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历来被认为是时代的号角。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一九四九年以后,新诗创作首先出于全国政治形势转变的需要,被认为是宣传新民主主义精神和新的政策的工具。这样一来,诗歌的创作规律便没有得到高度的重视。当时新诗创作的“新”,主要体现为政治内容的新,主题思想的新,而没完全做到艺术革新的新。可是诗人们并不满足于政治内容的新,还想努力追求新诗艺术形式的新,因而便有下面一系列问题的讨论。 一、《文艺报》关于《新诗歌的一些问题》的笔谈 笔谈时间为一九五○年三月。这是一九四九年后第一次对新诗创作问题所作的探讨。参加者有萧三、田间、冯至、马凡陀、贾芝、邹荻帆、林庚、王亚平、彭燕郊、力扬、沙鸥。其中许多人谈艺术问题时,集中在新诗要不要创造一个较固定的形式上。大家倾向于要“注意格律,创造格律”(田间)。俞平伯在别处曾提出采用七言,以至十一个字一句的意见。林庚在《新诗的“建行”问题》中表示了这种倾向:对五七言为主的形式应继承下来。冯至的意见有所不同。他在《自由体与歌谣体》一文中说:“目前的诗歌有两种不同的诗体在并行发展:自由体和歌谣体。……这两种不同的诗体或许会渐渐接近,互相影响,有产出一种新形式的可能。” 这次讨论还有部分文章涉及到新诗的内容问题。如邹荻帆在《关于歌颂》中指出:“我们即使在歌颂的时候,也该把‘死敌’估计在内,永远不‘疏忽’我们的敌人”。王亚平在《诗人的立场问题》中,指出有的诗作感情不健康,如把毛泽东比做“一个初恋的少女”;魏明在《斯大林永远年轻》中写斯大林是“斑白的头发矮矮的身子”,这是不严肃的。这些比喻和描写是否贴切,作为学术问题自然可以讨论,但这些文章用意并不在此,而是要求诗作者写出领袖的高大形象,不许朝生活化方向发展。 在这场讨论中,何其芳是发言最迟的一位,也是文章写得最长、理论上较有准备的一位。他在《话说新诗》(注:《文艺报》一九五○年二卷第四期。)一文中,对参加讨论的文章(注:旁及天津的《文艺学习》一九五○年第二期上的“诗歌漫谈笔录”。)的主要观点做了尽可能的评述。他认为,新诗首先不是形式问题,而是内容问题:“一般说来,新诗的内容实在还是太狭窄,太浮面。多数的诗人都偏向于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个人的主观抒情”。新诗应该强调诗的情绪,“但也并不是无论什么感情都好”。这就是说,强凋的是思想改造,是转移立足点而不是艺术形式问题。这就难怪讨论无法深入下去。但这次讨论中提出的新诗要不要有一个较固定的形式、新诗的民族形式是否为五言或十一字一句,以及对新诗创作的某些偏向的批评,对广大诗人思考应如何适应“走向建设的伟大时代”,还是有意义的。 二、关于“九言诗”的讨论 新情从诞生到现在,自由诗均是它的主流。但自由诗并不能包办一切。一个时代、一个民族的诗如果只有自由诗而无格律诗,那这个诗坛就很难满足作者多样化的需要。基于此,不少诗人都提倡或尝试现代格律诗。拿九言诗来说,刘大白在一九二二年就写过最早的一首。闻一多也创作了不少现代九言诗,其中《死水》影响最大。 一九四九年后,文学史家林庚也大力提倡九言诗。一九五○年七月十二日,他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九言诗的“五四体”》,对他在上一次《文艺报》讨论中说的如何批判接受五七言传统问题发表了明确的意见。他认为,“五四体”的九言诗“有可能代替传统七言的任务,成为今天诗歌一种较为普遍的新形式”。所谓“五四体”,节奏为上“五”下“四”,与七言诗的上“四”下“三”略有不同,但仍具有七言诗独具的节奏性,且又适合了现代语言日趋丰富复杂的需要。 林庚的文章发表后,《光明日报》先后发表了竹可羽的《略谈五七九言》(注: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三日。)、林庚的答辩《再谈九言诗》(注: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蒲阳的《读〈再谈九言诗〉》(注:一九五一年二月十日。)、沙鸥的《评〈略谈五七九言〉》等文。 竹可羽认为今天的语言已不同于五七言诗代的语言,“麦克阿瑟”、“奥斯特洛夫斯基”等词要人五、七、九言诗就很困难。沙鸥首先肯定了竹可羽对某些五、七、九言诗的批评。但他认为五、七、九言诗不能一概抹杀,像田间的五言诗《在高山旁》,便可证明“五言诗最没道理,因为它特别不顾中国语言的发展”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蒲阳则认为林庚所反对的“格律曾束缚诗”的理由不充分,特别是林庚对“内容决定形式”的一段申辩,走了极端。为此,林庚又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略谈内容决定形式——兼答蒲阳先生》进行申辩。 这次争论还波及到上海。当时上海出版的《人民诗歌》二卷二期,发表了劳辛、张白山、柳倩、屠岸、洛雨、沙金、林宏、任钧、史卫斯、田地合写的文章《对于诗歌表现形式问题的初步意见》。在评述各家意见的基础上,指出“提倡‘五、七、九言’是带有复古倾向的”。 林庚的“九言诗”主张之所以引起他人的质疑,主要是因为他在研究新诗形式问题时,偏重于总结文学史上的经验教训,而未能很好和当前的现实生活和创作实践结合起来,使他的合理意见未能被他人接受。后来在一九五九年讨论格律诗时,林庚对自己的主张略有修正,认为除“五四体”外,“四五体”,也可以试试(注:见《文学评论》记者:《诗歌格律问题的讨论》,《文学评论》一九五年第五期。)。他这里讲的“四五体”与过去讲的“五四体”,均与闻一多提出的“音尺排列的次序是不规则的”这一看法有所不同。因为依闻一多的观点去做诗,上五下四与上四下五的诗行均有可能在同一篇作品中出现。当然,这并不排斥他们的主张在某些方面也有一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