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对道德教育的探讨,都不大可能不涉及责任教育。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讲,道德教育实际就是责任教育,就是教人负责地去行动。鉴于目前对责任教育的专门论述尚不多见,笔者拟就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 责任教育在历史上始终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把责任作为道德哲学的核心,开了义务伦理学的先河。中国历来重视对年轻一代进行责任教育。孔子的“当仁不让”,孟子的“舍我其谁”,张载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李大钊的“铁肩担道义”,无不显示着对国事民瘼的崇高责任感。早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学会生存》这一报告中,就确定教育发展的方向之一,是使每个人承担起包括道德责任在内的一切责任;1989年该组织将“面向21世纪的教育”国际研讨会的主题确定为“学会关心”,呼吁一种道德关怀与道德责任。新世纪伊始,我们提出旨在教人“学会负责”的责任教育,是历史的必然。 如果说,责任的重要使责任教育成为永恒,那么,现实中见惯不惊的责任丧失则使责任教育变得刻不容缓。即使不能完全否认我们在道德上已经取得的效果,但也必须指出:社会公德失落、职业道德下滑、家庭道德混乱、生态观念淡漠却是不争的事实。面对血泊中的求救者有人竟然从容地讨价还价,见义勇为者却因救火毁容而遭受百般歧视;医生误把手术刀遗忘在患者腹中,教师公然在学生的脸上“雕刻”“贼”字;“跟着感觉走”造成离婚率居高不下,风烛残年的老人和身患残疾的幼童被遗弃街头;大气污染的恶果是地球臭氧层日益稀薄,滥砍滥伐、破坏植被导致土地严重沙化,沙尘暴肆虐……社会保证每个成员的选择权利,但同时要求人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以维护社会安定,保证人际和谐,保护生存环境,完善人的德性。 二 道德责任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学范畴,它涉及道德领域许多根本性理论问题。《世界伦理道德辞典》把道德责任界定为“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的善恶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道德责任是指道德主体在道义上对其选择的现实行为的善恶及价值所应承担的责任,康德则简练地概括为“做应该做的事情”。 道德主体“我”的责任并不是随意强加的,而是有条件的,是建立在“我”与现实行为的同一、“我”的意志自由与行为的同一基础上的。 “我”与现实行为的同一性是“我”的责任的事实基础。“我”必须是当事人,是行为的所属者,任何局外人都不能承担“我”的责任。现实行为是指道德主体应为、能为且实为的行为。如果某事确实应为,但因主体缺乏特定能力而不能为,那么主体可以免负或者只负一部分责任。例如有人落水,在场的残疾人因不具备救人能力而未能去救,他对此事不负有道德责任,应该负责的是那些具备救人能力而无动于衷的人。 “我”的意志自由与行为的同一性,是确定道德责任的根本依据。它的实质是:行为必须出于“我”的自由。只有当“我”在意志自律的基础上选择行为时,才能对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伦理学史上的预定论和环境机械决定论者,把人的一切行为归因于上帝或神的预设,或者形而上地认为人是环境的傀儡,完全否定了人的行为选择的自由,从而直接否定了道德责任存在的基础。以存在主义者萨特为代表的绝对自由论者则把人的选择自由绝对化,并无限夸大了人的责任,鼓吹“人要为一切负责”。结局只有两种:一是责任扩散,人人都要承担所有责任,实则是人人都没有任何责任;二是责任回避,自由已成了“生命之不能承受之轻”,人们只会逃避自由,逃避责任。绝对自由论者间接否定了人的道德责任。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主张意志自由是人的道德责任的前提。恩格斯提出:“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2—153页。)意志自由是人的“类特性”, 是人的自主理性。它表现在道德实践中,就是道德主体在各种不同甚至对立的价值之间进行思考、权衡,作出抉择并采取行动的自由。出于意志自由的道德选择,在性质上是自主的,是主体主动选择的有目的的向善行为;在内容上是自觉的,是理智指导下的道德意志的具体化;在过程中是自控的,理智与意志的综合贯彻选择的始终。只有这样选择的行为才具有道德责任属性。主体在自由选择行为的同时,也自由选择了责任。“你们是自由的,因此是负有责任的。”(注:马志尼著,吕志士译:《论人的责任》,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01页。)自由使选择者负有责任, 自由是责任的基础,责任是对自由的证明。在最高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道德责任就是道德自由。 由此可见,自由选择绝对不是放任,它不但意味着责任,而且还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自由选择受客观条件提供的选择的可能性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施莱特时指出:“如果他要进行选择,他也总是必须在他的生活的范围里面,在绝不由他的独自性所造成的一定事物中间去进行选择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55页。)我们只能对客观环境允许范围内人们选择的行为追究道德责任,而不能超越时代、阶级与具体生活情境的局限,追究人们对不能选择的行为的责任。自由选择还受主观条件的限制。主体应该具备正常人的理智,这样才能自主选择、自由决定、自觉控制行为,使行为真正属于我。精神病患者的狂言妄行,神智不清者的胡言乱语,都不是以意志自律为基础的,不具备道德意义,因此没有相应的道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