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中最热门的话题是主体,最混乱的话题也是主体。所谓的主体教育理论至今为止不过是个尊称而已。因为我们一旦步入这一领域,扑面而来的是一大堆模糊不清的概念。十分奇怪的是这一教育理论被学者们高度重视(被称为教育理论中的哥白尼革命,并成为教育热点中的热点),但在概念上却被“高度”忽视。以至于仅这一理论的称谓就有教育主体理论、主体教育理论、主体性教育理论等等,没有人对此区别解释,研究者对理论精确性的一丝不苟的精神在这里荡然无存。尽管称谓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话题(严格地说不是共同的研究对象)即关于教育中的主体问题,笔者姑且将这种理论称为主体教育理论。 这理论不论是什么称谓都离不开“主体”这二个字。然而什么是主体?又会碰到不同的含义问题。主体是一个哲学范畴,在哲学上,它有多重含义。一是“实体”,它被理解为属性、状态和作用的承担者,与现象等概念相对应。我们讲学校是办学主体就属于这种用法。二是指“物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次要组成部分”相对应。某项大的教育计划中的主体工程、主体结构属这种用法。三是逻辑意义上的主体,指逻辑判断中的主语、主词。四是指人。其内部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凡是人就是主体;另一种认为人只有作为某种活动的发出者才是主体,并认为主体为实践者、认识者,客体为被实践和认识的对象。这一概念的多义性,极容易导致研究陷入迷宫,即以含义A代替含义B,在理论研讨中有时人们各说各的,并不明白对方的理论是针对什么范畴而言的,论争成为盲人式的无谓的争论。 对此,研究者要有范畴意识,对主体概念的不同用法和含义必须严格区别。当然,主体一词在哲学上本来就是多义的,在教育中人们在多重含义上使用它已成为习惯,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让人们的思想都统一到一个含义上来。但研究者应明示在什么含义上使用主体这一概念,杜绝通篇研究论文对主体未界定的状况(这状况并非少数),这样可以避免造成理论研究中的混乱。 主体性概念也是一个难题。“主体性”是当今教育中的一个最时髦的高频词,人们对它似乎无需深究,谁都懂得。但事实上,它在哲学上并不具有昭如白日的自明性。只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在教育中谈主体性问题,除个别文章谈教育的主体性,将教育本身视为实体意义上的主体外,大多数文章都是指人的主体性,而不是实体或逻辑意义上的主体性。主体性中的“主体”指的是前文分析的第四种含义:(行为发出者的)人,是师生(人)的主体性。但主体性究竟指什么?仍然是一个问题。哲学家黄楠森说:“主体性不过是众多主体的根本共性,……‘性’一般指根本共性,而不是任何共性,如果把任何共性都包括在‘性’中,那就太滥了。……主体是人,但不等于人,人只有作为某种活动的发出者才是主体,因此,主体性不等于人性,而只能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根本共性。……我认为它就是人在自觉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自立性、自为性、自主性、能动性等。”(注:黄楠森:《七对概念辨析》,《人文杂志》,1993年第1期。)他并没说清何以“性”就必然是“根本共性”, 何以根本共性就是自立性、自为性、自主性、能动性等。这是一个“悬案”。有趣的是,翻开任何一本关于主体、主体性的著作,都找不到对此问题的明确回答。但主体性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黄楠森说:“围绕主体性问题有七对概念需辨析,它们是:存在和思维、物质和意识、自然界和精神、主体和客体、主体性和客体性、主观和客观、主体性和客观性。”(注:黄楠森:《七对概念辨析》,《人文杂志》,1993年第1期。)这些问题哲学家难以理清,对教育家恐怕更难。 笔者认为与其陷入哲学的荆棘丛林,不如避开此问题,干脆称主体能动性。因为主体能动性不仅涵盖了自立性、自为性、自主性、创造性等特性,而且它在表达上比主体性清晰。“主体性”并非就不能用,可以把它理解为主体能动性的简称。 对主体能动性还需要加以界定。有一种观点认为主体就是能动的,甚至将主体与主动、客体与被动简单划等号,以至于有人认为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就必须承认学生是主体而不是客体。“能动性”这一主体教育中的高频词并不具有十分明晰的概念。能动性有两重含义,这两重含义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一重是从行为的发出者和接受者意义上划分的。发出者为主体,与之相对应的接受者为客体。在教育中,确立教育对象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在教育过程中使教育对象由单纯接受式教育(单一客体)转变为教育者引导下的自我教育(主体)。不可否认,这对改变以往“你说我听”的单项灌输教育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仅凭这点就认为主体就是主动的,认识未免太简单。作为主体(行为发出者)的人,其行为既可能是主动的,也可能是被动的。 之所以我们认为主体就是主动的,是因为我们认为人有这种能动性的“潜能”,甚至有人认为从发生学的意义上看,人生来就具有主体性,这是人类进化的结果(注:黄崴:《主体性教育简析》,《中国教育报》,1995年11月3日。),而且似乎人就只有这种“潜能”。“潜能”从来都是一个褒义词。认为人的主体能动性的未彰显或主体性的失落是被(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所谓的“集体人崇拜”的传统文化与这种文化在今天的积淀)压抑、剥夺的结果,如认为中国传统的人生哲学湮没于家庭、血缘、氏族、社会等各种不同形式的“集体人崇拜”还难以消除,个体性的“人”的觉醒一直受到种种“人伦关系”类型化的价值观的支配。消除这些影响似乎是越不过的历史阶段。不可否认,传统文化中过于重集体的倾向压抑了人的个性,弘扬人的主体能动性无疑应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但是,被动性、盲从性等所谓的主体性失落状态并非简单地是“压抑”、“剥夺”的结果。 因为自我失落状态就是主体生存的一种真实状态,自我的“非我”状态是主体的一种确定的存在方式。海德格尔认为,此在(指人)一向就在“非本真”(自我失落)之中。他说:不能“把‘非我’说成是本质上缺乏‘我性’的存在者,这意指着‘我’本身的某种确定的存在方式,例如自我失落。”(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43页。 )这就是说自我失落就是此在(人)的一种存在方式。人不是他自己或者说“丧失自我”正是人的“别具一格”的在世。因此,如果说人有主体能动性的“潜能”,同样,人也有盲从性的“潜能”。作为主体的人并非就是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