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比较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贤明,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长春,130012

原文出处:
政治学研究

内容提要:

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责任政治的责任包括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两个方面,两者很容易混淆。本文阐明,政治责任是政治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职责时所应受的制裁和谴责,它与法律责任存在许多区别: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政治责任不可能由法律明文精确地规定;政治责任的追究相对于法律责任具有优先性;法律责任有专门的认定机关而政治责任不能仅以专门机关来认定;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一样;法律责任不具有连带性而政治责任具有。当然,两者之间也有联系:政治责任的追究必须符合法律程序,而且两者之间在范围上也存在交叉。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3 期

字号:

      现代民主大都是代议制民主,这意味着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全体人民自己亲自参加政治权力机构、管理公共事务,在人民的代表与全体人民之间有一个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使民主政治表现出责任政治的属性。在某种意义上,无论是专制政府还是民主政府,公共权力大都是由少数人直接行使的,由少数人直接对整个社会进行统治和管理。在专制政治下,权力的行使者当中有终极统治者,这个终极统治者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是一切政治权力的来源和一切法律的最终决定者。民主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权力的行使者当中没有终极统治者,只有作为公民整体的人民才是终极的统治者,一切政治权力属于人民。这样,政府与公民之间支配与服从关系由专制政治下政府对公民的单向控制转变为民主政治下政府与公民间的双向互控:一方面,公民必须服从政府的合法统治与管理,因为如果有人可以破坏或蔑视政府的合法权威,公共生活的秩序就难以维持,政治社会也不会存在;另一方面,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政府也同时应该处于人民的控制之下,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依归,对人民负责,因为“只有当受治者同治者的关系遵循国家服务于公民而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而存在而不是相反这样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注:〔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中文版,第38页,第8 页, 东方出版社, 1993年版。)而“如果公民控制着他们的领导人,就可以假定后者对(必须对)前者负责。”(注:〔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中文版,第38页,第8页,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因此, 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对人民负责,实行责任政治,这是民主的内在要求。从学理意义上讲,责任政治本身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责任政治,仅指责任内阁制政府,即行政机关由代议机关产生并对代议机关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广义的责任政治,则指人民能够控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使其对公共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对人民负责的政治形式,实质上是代议制民主另一种表述。在广义的责任政治中,责任政治的“责任”就其形式而言又包括两个方面,即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上,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是最容易混淆的,有学者甚至认为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是从属关系,政治责任从属于法律责任。(注:张文显主编:《政治与法治》,第298—299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许多区别。本文拟就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作一比较分析。

      一、政治责任的基本涵义

      政治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其涵义却很不确定。学术界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政治责任的涵义进行过界定,例如,政治责任是政务官“决定政府政策及领导监督所属机关执行国家政策之责”;(注:陈鉴波:《现代政治学》,第550页,三民书局,1974年版。 )“由于民生政治是民意政治,所以违反民意的行为是严重的错误行为,应该负政治责任”,而且“直接或间接民选的行政首长主要负政治责任”;(注:马起华:《政治制度》,第257页,(台北)商务印书馆,1978 年版。)“所谓政治上的责任就是行政机关所作行为必须合理。至于其责任范围,一方是监督下级官厅的行政能够适合于施政方针;同时又注意自己所决定的施政方针能为公意所接受,其形式常表现为提出法案,而向议会说明法案之合理”;(注:萨孟武:《政治学》,第160页, 三民书局,1986年版。)政治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所为,必须合理、合目的性(合乎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决策(体现为政策与法规、规章、行政命令等等)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政行为有损于国家与人民利益,虽则不一定违法(甚至有时是依其自订之不合理的法规、规章办事的),不受法律追究,却要承担政治责任”;(注: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第468 页,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政治责任与普选制相联系,一般表现为经直接或间接公民选举而就任的政府首脑及其所属政务官员对选民或对方针所负的责任”;(注:张国庆主编:《行政管理学》,第414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日文版的《现代政治学小辞典》在解释政治责任这个词条时认为,“政治家必须对自己的言行之结果负责。对于行政官员来说,首先重视的是法律责任;对于政治家而言,即使没有法律责任,但仍要求他对于自己言行之结果负责。”(注:〔日〕《现代政治学小辞典》(日文版),有斐阁,1978版。)

      根据《汉语大词典》,“责任”一词有三重涵义:其一,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其二,份内应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注:《汉语大词典》,第91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第一重含义,大都见于古代汉语中,所以“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份内应做之事;第二,未做好份内应做之事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换言之,责任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所负担的与自己的社会角色相适应的应为的行为和社会成员对自己实际所为的行为承担一定后果的义务。我们根据责任的这种涵义来界定政治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