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以口头应答、书面答卷、角色模拟和其他形式来检验、测定报考者理论知识、实际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及其他预定素质状况的手段。人们原来只较多地把它作为教育机构检查教学效果的方法,后来它才逐步被政府、各企事业单位所采用,成为选拔、采用员工,以及决定员工晋升的手段,已经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联。 考试的历史可追溯到中国古代。汉代采取“察举”制作为选官主要途径,辅之以“策试”,这成为考试制度的雏形。隋代起,正式确立了以公开考试的方式选拔录用官员的科举制度。至唐代,科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它既是中国古代教育检查督促士人学习的手段,同时也是一种成功的文官培养、选拔录用的制度。现代社会,特别是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对人才的需求远非昔日可比。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亟需大量的各行各业的人才。各种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录用都离不开考试。可以说,各种考试关系到并影响着每个人学习的条件、成长的道路、就业的机会、职业的选择。人才的教育培养需要考试来督促、检查,择优深造,人才的使用需要考试来择优录用和晋升。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考试已经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融合在一起,所以受到世人的特别关注。 目前,我国除了各类学校作为督促、检查学生学习的一般考试之外,还有以下几种类型的考试制度: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入学考试; 2.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 3.某些种类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医师(以后还会有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是通过考试而不是评议取得任职资格); 4.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招聘员工的考试。 以上考试中,第1种已实行几十年(文革时期除外),由高校招生机构负责,按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办法实施;其余三种是最近一些年才先后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由国家人事部门管理实施;几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由职称改革部门与各系统主管机关共同管理实施;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的考试由劳动人事部门与各用人单位共同管理实施。 由于历史的与现实的诸种原因,我国的考试立法仍然与现实生活的需求有较大距离,至今未制定关于考试的统一法律。笔者不揣冒昧拟对此略陈管见,以期引起重视。 一 现代社会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应当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享有各种应享受的权利。反对各种形式的权力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平等公正的权利反映在考试上,就是要求在各种考试中杜绝循私舞弊、恪守平等竞争的原则。要做到考试公平、公正,当然要依靠多种手段,而加强考试的法制建设尤为重要。正如罗杰·科特威尔(Roger Cotterrell)所说:“法律问题可以说是社会集团的中心问题,法律思想也不仅仅是法学家的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解决社会中无数组织、制度及彼此关系等难题的方法的一部分。”(《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1989年版,第36页)庞德更进一步指出:“法律是对付诸如摩擦、紧张等威胁社会基本凝聚性的种种因素的有力手段。”(同上书,第481页)因此,要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有效,必须加强考试立法,以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但反观目前我国各种考试的实际状况,存在着相当突出的立法滞后,执法不严的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主要有一些单行的考试规定,除普通高校招生办法外,还有《成人高校招生规定》、《普通高校招收自费生的暂行规定》、《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等。这些规定一方面都是由国务院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属于行政规范,不是立法机构建立的独立的法律;另一方面,又多属于教育部门的考试规范,其他行业的考试(诸如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企事业单位的招收员工的考试与录用)规范则明显欠缺。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考试立法。众所周知,日本、德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考试法规相当完备。我国的台湾省也有相当完善的考试法规。 执法不严的问题也很突出。各种考试中的循私舞弊现象都很普遍。无论是考试的组织者还是考试的对象,法制观念都不强。在一些考试中,泄露考题、冒名替考、考场夹带、场内外串通、送人情分等丑恶的现象经常发生。但许多人并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而认为是“有办法”,甚至有人还为此沾沾自喜。一些监考人员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姑息。结果,这些考试作弊的现象广为蔓延,泛滥成灾。还有的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借组织考试的机会谋取暴利,大发不义之财。 由于考试立法滞后,也给执法带来很多困难。因为考试法规不健全,在一些考试中,评分和录取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考生连查询自己的分数都得不到明确的答复。录取时也由于缺乏公开和透明,给某些人从中舞弊提供了可能。立法滞后又造成处理纠纷时无法可依,司法机关难以受理此类案件,只好转给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理,而行政处理,变通性又太强,处理标准不稳定,造成很多不合理的结果和遗留问题。 考试作为一种科学的选拔人才的制度,如果不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化,事实证明很容易造成混乱,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这样,它不仅不能为人们的平等竞争提供一种公正的机会和形式,反而给营私舞弊开了方便之门。为了给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竞争、公开竞争的机会,以保证人才培养、录用的质量,加强考试的法制建设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 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社会资源的配置以市场机制作为基础。这也包括了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人才的合理配置。为了使人才能顺利流动,并使用人单位对每个应聘人的基本业务素质有事先的了解,就必须由国家通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统一考试,公正衡量其专业技术水平,授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所以,搞好考试立法,规范考试制度,保证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名副其实,能为人才的流动提供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