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观的批判总结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远宁(1931—),男,湖南桂阳人,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从事哲学和中国思想史方面的研究。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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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中国古代内容丰富、派别不同的政治观点中,儒家政治观起着主导的作用。王船山秉承儒家思想之大旨,从“公天下”,“人治为主、法治为辅”,“德教为主、刑罚为辅”,“宽以养民、严以治吏”,“擢举贤才、贵士、养士”,“集权与分权”,“民变”以及“华夷之辨”等方面,提出并阐发了自己的政治观体系,对中国古代政治观作了批判总结。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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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封建社会绵延二千余年,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封建社会延续如此长久,原因是多方面的,众多的原因之间又是相互作用的,从而导致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而政治上层建筑在维护旧制度过程中所发挥的顽强能动作用,显然不可忽视。中国历代封建阶级中有作为的统治者及其思想家们,无不十分重视运用政治上层建筑的力量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调整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以保持封建制度的稳固与延续,在此过程中,人们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从理论上作了艰苦的探索,逐渐形成内容丰富、派别不同的政治观点,其中尤以儒家政治观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进程中,起着经常的、主导的作用,成为自西汉中期以后指导整个封建社会发展的主要理论武器。

      王船山作为封建社会末期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正是站在中小地主立场上,秉承儒家思想之大旨,以“坐集千古之智”的恢宏气魄,对中国古代各家各派政治学说进行深入的爬梳抉择工作,他博采众长,兼容并蓄,求顺于理,求适于用,求安于心,刻志兢兢,匠心独具,提出了自己颇具特色的政治观体系。

      关于“公天下”。

      “公天下”思想是王船山政治观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它的核心是重民思想。历史上持“公天下”论者略为三派,一为具有“古代的民主思想”的儒家和“异端”思想家提出的旨在反对暴君政治和土地兼并,具有积极进取精神的“公天下”思想。一为一部分信奉老庄道家学说的思想家提出的以复古主义为特征的、消极的“公天下”思想。一为以农民起义领袖为代表提出的以平均主义为特征、具有革命精神的“公天下”思想。王船山主要是继承儒家“公天下”思想,同时又多少汲取了一些“异端”思想的因素。

      王船山明确提出:“以天下论者,必循天下之公,天下……非一姓之私也。”(注:《读通鉴论·叙论》。)为了论证“天下非一姓之私”的观点,他提出了“论之不及正统”的论断。指出,人们讲“统”,应作“道统”与“治统”的区分。“道统”是儒家治国之统,其基本内容是三纲五常。“治统”则是“帝王之统”,它包含两方面意义:从横的方面说,是指“合而并之”的天下统一;从纵的方面说,是指某一帝王统治“因而续之”,由一世传至万世。王船山认为,“道统”作为一种永恒的真理,它是确实存在的,是“帝王之统”赖以存在的根基。而“治统”的存在则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治统”符合“道统”时,“治统”才会存在,否则,“治统”就会断绝。他分析历史,认为自三代以迄宋明,从总的发展趋势看,只存在一治一乱、一合一离、一续一绝的曲折规律,不存在永远统一、万世一系的“治统”法则。为什么“治统”不必定存在?为什么帝王之统有时连续,有时因被人推翻而断绝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合理的呢?王船山从“公天下”思想出发,进一步提出“三义”说进行论证。指出:儒家讲“义”,有“事是君而为是君死”的最低层次的“一人之正义”;有“为天下共奉之君,君令而臣共”的第二层次的“一时之大义”;有“绝〔夷〕于〔夏〕”的最高层次的“古今天下之通义”。在通常情况下,为臣的效忠于君,“事是君而为是君死”,这是“义之正”,是合理的。然而还有第二层次的“一时之大义”,即你所效忠的君主是否属于“天下所共奉以宜为主”的君主?如果是的,你的忠君行为就不仅符合最低层次的“一人之正义”,也符合第二层次的“一时之大义”,否则,你就应该“徙”“一人之正义”于“一时之大义”,抛弃原来个人所崇奉的君主,改而崇奉为“天下所共奉以宜为主”的君主。相比而言,前者属私,后者属公,不可以“一人之正义”废“天下之公”。不仅如此,还有最高层次的“天下古今之通义”,即你所崇奉的“天下所共奉以宜为主”的君主是否能坚持“绝〔夷〕于〔夏〕”,保卫汉民族利益?如果是的,你的忠君行为就不仅符合“一时之大义”,也符合最高层次的“天下古今之通义”,否则,你就应该“徙”“一时之大义”于“天下古今之通义”,抛弃原来崇奉的君主,改而崇奉那能够捍卫汉民族利益的君主。相比而言,前者属私,后者属公,不可以“一时之大义”废“天下之公”。正是在对“义”作上述层次分类的基础上,王船山提出了一个最能反映他“公天下”思想特色而又颇有影响的命题,即君权“可继、可禅、可革”的相对君权论。(注:《黄书·原极》,《黄书·宰制》,《黄书·大正》。)这也是王船山坚持“以社稷作公器”、“天下非一姓之私”的观点所得出的重要结论。王船山进而指出:坚持“公天下”思想,不仅要求人们在“治统”方面“循天下之公”,更要求君主在“治道”方面“循天下之公”。所谓“治道”方面“循天下之土”,具体地说就是:第一,君主应视天下的土地为天下所固有,而不应将其据为一己一家之私,“王者能臣天下之民,不能擅天下之土。”(注:《读通鉴论》卷十四。)第二,君主应“以天下之财,供天下之用”(注:《读通鉴论》卷二十七。),不可“聚财于天下之藏”,将天下财富据为一己一家之私。第三,君主应“以天下之禄位公天下之贤者”(注:《读通鉴论》卷三。),而不应将天下的禄位据为一己一家之私。第四,君主应尊重宰相大臣和各级官吏的权力,而不应“以一人疑天下”,“以天下私一人”(注:《黄书·原极》,《黄书·宰制》,《黄书·大正》。),将天下权力视为一己一家之私。总之,君主只有如上所述,才是真正“循天下之公”的圣明君主,这样的君主由于其治道符合“道统”原则,因而其帝王之位也可能保存或延续,否则,就理所当然要被别人取而代之而导致“治统”的断绝。在论述“公天下”思想时,王船山还特别谈到“均平”问题。他所讲的“均平”在经济上主要是反对以皇室贵族为代表的大地主阶级对土地和财富的“大聚”和“尤聚”,而不是赞同财富公有,共同劳动;(注:参看《诗广传》卷四。)在政治上主要是提倡君主在制定和执行各项法规、制度时,必须于“上下、前后、左右皆一矩絜之而得其平”(注:《尚春引义》卷四。),不容许有人在统一的“法”与“礼”之外再享有某种特权,这也是王船山“公天下”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

