在选举问题当中,选民与代表的相互关系问题总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因而近现代以来无数思想家都曾对此进行过认真的探讨,形成了众多理论流派。对于这些理论流派,学术界已有一些研究,但基本上是就流派论流派。笔者认为,从价值与事实层面看,利益、意志及行为上的合作或冲突总构成人际间的一种基本关系,也构成代表与选民之间的一种基本关系。任何选举理论都不可能回避这一问题,甚至还以两者合作抑或冲突关系的设定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础、前提乃至目标与归宿。因此,本文试图从合作与冲突这一视角对这些主要理论流派进行历史的比较与评析,以探讨它们对代议民主理论、选举理论及选举制的影响。 一、完全的合作与一致 历史上最先形成的选民与代表相互关系理论应是委托说,又称强制委托说或命令委托说。它可谓私法私权上的委托理论在公法公权上的翻版。其核心理论假定是,代表既然为选民推选出的代表,就只能与选民保持完全的合作与一致关系,既受原选区选民的委托,又必须严格遵从原选区选民的委托命令,不得与选民有任何意见和行动上的冲突与偏离。 该学说最早是在欧洲中世纪等级会议的实践中形成的。选民可用书面训令形式将其意见委托给他们所选出的代表,代表在开会时必须按照原选区选民的命令提议、发言和表决。如同时期的西班牙议会议员和英国下院议员通常均需遵守选民的委托命令。[1] 到了1640年,曾最先提出成年男子普选权要求的英国平等派(Levelers)宣称,国会应是群众意志的代理人。他们的思想类似于中世纪的代表理论,视政治代表为代理人,由社会中的各阶级或团体派到国会,对行政部门提出的赋税或立法案给予或不给予同意。[2] 17世纪末,英国的洛克具体阐释了两者委托关系的实现形式及缘由。他认为,“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这是因为,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的人。”[3]洛克的这一思想源于他的人民同意的政府(Government by consent)理论,即人民同意组成一多数政府,由该政府去制定和执行法律,以保护人民生命、自由及财产,若违反这一信念,其人民有权利以另一政府代之。[4] 此外,无产阶级思想家也主张强制委托理论。如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的基础上,用阶级分析方法论证代表的阶级性,认为只有在无产阶级政权中,一切国家权力才真正属于人民,代表才真正是人民的代表,因此,“代表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并且随时可以撤换”[5]。列宁在谈及俄罗斯民主共和国宪法时也曾强调,“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当全部属于人民代表,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且可以由人民随时撤换”。[6] 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强制委托学说的确是非常民主的,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上述学说将这种学说的民主性推向顶点。根据这些学说,人们可以很自然地要求许多民主的选举原则,如为了表达自己的那份主权,每一公民都必须参加选择当权者,从而必然导致普选原则和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原则[7];每一公民有权参加选择各级直至全国代表的选举活动,便必然导致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要求。 然而,该学说的最大弱点正在于其浓厚的纯理想色彩,即理想化地设定代表与选民之间只能存在完全的合作与一致关系。这种关系在实际的政治实践中根本就不存在,因为代表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以及其自身的利益与意志,不可能完全按选民的训令行事。这就严重限制了它对现实的适应性。它之所以能在中世纪至18世纪欧洲的代表制中断断续续地实行,一是因为那时欧洲多数国家仍处于封建时代,各国内部的等级诸侯需要强制委托制使自己的代表能够完全地代表自己的利益与意志,以与中央王权分庭抗礼;二是因为这些国家通常不太大,且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少,选民与代表之间易于联系,选民易于控制代表,双方易于合作并达成一致。然而,一旦实行大范围的代议制,选民人数激增,选民本身就不易于联系,自然更难于控制代表,双方的合作与一致关系就难以建立和维持。 此外,强制委托制即便得以推行也是弊端重重,如不能发挥代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过分强调地方及部门特殊利益等。这样,该制自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只能在西方国家的政治舞台上逐渐消失。在社会主义国家,因为上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响,宪法通常仍规定选民对代表的委托制,但是这种委托制已不具有18世纪以前那种严格的强制性质。代表虽然必须接受选民的委托,但代表也须考虑整个国家的利益,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8] 二、适度的分离与合作 由于委托说的局限性,人们早就在探讨另一种理论,即代表说,又称法定代表说、自由委托说或国家代表说。它认为,代表一经选出,即处于独立于选民的地位,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也就是说,代表应与个体选民或地区选民适度分离,主要代表国家的利益与意志,最终实现与整体选民的合作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