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起始时间

——兼论中国君主专制政体形成的社会条件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星久,(1956—),男,山东成武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制度研究。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从类型学的角度看,先秦与秦汉以后君主制存在重要区别。君主专制政体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涵义:(1)君位的终身制和世袭制;(2)君主地位至高无上;(3)君主独揽国家权力。从这个概念出发, 综合考察先秦君权的实际状况、政治制度的构成要件、社会条件(经济制度、社会结构与社会流动情况)以及行政管理的技术条件等综合因素,可以断定先秦时代不可能产生君主专制政体。因此,君主专制政体应始于秦汉。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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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世纪40年代,王亚南先生曾在其《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断言,“新旧史学家,社会史学家已公认秦代是中国专制政体发轫的朝代。”[1](第39 页)关于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起始时间问题似乎已经解决。然而,从80年代以来,学术界开始出现“先秦专制说”,认为中国自有国家之日起就一直采用君主专制政体,至少从商周以来中国就已经是君主专制国家(注:参见严家其:《国家政体》,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1—43页; 张晋藩等:《中国政治制度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2—473页;陈剩勇:《中国第一王朝的崛起—中华文明和国家起源之谜破译》,湖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1页。)。 这和“秦汉以后专制说”的分歧根源于对“什么是君主专制政体”的不同理解。不无遗憾的是,目前学术界很少从正面详论这一问题,参与讨论的也以历史学界、思想文化史学界的研究者为主,双方似乎都不太注意吸取政治学、法学方面已有的知识和结论,从而难以找到讨论问题的基点。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这样一个不仅属于历史学界、而且属于政治学研究领域内的重大问题专门提出来加以讨论,应当是很有必要的。

      一、“君主专制政体”的基本内涵

      为了确立讨论问题的前提,首先对“君主专制政体”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略作梳理。

      目前,对于“君主专制政体”或“君主专制制度”(an absolutemonarchy/an autocratic monarchy)这个词汇,学术界在理解方面并不一致。只要翻阅一下《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有关条目近乎冗长的解释[2](第194—197页,第480—481 页)以及中国和日本的历史学界关于君主制、中国君主专制国家问题的长期讨论[3-4], 就会知道它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不过,对于政治学和法学界来说,“君主专制政体”作为一个指涉及某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概念,则大体上还是有其约定成俗、相对确定的内涵或语义的。

      众所周知,君主专制政体或君主专制制度属于君主制政体的一种。按照通常的理解,相对于其它的政体或政治形式,君主专制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君主职位的终身制和世袭制,即君主没有任期的限制,君主死后其职位由家族成员继承,君位在一家一姓内世代相传;2.君主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特殊的尊荣,甚至有的被赋予某种超人的神性和神格,如被称为“太阳”、“天子”等等;3.君主独揽国家权力,君权超越任何其他权力和法律之上,是不受制约的、绝对的权力[2,5-7](第332页)[8](第22—23页)。

      以上三个方面综合起来,构成了君主专制政体与其他政体类型的区别。其中,第一、二两方面是君主专制制度起码的前提条件,但只是君主专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君位世袭制以及君主享有某种独特的、尊崇的地位等并不是君主专制所独有的内容,在其他非专制类型的君主制下也存在类似情况。所以,专制和非专制君主制的实质性区别,关键就在于君权是不是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力。有关中国君主专制制度起于何时的争论,实际上就是围绕着对这一内容的不同理解而展开的。

      我们知道,任何政治统治权力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实实在在地体现在一些具体制度中的。那么,这种绝对的、不受制约的君权一般会具有哪些制度“外壳”或表现形式?综合各家的解释,所谓君权绝对、君权不受限制或制约,首先是指君主的意志凌驾于一切法律和机构之上,成为一切法律和权力的来源,君主不对任何机构与法律负责,不受宪法或法律的限制,也缺少依法设立的分权机构的监督制衡。这也就意味着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君主集权,使一切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大权都由君主独揽,不存在任何合法反对、合法牵制君权的力量、机构和制度(如中国秦汉至明清),或者虽然存在一些准代议制的组织形式(如专制时期英国的Parliament—巴力门,法国的三级会议),也被专制君主压制到最低限度而不再发挥实质性作用。

      不难看出,政治学或法学所谓的专制君主权力“不受限制”或“不受制约”是有其前提及特定含义的,是就君权不受法律制约、不对任何机构负责、不受任何机构和权力的“合法反对”与制约监督这一含义而言的。抛开这一点,就不能说专制君主毫无限制。任何权力都是在一定的关系中存在和运行的,权力的运行不仅受掌权者本人情况(如能力素质、价值偏好)的制约,还要受权力关系的另一方情况的制约,同时还受权力关系双方所处的社会环境、具体制度环境以及历史文化传统诸因素的制约。正是在这一前提下,笔者曾撰文讨论君主专制中存在的对君权的内在调节制约机制问题[9-10]。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条目作者也指出,君主专制不可能是“完全彻底的专制”,在这种社会里“惯例对专制权力就是一种重要的制约因素”[2](第480页)。然而,有一种观点却认为,君主专制就是君主不受一切限制、可以“为所欲为,毫无约束”,如果硬要说君主的权力有什么限制的话,那也只是在君主只限于代表一小撮人和一家一姓利益这一点上存在着限制[11](第244—245页)[12-13]。 这样的理解难以真正划清专制与非专制政体的界限。不过,注意到任何君主制下的君权都存在着限制,注意到不受任何限制的君权事实上在君主制下都不存在,这对于丰富人们对君主专制制度内涵的认识是非常重要的[ 14] (第293—295页)。但如果以此为由,否定君主专制的存在, 则同样是脱离了问题的特定语境和前提,混淆了两种含义不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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