      “人治”为主,“法治”为辅。

      强调“人治”为主,“法治”为辅,是王船山在治国路线上提出的根本思想之一。历史上,儒家、法家、道家对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主张各不相同。一般地说,儒家抬高“人治”的地位,把“法治”视为“人治”的从属物;法家强调“一断于法”,轻视“人治”的作用;道家则既反对儒家,更反对法家,主张“无治”或“无君”(鲍敬言)。王船山主要是继承儒家思想,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坚持“人治”为主。他说:“治惟其人,不惟其法”(注:《读通鉴论》卷二十。),“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注:《读通鉴论》卷十九。),反对“一断于法”。他还分析指出:之所以必须坚持“人治”为主,不仅是在于任何“法”都由人制定,因而必须先有“治人”,然后才有“治法”;而且还在于任何法的完善都是相对的,都有简单、统一的局限,因而需要依靠“人”根据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去灵活掌握,具体执行。否则,如果只知一味地机械地按法办事,不分青红皂白地搞“一刀切”,“等天下而理之,均难易而责之,齐险易凶丰而限之”,就会造成本来是一些可以有所作为的事,因为受“法”的限制而不敢做,“可为也惮于为”,而另一些按实际情况不能做或不应做的事,却因“法”的规定而勉强去做,以应付上级的要求,“强为涂饰以应上之所求”(注:《读通鉴论》卷十。),终于招致天下纷乱,人心不安。然而,王船山突出“人治”的地位,并不否定“法治”的作用,相反,他在批评法家“一断于法”观点的同时,又认真吸取法家思想中重视“法治”的积极因素,明确指出: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作为治国的辅助措施,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任人任法,皆言治也,而言治者曰:任法不如任人。虽然,任人而废法,则下以合离为毁誉,上以好恶为取舍,废职业,徇虚名,逞私意,皆其弊也。”(注:《读通鉴论》卷十。)在论述“人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基础上,王船山分别论述了搞好“人治”与搞好“法治”必须把握的主要关键。强调指出,人君要搞好“人治”,必须亲贤远佞;必须善于纳谏;最主要的还是要“求诸己”。所谓“求诸己”,一方面是指人君与大臣应加强学习与修养,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另方面则是指人君和大臣在思考问题时,应着重“求之心,求之身”(注:《宋论》。),即要严格要求自己,克制自己,而不“舍己而求诸人”,放弃对自己的反思和约束,对吏民提出种种苛求;出了问题不是把责任一古脑儿推给人家,而是“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在论述“人治”之要的同时,王船山又论述了“法治”之要。指出“法治”之要有二:一是立法从简。只有实行这样的简法,吏民们才比较容易掌握,容易遵守,也容易做到法治普及。二是执法要从“公”、从“情”。首先是从“公”。执法者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决不可因收受贿赂而贪赃枉法,也不可凭个人爱憎而任意断刑。其次是要从“情”。“情”者实也。即要求执法者在量刑时既要坚持法的规定,又要考虑实际情况,使量刑能做到“原情定罪,而罪有差等;饬法明伦,而法有轻重”(注:《读通鉴论》卷二十四。),庶几可以避免判刑畸重畸轻,更不致有冤案和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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