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思潮分类的原则

——IIClassification Rules of Literary Thought——LU Tie-peng——(College of Cross-Cultural Studi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作 者:

作者简介:
卢铁彭(1954-),广西岑溪人,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文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文艺理论。中国人民大学 对外语言文化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文学思潮类型研究和创作类型研究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创作类型研究往往成为文学思潮识别的前提和基础,有助于具体文学思潮的发现。但是二者在性质、外延及特征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不能没有自觉的区别。尤其是分类原则的确定,不可照搬创作类型的划分标准,不能只适用于创作类型和创作思潮,还要适用于包括理论、批评和接受等领域在内的文学活动整体意义上的文学思潮。因此,分类原则应尽可能往文学思潮类型最高层次的范畴进行抽象。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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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420(2000)05-0102-05

      具体的文学思潮是历史范畴,不是逻辑抽象的类型,在文学思潮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中明确文学思潮的理论属性及其内涵的逻辑层次十分重要,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有可能恰当地运用这一概念,进行相关的研究活动。然而,明确文学思潮是历史概念,并不意味着对文学思潮不能进行类型研究。文学思潮史的宏观把握,文学思潮批评的价值评估以及文学思潮理论体系的模型建构,都离不开文学思潮的类型研究。

      文学思潮类型可从共时(横向)和历时(纵向)的不同维度分为基本类型和历史类型(形态),分别着重从逻辑和历史两个方面揭示文学思潮的类型特征。本文从逻辑方面讨论文学思潮基本类型的划分原则,而文学思潮的历史类型将另文论述。

      一、文学思潮与创作类型

      对文学思潮进行类型研究并没有错,而且还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把文学思潮仅仅视为类型而进行的研究,则会产生不少的谬误。这类研究最致命之处在于往往与创作类型研究相混淆,视文学思潮仅是创作类型或创作理论的类型。认为文学思潮不过是“后人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而从当时人的思想活动中抽象出来的”[1]。这是类型论文学思潮观持论者共同的思维起点。由于这一“抽象”、“分类”的成见,从而抹杀了文学思潮的历史具体性和文学思潮作为“一个整体的观念体系”的独一无二的系统特性,文学思潮研究也就必然混同于建立在假定的特殊属性识别基础上的对作品或创作理论进行分类编组的创作类型研究了。所以,在讨论文学思潮类型之前,有必要首先澄清文学思潮与创作类型的关系。

      笔者曾在《文学思潮概念的理论性质》、《文学思潮的系统构成》等文中对什么是类型以及文学思潮与创作类型的差异有所论及[2],在这里不妨再作一个简单的归纳。文学思潮与创作类型的不同至少体现在各自性质、外延及特征等方面。(1)从性质与外延方面来说,文学思潮是贯穿文学活动整体(包括理论、批评、创作和接受)的观念范畴,而创作类型只是文学创作领域的范畴,创作类型可以是作为文学思潮一部分的创作思潮领域内的作品按体裁种类或作品的人物形象——典型或作品体现出的艺术风格等方面的特征进行的分类,也可以是非文学思潮或跨文学思潮的作品分类。(2)从特征方面来看,创作类型是一种“特别属性识别”,具有人为的抽象的假定性、主观性和可重复性。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一部作品可以归入不同的类型,同一类型可以在不同时代反复出现。文学思潮作为历史范畴,具有生成的具体的确定性、客观性和不可重复性。它是“一个以埋藏于历史过程中并且不能从这过程中移出的规范体系所界定的一个时间上的横断面”——“时期”,或者说它是“一个整体的观念体系”[3](P306-307)。它有自己形成、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我们只能在历史过程中发现它,可以对它加以描述,加以分析。它可以在特定的时代传播到不同的空间,但不可能在同一个空间的不同时代里反复出现。例如浪漫主义,作为创作类型,它可以把古今中外从神话、诗歌、小说到戏剧的无数作品囊括在内,只要它们具有研究者设定的“浪漫主义”特殊属性。而作为文学思潮的“浪漫主义”,则是专指18世纪末产生于欧洲而后传播到世界各国的在一定时期中贯穿于文学活动各领域的一个“整体的观念体系”,浪漫主义文学思潮只能是“资本主义萌芽期或资本主义急速发展时期的产物,也即封建主义出现了解体的征兆或急速走向解体时刻的产物”[4]。这就是它的历史规定性、不可重复性。

      尽管文学思潮不能等同于创作类型,但它们又不能截然分开,二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文学思潮的抽象性、群体性、动态性、复杂性、广延性等等内在特质决定了对文学思潮的识别具有较大的难度,而事实上,创作类型研究往往成了文学思潮识别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创作类型研究有助于文学思潮的发现。其原因在于,文学创作到底是文学活动中较为重要和明显的活动领域,尤其是19世纪以前的文学思潮,往往是倾斜于创作的系统结构,大多以创作思潮为中心,甚至一些以创作原则为归类标准的创作类型名称随着研究的发展而转化为文学思潮的名称。据韦勒克的考察,“古典主义”、“浪漫主义”、“现实主义”等概念的内涵就都经历了从创作类型到文学运动、文学流派、文学思潮的扩张,因此,同一术语概念也随之具有多义性[5]。黑格尔划分的象征型、古典型、浪漫型三种艺术,无论是将其视为历史的风格还是抽象的基本艺术风格,都是艺术类型的划分,而且主要着眼点在于创作、在于作品。“艺术类型不过是内容和形象之间的各种不同的关系”,艺术类型之所以产生,就是“由于把理念作为内容来掌握的方式不同,因而理念所借以显现的形象也就有分别”[6]。席勒关于“素朴的”诗和“感伤的”诗的划分,也是风格类型的划分。斯泰尔夫人《论文学》一书对西欧文学所做的南北之分,巴尔扎克在论述司汤达的文章中把当时的文学分为“形象文学”、“观念文学”和“折衷主义文学”,实际上也还是创作类型研究。勃兰兑斯的《十九世纪文学主流》无疑属于断代文学史著作,其写作目的是“通过对欧洲文学中某些主要作家集团和运动的探讨,勾画出19世纪上半叶的心理轮廓”,“描绘的是一个带有戏剧的形式和特征的历史运动。……分作六个不同的文学集团来讲”[7]。也就是说,作者以六个作家集团——流派为中心,研究19世纪头几十年欧洲文学中的浪漫主义运动。可见创作类型仍然是勃兰兑斯这部巨著关注的中心。其最终目的应该说是“文学中的”思潮而不是“文学的”思潮。因而,他所理解的文学史就是“一种心理学,是灵魂的历史”,文学作品的价值如何在于它是否“清楚地向我们揭示出某一特定国家在某一特定时期人们内心的真实情况”[7]。尽管勃兰兑斯的《十九世纪文学主流》并没有超出创作类刑研究的畛域,还不是真正自觉的文学思潮的研究,然而其类型探索对我们认识19世纪的浪漫主义文学思潮不无助益。说到底,不管是作家也好,作品也好,还是流派也好,运动也好,只要他们属于某一文学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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