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的制度安排与变迁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东刚 经研所博士生

原文出处:
南开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尤其是19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开始了其经济近代化的历程。由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转化。在生产力的因素之外,最根本的特征是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亦即由一种依靠习俗或指令来分配资源的经济转变为一种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自由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半随的,在生产组织和制度上的变化和重组。这种新制度安排及其变迁在中国像在大多数后发展国家一样,不是自发的能动的在传统社会内部完成的,而是在外来因素的作用与冲击下移植产生和进行的。本文试就中国近代经济生活中这一移植性制度按排与变迁的类型、移入过程及其特征等问题加以分析。

      一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制度可以理解为那些人们自愿或被迫接受的,支配和规范社会中个人行为活动和相互关系的一套习惯和规则。这显然与社会经济形态意义上的制度含义不尽相同。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是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25~226页)。理性的行为个人总是在技术条件给定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序或少序的经济环境必将加剧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提高交易费用。而制度提供一系列的规则约束则规范了行为者的活动空间和活动方式,确立竞争和合作的经济秩序,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服务,从而减少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产权,促进经济增长。

      由于行为约束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有些约束对所有的社会有共同的制约的作用”,而有些约束规则“是为利益主体在不同的环境下所设定的”(同上书,第227页);有些规则是较易变动的,在些规则在较长时间内不易变更。因此,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约束至少可划分为两大类型:正式制度安排或正式规则约束和非正式制度安排或非正式规则约束。

      所谓正式制度安排是指行为主体有意识地制定的管束行为模型和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它包括宪法秩序和操作性制度如执行法等具体法令法规。宪法“是用以界定国家的产权和控制的基本结构”(同上书,第227页)。它是某种政治经济体制中制约行为个人及其相互关系的最基本的组织约束规则。其设立的目的是通过界定产权及强权控制的基本结构使统治者的目标函数和效用最大化。诺思认为,宪法是在下述目标下建立的:1.设立一个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方式;2.在竞争性世界中界定一个保护体制;3.为执行法体制设置一个框架以减少经济部门中的交易费用(同上书,第229页)。宪法的约束力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特点,它是制定具体规则的最一般法则。操作性制度是指“约束特定行为模式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胡庄君译,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77页)。它是在宪法秩序下界定交换条件的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则,它包括成文法、习惯法和自愿性契约。较之宪法秩序,操作性制度更显得易以变动和修改。

      非正式制度安排是指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是在文化渐进进化的过程中,无意识地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为社会群体所认可的抽象规则。它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社会道德、风俗习性、意识形态、习惯等因素。在非正式制度安排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是由相互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所构成的一套关于世界的信念,“它必须解释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是如何成为更大的体制的组成部分的”(诺思,上引书,第57页)。这种信念体系“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林毅夫,上引书,第379页),因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它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以世界观的形式也现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化,降低政策法规颁行和实施的成本;2.它与个人对现实契约关系的公平和正义的道德、伦理判断相连,它对于赋予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至关重要。意识形态的有效性程度取决于人们对它的虔信程度;3.当个人的经验与其意识形态相悖时,他们总是试图去发展一套更“适合”于其经验的新理性,以缩减在相互对立的理性和意识形态即非此即彼的选择观念时的费用。在个人改变其意识形态之前,必然有一个经验和意识形态不一致的积累过程,只有当“有悖于人们理性的持续的变化或影响人们幸福的根本性变化”产生时(诺思,上引书,第54页),人们才被迫改变其意识形态。成功的意识形态可以通过给个人提供有选择性激励来克服“搭便车”问题和“外部效果”问题,并可以替代规范性规则和服从程序,降低交易费用。

      较之正式制度安排创新是由群体行为在利益最大化条件完成的特征,非正式制度安排创新则完全由个体实现,它用不着也不可能由群体行为完成,因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执行取决于社会的相互作用。在正式制度安排没有或不健全的地方,非正式制度安排发挥着约束人们相互间关系的功能,以保障社会正常运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约束空间较之正式制度安排要大得多和广泛得多。另外,正式制度安排的变迁不象非正式制度安排那样是一个长期渐变过程,而具有突变机制。即使前者发生制度演化,后者仍可顽固地生存,约束人们的行为。由于制度变迁的突发性进展,最初人们总是从对价值观念及习惯风俗等非正式约束的质疑性认识开始的,正式规则的演变总是先从非正式约束的“边际上”演化发端的。执行正式或非正式规则的成本越高,这个边际就越大即在边际上规则就越难起作用,甚至不起作用。(诺思North,Institutions,Institutiona Changes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 Vniversity press 1990)。此后,正式规则约束只有在与非正式规则约束相容,达到均衡稳定状况时才能发挥出潜在能量。因此,任何理性权力主体在变迁制度过程中,总是通过增加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非正式规则约束的投资来谋求与正式规则约束的协调,创造哈耶克所言的“互动的秩序”状态,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故而,制度均衡不仅表明任何两种具体制度之间处于适应协调的状态,而且还意味着其能适合个人或群体的意愿,即处于他们不再有变动现存制度的动机和行为的状态。这其中,正式约束的供给与非正式约束能否相容与协调至关重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