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的田租,史籍记载明确,有什一、什五税一、三十税一三种税率。我们似乎对两汉的田租征收方法与数量已有确切不疑的了解,故前贤对此问题很少涉及。然而仔细推究,却又似是而非。首先是我们不能确知两汉的平均粮食亩产量,其次是两汉政府若按一定的税率征收田租,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势必对各编户齐民当年的粮食总产量要有准确的了解,汉代政府能做到这一点吗?若不能做到这一点,汉代政府何以保证其田租的收入?又何以防范官吏从中营私舞弊?本文旨在运用文献与考古资料相互印证的方法,从分析两汉田租征收的原则与实际征收方法的内在矛盾入手,探求其真实情况,所得结论未敢言必,深期方家指正。 一、是分成制,还是定额制? 《汉书·食货志》载:刘邦初定天下,“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由此可知,高祖时的田租征收率为什五税一。然《汉书·惠帝纪》又载,惠帝于高祖谢世后一月曾“减田租,复十五税一。”则高祖时之什五税一的政策并未贯彻始终。根据先秦“什一而税”的通例,当可推断高祖曾一度恢复先秦时的什一田租率,惠帝时又改为什五税一。《汉书·文帝纪》载文帝二年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既然惠帝时的田租率为什五税一,则文帝二年的田租率应为三十税一无疑。文帝十二年又曾下诏赐农民当年田租之半,十三年再下诏除田之租税。问题是文帝十三年诏书内容仅适用于当年,还是适用于十三年后终文帝朝?根据《汉书·景帝纪》的记载,景帝元年五月“令田半租”,是证文帝十三年后还是征收田租的。故我以为高祖初年曾行过一段时间的什五税一的政策,但以后又恢复实行什一之制,惠帝时行十五税一之制,文帝时在无诏书减免田租之年,皆奉行什五税一政策,直至景帝元年后,三十税一方成汉家定制。 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十二月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十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①。则光武建武六年前一度曾行什一之制,这种什一之制的恢复,很有可能是承袭新莽时的税率。因为王莽是攻击汉代三十税一制度的,他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②。因此他实行王田制,复古,税法当然也应该复古之什一制。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两汉的田租率有所变化,然征收的方法始终是分成制而非定额制。直到建安九年,曹操颁布新令:“其收田租亩四升”③,方将自古以来的分成制改为定额制。曹操变汉家三十税一的旧制为亩征四升的定额新制,这亩四升的定额从何而来?新旧制之间必然存在着某些继承关系。我们只要将其中的联系探讨清楚,即可明了汉代的分成田租制下的征收方法与数量问题。 《盐铁论·未通篇》记载文学曰:“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梁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其足。”给我们透露了一点汉代分成田租制与定额田租制之间的消息。这说明尽管汉代原则上是按三十税一征收田租,但在实际征收时,仍是履亩定额而税,否则就不会出现“乐岁寡取之,凶年必求其足”的现象。我们再联系《孟子·滕文公上》孟子所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挍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
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从这一段话的内容,可以发现,汉代文学批评三十税一之制的缺点与战国时孟子批评始于夏代而实际存在于战国时的贡法的缺点,何其相似!这说明汉代的三十税一的分成田租制的征收方法与夏代以来的什一之制的贡法,其实质是相同的,均是在一定的分成制的原则下,有确定不移的定额。这个定额是以多年来的平均粮食亩产量作为依据,按什一、什五税一、三十税一的分成比率而确定的,这即是“挍数岁中以为常。”数额一经确定,政府即按此定额征收,而不再依实际的粮食亩产量按分成制的比率征收。这既省却了政府必须逐户核实粮食产量的麻烦,又能保证政府的田租收入,且不违背分成制的原则。但这种征收方法必然带来“乐岁寡取之,凶年必求其足”的弊病。而助法是借民力耕种公田,公私之田均要受丰、中、歉、荒的影响,自然无贡法之弊,故龙子才会对助法大加称赞,而对贡法大肆攻击了。 据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律·仓律》载:“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④”田租、刍、稿,汉以前是一体征收的。既然刍、稿是按顷亩定额征收,则可推知田租的征收方法也复如是。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所出竹书载:“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卒岁田入少入五十斗者,囗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囗囗囗囗)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⑤”这说明政府对全国的平均粮食亩产量有准确的了解,这就是中岁中田每小亩产量廿斗,上田廿七斗,下田十三斗,而政府所确定的田租征收额亦可求出。因为政府对每一夫一岁所歉缴田租的量分成四个惩罚等级,即“五十斗,囗之”、“百斗,罚为公人一岁”、“二百斗,罚为公人二岁”、“三百斗,黥刑以为公人”。歉缴的最高额为三百斗,“黥刑以为公人”为最重的惩罚,这三百斗,必为一夫百亩授田制下,每夫每年应向政府缴纳田租的定额。既然政府所掌握的粮食平均亩产量为中岁上田廿七斗,百亩上田中岁可收二千七百斗,田租额定为三百斗,大体符合什一税制。这就是对先秦什一之税的征收方法与数量的最具体而明确的注解。那么汉代的“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也必然是政府依平均粮食亩产量按三十税一的比率,确定一个数额来征收田租。故我们可以肯定,汉代的田租征收方法,是以分成制为原则的定额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