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契约文书看清代工商业合股委托经营方式的转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支平 厦门大学人文学院;邮编:361005。 卢增荣 福建省政府秘书处;邮编:350000。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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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中国古代社会与欧洲中世纪相比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工商业经济发展较早,特别是到了宋明时期,中国的工商业经济已经达到了相当繁荣的规模。然而自十七、十八世纪以来,欧洲各国已经陆续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而中国的工商业经济依然固守着传统的经营方式,迟滞不前,缺乏向新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迈进的冲动力。国内外的学者们对于中国明清以来社会经济特别是工商业经济迟滞不前的历史原因,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有的学者从明清时期中国的社会、政治等外部环境来解释阻碍工商业经济发展的诸多因素,有的学者则从工商业者及其资本内部来寻求其自身的约束机制。这些论说,无疑都从各个侧面分析了中国传统工商业经济继续发展的艰难处境。

      从明清时期工商业经济内部来探求其迟滞不前的历史原因,固然可以罗列出许多的不利因素。但是我们认为,以往学者们的研究,往往忽视了中国传统工商业经济中关于财产权与经营权相互结合与分离的核心问题。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工商业经济的经营管理中,渗合了诸多的亲邻关系和乡族关系,致使工商业经济的运作过程中,财产权、经营权等等,大多是混淆不清的。而西方近代与现代工商业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财产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明清以来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经营及其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对于进一步了解中国工商业经济的内部运作机制,显然是有所裨益的。

      二

      中国传统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经营,起步甚早,从近年来的考古资料看,早在秦汉时期就有了商人合股做生意的记录。明清时期著名的徽州商人、山西商人,都有合股经营的传统。如徽州商人,日本学者藤井宏和重田德早在五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就对他们的合股经营作出了研究。藤井宏先生在《新安商人的研究》一文中,把徽州商人积蓄资本的过程分为七种类型,其中“共同资本”和“委托资本”,便是资本合伙的形态和出资者与经营者开始分离的“原始形态”。(注:藤井宏:《新安商人之研究》,傅衣凌、黄焕宗翻译,载《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省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而重田德先生在《徽州商人之一面》中则指出:“徽州商人同族及同乡的结合,是极强的。正因为如此,才称得上是‘徽州的商人’。可以讲,乡族结合是徽州商人形成历史范畴的核心契机。……近亲者乃至同乡间的合伙,即合股,……这种经营方式为当时所盛行。”(注:重田德:《徽州商人之一面》,刘淼译,载《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黄山书社,1987年出版。)

      山西商人,也至少早在明代就有实行合股经营和委托经营的,据明朝左副都御史庞尚鹏在《清理延绥屯田疏》中称:“山西远商前来镇城,将巨资交与土商,朋合营利,各私立契券,捐资本者计利若干,躬输纳者分息若干,有无相资,劳逸共济,宜其不相负也。”(注:《明经世文编》卷359,中华书局影印本。)王士性在《广志绎》中谈到山西南部区域的地方风俗时指出:“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祖父或以子母息匍货于人而道亡,贷者业舍之数十年矣,子孙生而有知,更焦劳强作,以还其贷。则他大有居积者,争欲得斯人以为伙计,谓其不忘死,肯背生也,则斯人输少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故有本无本者,咸得以为生。且富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于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注:王士性:《广志绎》卷三,《山西》。)到了清代,尤其是清代后期山西票号的兴盛,山西商人在经营中采用劳资朋合营利和资本股俸制更为普遍。故有些晋商研究者把这种商业上的合股经营,称之为“股份制经营方式”。(注:见孔祥毅:《晋商股份制对现代劳力股制度的启示》;高春平:《明清晋商股份制浅析》,二文均载中国商业史学会明清商业史专业委员会编:《明清商业史研究》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出版。)

      此外,学者们通过对清代四川自贡的井盐业、巴县煤矿、北京西山门头沟煤矿等的研究,也都注意到这些矿业的开采中,往往采用了合股经营的方式。如吴天颖、冉光荣二位先生在谈到四川自贡盐业的合伙经营时说:“在1536年(明嘉靖十五年)的一道奏疏中就曾提及,开凿一井须‘合众家之力,攒百两之金,经年累月而后成’。清代以降,分股合伙集资经营,已成为四川盐业资本活动的基本形式。”(注:见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四川大学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第4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邓拓先生在《从万历到乾隆》一文中论及北京西山门头沟煤矿合股时说:“有许多民窑在清代康熙以后特别是乾隆年间,不但数量大为增加,而且质量也起了相当的变化。这些民窑开始了最初的资本集中的趋势。这个趋势很值得注意。……雍正、乾隆年间许多民窑股份的逐渐集中,则是民窑的分股合伙制发达的必然结果。”(注:该文收进《邓拓文集》第二卷,北京出版社,1986年出版。)近年来,徐建青更对清代手工业中的合伙制进行了比较综合的研究,她认为:“合伙制随着民间手工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并逐渐由仅仅作为一种集资手段演变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存在逐渐普遍化。据笔者所见,清代手工业中存在合伙制的有十六七个行业。合伙形式多样,从劳动合伙到资本合伙,表明其形式在不同层上的发展。……不同的合伙形式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资本集中对企业形式、企业管理的要求提高而出现的从低到高、从小到大的一种多层次发展。”(注:徐建青:《清代手工业中的合伙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4期。)在欧洲中世纪及近代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合伙制或合股制,并且这种合股经营形式是近代资本主义股份企业的前身。与欧洲中世纪相比,中国传统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委托经营方式更为普遍。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评价这种出现甚早并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的传统合股、委托经营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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