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教育,最根本的途径就是要提高个体的自我内导能力。内导是指主体在外部导向教育的影响下,根据自己的思想实际、知识水平、认识能力、行为习惯而进行自我引导的活动。 一 思想观念系统内导 思想观念系统内导的客观性是由思想观念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每个人的思想体系的形成,都与他个人独特的生活经历、教育特点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政治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讲,一个人总是在一定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上,接受社会意识,掌握人类积累的知识,形成自己的思想体系和思想状况。这就形成了思想观念系统的内导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在反映客观现实时,人不仅处于认识外部客体的过程,而且也在认识作为一个有感觉并能思维的生物的自我本身,认识自己的理想、利益和道德品质。把自己从周围世界中抽出来,就可以看清楚自己在感觉什么、想什么和做什么。由此出发,人类就开始了从自在向自为、从生物本能向自由自觉发展的历程。正是这种自我意识的能动性,开辟了思想观念系统内导的可能性。最后,任何事物都是有层次的,人的思想也不例外,在一个人的思想观念体系中,同时具备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荣辱观、生死观等。各种观念之间相互制导、范导,作用于一个人的成长过程。这就决定了思想观念系统内导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以世界观为核心的观念体系是人们思想的高层次结构,是思想品德的核心部分。世界观是人们对于生活在其中的整个世界的总的根本的观点和态度。它居于主体意识的高层次,在其统摄之下存在着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真理观等一系列具体观念。“这些观念都来自经验、都是现实的反映——正确的或歪曲的反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6页)它们是人们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总结和提炼,反过来参与和指导人们的认识和实践。在观念体系中,价值观是一个非常活跃的因素,因为无论是人生观、道德观,还是荣辱观、生死观,每一种具体观念的形成都必须以主体的价值参与为前提,它从属和反映世界观,而对具体认识活动的作用比世界观来得更为直接和经常。整个观念体系中的导向功能通过以意义的标准或尺度的方式表现出来。首先它通过导向作用机制引导主体的需要和动机,以其鲜明的阶级性和政治倾向规定着主体自我的态度和立场。因为主体需要,尤其是精神需要总是同一定的世界观、价值观相联系和相对应的,对社会、历史、人生的不同判断必然导致不同的追求和信念,在具体问题上产生不同的立场和观点,这种既成的立场和观点作为一种内在的客体力量,必然驾驭着主体有目的、有选择地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人生观是一个最积极的因素,如果说价值观尚具有双重意义的话,那么,人生观只具有“一元性”,即积极与消极,或正确与错误。因为经济领域的等价交换的价值观,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个体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取向,以及人生责任和人生幸福等方面就显得不适应,甚至是错误的、消极的。因此,在整个观念体系的导向中,人生观以其积极、向上的特质,一方面调节、规定着人的价值活动,使其在双重意义上,有质、有量、有度的发展,另一方面以其强烈的责任感,直接影响着主体自我的道德感。道德观是一个最具生动、也最丰富的因素,任何观念的展现和外化,直接地表现为自我的道德动机、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它以其最为直观的评价标准去衡量、判断主体行为,影响并规定着主体行为的取舍。在自我内导微观运行过程中,这种导向作用更为突出,在自我认识上,它作为一种现实模本,直接为主体的自我评价、自我选择提供了标准。在自我内导上,它则同思维方式和知识经验一起形成思维定势,推动或抑制自我认识的发挥,并吸纳、改造教育信息,为自身的巩固增添了新的材料。如果这种自我内导失败,则意味着现有观念体系溶入了异己的因素,当这种异己成份增加到足够程度时,便引起现有观念的改变和思维定势的转向,使整个自我内导活动朝另一个方向发展。 二 情感系统内导 情感系统内导的客观性同样是由情感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情感是主体心理结构的核心部分。主体的任何活动都伴随着一定的情感。列宁也指出:“没有‘人的感情’,我从来也不可能有对于真理的追求。”(《列宁全集》第20卷,第225页)其次,情感基于认识,有所知, 才能有所感。“知之深,爱之切。”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人的情感也必然是丰富的。不同的事物引起不同的情感,即使同一种事物也可能引起多种情感,加之需要满足的程度如何,情感的强度也有所不同。因此,情感系统的内导本质上是一种对需要的抑制与张扬。最后,情感又是意志的前提。一般来讲,一个人有了一种情,相应的一种意向、意图便会油然而生。情感正是有了意志、理智的参与,才使得情感系统的内导成为可能。我们常所的“以情制情、以情化情、以情导情”就是这个道理。 情感是主体的内部体验和潜在动机,贯穿于主体活动之中,在心理世界起着调节和定向作用。这是因为,主体的情感通常是与主体的需要、目的联系在一起的。而需要、目的又直接决定着主体活动的方向。凡是能满足已勃发的需要或能促进这种需要得到满足的事物,便引起积极的情绪状态,作为稳定的情感而巩固下来,促进主体积极的活动。凡是不能满足这种需要或者妨碍这种需要得到满足的事物,便引起消极的情绪状态,作为情感而巩固下来,阻碍主体的活动。客体与主体需要的不同关系产生不同的情感,这些不同的情感造成主体对于客体的不同态度,从而驱使主体以不同的精神状态去从事活动。在情感系统中,道德感、理智感、美感是情感的最高形式,它们产生于主体的社会性需要,具有持久而炽烈的特色,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主体的能量去完成使命。如爱国主义情感,她可以促使一个人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于祖国的解放和建设,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道德感,它是根据社会道德行为法则评价别人或自己的言行所产生的情感。它直接体现了客观事物与主体道德需要之间的关系。如果自己的思想意图和行为举止符合这些道德行为准则时,就会产生肯定的情感,感到心安里得;反之,则痛苦不安。当别人的思想意图和行为举止符合这些规则时,对他油然起敬;反之,则引起蔑视和愤怒。当然,道德感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并受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不同的道德标准,会产生不同的道德感。一个人的信念、理想、世界观在道德感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理智感是人的认识和探求真理时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而产生的情感。它是与人的求知欲、好奇心、热爱真理相联系的。如对解决问题后的自信,对科学研究进程中出现的新现象会产生怀疑,问题解决后渴望寻求新问题等。又如对真理的维护和热爱,对偏见和谬误的鄙视和痛恨等,都属于理智感。理智感对调节其它情感有着重要作用。一般来讲,一些消极的激情,如暴怒、狂喜等,常常使主体理智分析能力减弱,自控能力降低,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但是,如果理智感强的人,会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情感,正如美国一位心理学家说:“伟人之所以伟大,关键在于:当他与别人共处逆境时,别人失去理智,他则下决心实现自己的目标。”美感是人们根据社会美和自然美的标准,进行欣赏、评价社会和自然美时产生的一种情感。道德感是一个人的方向性情感,理智感是核心性情感,美感是欣赏性情感。它们调节着个体不同的情感体验,引导各种情绪向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