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之交的我国,正在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并在“科教兴国”和“素质教育”大背景下,把培养创新人才及其创新能力摆到了突出位置,这成了整个教育领域的热门话题。口号十分响亮,但如何落实并非简单问题,教育战线的同仁正在探讨和摸索。全国比较教育第十届年会也把其主题定为“新世纪创新人才培养的比较研究”。趁此机会,笔者拟对创新人才培养的几个理论问题发表自己的一孔之见,以供交流和探讨。 笔者认为,培养创新人才应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理论认识问题,二是实际操作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理论层面的问题发表7 点看法。 1、关于“创新”的全面理解 首先,“创新”是相对于“守旧”说的,这派生出“创业”与“守业”之别。但“创”与“守”、“新”与“旧”又是继承与发展的扬弃、辩证关系——无“守”无“旧”,便谈不上“创”与“新”;而无“创”与“新”,则也“守”不住“旧”;“创”与“新”本身还有“量”与“质”、“渐进”与“飞跃”之别。 其次,“创新”同意于“创造”,创造自然就是指推陈出新;“创新”也同意于“革新”——“革”者,“革命”、“改革”也,只有割除旧事物,方可创出新事物。“创新”还含有“开创”、“开拓”、“更新”之意。 再次,就创新人才领域讲:(1)有心理、精神层面的创新, 包括智力领域的创新(如创造型思维和创造型智力运作能力等),情感领域的创新(如敢于、迷于、乐于创新的情感、心态和精神等),意志领域的创新(如坚强的、迎难而上的、百折不挠的创新意志和毅力等);(2)有实际操作、动手能力的创新,这包括物质生产领域、 精神生产领域、社会活动领域的创新,含科技、艺术、日常生活等人类活动无所不及的所有大、小环节上的创新,创新应当是随时、随地、无所不在、“无孔不入”的。 此外,“创新人才”与“执行人才”在当前人们的心目中一般是褒贬分明的;但对后者细分起来,还有“创造性地执行”与“机械式地执行”之分;且实践表明,一般情况下都须“创造性地执行”,特殊情况下则“机械式地执行”也是必要的。所以不能简单化地、不分青红皂白地褒一贬一。不可想象,例如,创新者创造出了一套严格的工艺规程,而执行者违此规程是允许的!实际生活中的此类例子还有很多,法律、制度、规章、规范均属此列。 2、必须警防“创新”口号的孤立、片面性 人们还会记忆犹新:早在五六十年代,美苏等竞争对手,既为了适应方兴未艾的科技革命对人才的需求,也为了各自的强国、称霸目的,于是“开发智力”的口号响彻苏美上空,并扩及世界各国的教育领域。然而日后的实践证明,这个口号是片面的,是孤立于人之整体发展的。小而言之,它重“智”而轻“情”、“意”培养,大而言之,它“唯智”而忽视德智体美等全面素质教育。在此口号下开展的教育改革,不是完全失败,就是以反思和调整告终,美苏当时的教改结局均如此。 由此教训使我们警觉起来:不能让“创新”口号再蹈“智力开发”的覆辙。至于如何防止“创新”口号的孤立、片面性,乃是下面一点要论及的。 3、用母、子系统论来看待和处理“创新”、“素质”、 “全面发展”的关系 以母、子系统论观之,“创新”教育无疑只是一个子系统,它上面存在一个“素质”教育亚系统,居此亚系统之上的则是“全面发展”教育这个母系统。 “创新”口号之所以于现时在我国突出地提出来,也如“智力开发”于五六十年代突出地提出来一样,是迫于一定的科技(含高科技)、社会、竞争背景之需。关于这种紧迫的需要性,从国家领导人到科技界的学者,再到第一线的教育工作者,都有较深的认识和论证,无不认同“创新”口号的提出是及时的、必要的、具有深远意义的。笔者也绝对认同。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创新”口号,必须同时处理好“创新”能力与其它众多素质的关系。根据从国家元首到普通公民的现有共识,在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这一整个素质体系中,当前有必要突出“创新”素质。依笔者之见,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属一般素质,而“创新”能力属特殊素质,或曰“特质”,“特”就“特”在,它不仅相对独立存在,而且还渗透在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之中,提升着后两者的“质”的品位——科学文化素质中更应充满“创新”精神。这样,作为相对独立存在的“创新”能力这个子系统,便不仅在量上而且在质上被融入更高一层的整个素质教育的亚系统之中。 最后,“创新”能力子系统及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亚系统,还合乎逻辑地被纳入“全面发展”这个母系统。 这里须统一认识的是,作为公民的“全面发展”,相对于一切子系统、亚系统来说是一个最高层次的母系统。须知人的“全面发展”是自人类社会分立出教育领域以来一切进步教育家所始终追求的最高理想和目的。因而“全面发展”这个范畴必然拥有“四性”,即历史性、划时代性、相对性、开放性。 所谓历史性意味着: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到中世纪政教结合的封建制国家,再到有产者居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国家,最后到代表无产者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几乎无不提出有关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不同的只是各个历史时期能真正享受“全面发展”权利的是不同的阶级——先后为奴隶主阶级、封建主阶级、资产阶级和社会主义时期的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史实表明,就“全面发展”权利的享受面及其发展程度来说,历史时期越往后,其享受面越宽,其发展程度越高、越充分。这就涉及“全面发展”的划时代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