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并经江泽民主席签署,将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作为《宪法》之下的一部基本法,是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它的颁发和实施,不仅是教育系统的一件大事,而且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想就《教育法》的立法过程、重大意义和认真实施《教育法》,发表一些意见和看法。 一、《教育法》的立法过程 (一)制定《教育法》的必要性 制定《教育法》,是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教育事业。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1985年5月,党中央召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发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2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同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教师法》。1994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再次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制定了“《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动员全党全社会重视和发展教育,以迎接21世纪的挑战。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教育的战略地位并未完全落实,教育投入普遍不足,公用经费比例下降,办学条件较差。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教育法》,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教育法》,也是巩固教育体制改革成果,引导和保障教育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需要。改革开放16年来,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在各个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这些经验来之不易,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和巩固。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过去适应计划经济体制需要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教育体制,也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比如,教育主体办学体制、投资资源等日益多元化,教育管理活动中中央与地方之间、各类学校以及教育机构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等各方面的关系日趋错综复杂等。在这种情况下,再用过去的集中划一的政策和单纯的行政办法和手段,已经很难有效地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教育活动,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引导。因此,制定《教育法》,为教育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十分必要。 制定《教育法》,也是全面实现“依法治教”的需要。1980年以来,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还制定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16个有关教育的行政法规,初步结束了我国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教育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相比,教育立法还处在滞后状态。为了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确保教育事业尽快地、全面地走上法制轨道,也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教育工作的根本法或者说母法,即《教育法》。 (二)《教育法》的产生过程 《教育法》从起草开始到审议通过,经历了整整十年时间。可以说是“十年磨一剑”,很不容易。从起草和审议过程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984年到1987年,是提出动议和前期调研起草阶段。1984至1986年,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要加强教育立法,并明确提出要尽快制定《教育法》。根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议,原教育部从1985年开始,组织人员进行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 从1988年到1993年,是正式起草阶段。1988年国务院成立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集中进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草拟工作。这对于《教育法》的起草是一个十分有利的契机。国家教委把《教育法》的起草工作及时列入了议事日程,召开过一系列研讨会,请教育界、法律界的有关专家参与研讨草案文本。1993年《纲要》颁布后,新的国家教委领导班子进一步抓紧研究、协调《教育法》起草过程中一些有争议的意见和问题,加快了起草工作步伐。 从1994年开始,《教育法》进入了紧张的修改送审阶段。1994年初,国家教委将《教育法(草案)》送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民主党派、部分高等学校、教育界和法律界专家学者及教育界部分老同志,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后报送国务院。1994年6月,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教育法(草案)》作为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三个重要文件之一,提交会议讨论。11月21日,国务院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教育法(草案)》,并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4年年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教育法(草案)》,认为草案比较全面、成熟,基本符合我国实际,决定提交1995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