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的政治思想大家中,很少有人像霍布斯那样在生前即遭受来自各方面的猛烈攻击,死后也长期引起诸多争论。而霍布斯政治理论的性质是专制的还是自由的,更是争论的热点之一。在霍布斯的同时代人中,有些人视霍布斯的全部学说是为君主专制作辩护,认为霍布斯是一个彻底的王权主义者,而有些人却意识到霍布斯赖以建立其政治理论体系的个人主义将摧毁一切政府的基础。与此相似的是,19世纪以来,在从事霍布斯研究的学者所进行的阐释当中,同样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霍布斯是极权国家的先驱,另一种则将他解释为自由国家的先驱[1]。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到底是在为专制辩护,还是在为自由鸣锣开道,笔者认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不完全是在为君主专制辩护,但其构想的国家无疑是专制的。同时,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的构架是属于近代的,其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的论证方法,尤其是他持有的个人主义理论基础,以及对国家职能与目的的界定,都为近代自由主义的兴起奠定了基础。从这一意义上说,霍布斯可以被视为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先驱。 一 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在评论霍布斯1642年的《论公民》一书时说:“作者的全部目的是为了支持君主制”。后来因遭受洛克批评而著名于世的王权主义者菲尔默在评论《论公民》与《利维坦》的时候,也说没有人将“君主的权利”讨论得如同霍布斯一样“充分而明智”[2](P3-18)。因此,后世有不少人认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即是“着力地论证了君主制的绝对权威,坚决拥护君主制”。事实上,霍布斯对于君主制确有好感,但为君主制而辩护却不是他的主要目的。他在写作《论公民》时就曾提出:“不按照这一意见,那就是应当给予贵族制或民主制,然后是君主制以递减的服从;因为尽管我在第十章里通过论证尽力让人们获得这样一种信仰,即君主制是最为方便的政府(这是我承认在这整本书里唯一没有证示,而很可能仅仅只作过声明的),然而无论在哪里我都会明确地说,无论何种政府都应该有一种最高的、有效能的权力。”[3](P36-37)从《利维坦》及他的其他著作来看,他对君主制确实有不少赞颂之词。 但是,他之所以赞成君主制,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它是“最为方便的政府”。他既不执着于对某一君主或君主制正统的忠诚(在《利维坦》的最后几页,包含着一些总的结论),霍布斯试图使对克伦威尔的服从合理化和合法化。正如在一本名为《关于麦默伯里的托马斯·霍布斯的声誉、忠诚、态度与宗教信仰的思考》的小册子中他本人公开承认的[1](P204),也不偏执地认为君主制是他唯一可以接受的政府。事实上,他在各种著作中,提及统治者时从来都是将“一个人”与“一个会议”并提。霍布斯的政治思想的中心主题是“国家”与“主权”。至于这一国家是由谁掌握,一个人还是一群人,政体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或贵族制,在霍布斯看来无关紧要。他所关心的是“国家的和平与秩序”,是“任何政府都应该有的最高的、有效能的权力”,“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4](P141)。因此,我们不能认为,霍布斯的全部政治思想完全是为维护君主专制服务的。 由于霍布斯政治思想的中心主题是“国家”与“主权”,是在构建一般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因此,当代西方一些研究者认为,霍布斯既不是为自由国家而辩护,也不是为专制国家而辩护。其实,以霍布斯那不加限制的主权作为“灵魂”而形成的国家,必然是专制的。 在霍布斯试图构建的“国家”即利维坦中,主权是不加限制的,绝对的。主权者的权威是不能取消的。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脱离痛苦而悲惨的自然状态,寻求和平并使和平得到保障,就互相订立了一种社会契约,将原有的自然权利交给主权者(一个人或一个集体)。而这种授权一经作出,“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惩罚都是不义的”。臣民必须以主权者的是非为是非,而不能有自己的私人判断。主权者的权威是至上的,一切法律来自主权者的认可和宣布,宗教教义也由他宣布。至于司法权、行政权、对外宣战与媾和的权力等全部由他掌握。主权者的权利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4](P134-137)在霍布斯的前辈、以主权作强有力辩护的布丹那里,仍主张征税应经等级的同意,财产权构成了一种对主权的限制。而在霍布斯那里,财产权也不能用以抵抗主权。查理一世没有经过其臣民的同意征收了税收,这种做法在洛克那里显然是对天赋的财产权的侵犯,是不可饶恕的、应加推翻的暴政。但霍布斯却为之提供了合理化论证。[2](P2)因要求专制权力而被处死的查理竟被霍布斯视为一个自觉的主权者的殉道者。[5](P95)霍布斯对于主权的描述与洛克相比,很容易看出专制与自由的明显分别。不仅如此,霍布斯还明确指出,“暴君政治这一名词的含义正好等于主权这一名词的含义,不论主权是操在一人手里还是许多人手中都一样”,“容忍人们对暴君政体公开表示仇恨便是容忍人们对国家普遍怀着仇恨”。[4](P572)由此可见,霍布斯所构想的国家毫无疑问是专制的。当然,与以往其他以“神授”来为专制权力辩护的人不同,霍布斯主要是以世俗化、近代化的社会契约论来为专制权力作合理化论证。正因为霍布斯为专制权力提供了世俗化的论证,所以有西方学者提出,霍布斯政治思想的真正赏识者是18世纪实行开明专制的君主们。[6](P207) 二 霍布斯政治思想的结论是专制的,然而,霍布斯的政治思想还有着另外一面。 首先,霍布斯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的,而个人主义正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核心。这正如麦克弗森等人所指出的,“作为一种基本的理论立场,个人主义至少可以远从霍布斯开始。尽管其结论几乎不能称作自由的,其理论预设却是高度个人主义的”。[7]霍布斯受伽利略等人创立的近代物理学的影响,将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引入政治学。他不强调社会先验的整体性,而是将社会看作是由一个个原子式的个人组成的相互之间并无天然联系的集合,而社会不过是一种以个体的人为材料的人工构建物,就如同人们同样以人工方式制造的钟表一样。他不像亚里斯多德那样认为“人天生是政治动物”,因而组成政治社会,而是主张从个人基于自我保存的利益与意志出发,构建公民社会与国家。他也不认为组成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是认为组成国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和平、稳定的秩序,“是以保护自然人为其目的”。[4]他也不像传统的观念那样将自然法当作一种道德律令,而是将个人的自我保存等作为自然法的主要内容,义务不是先天存在的,个人的利益先于义务而存在。总之,“他抛弃了传统的社会、正义与自然法的观念,从互不联系的个人的利益与意志中推演出政治权利和义务”[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