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严中平等编著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以下简称《选辑》)。该书汇集了大量的统计数据,为研究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成了国内外学者经常引用的一部重要参考文献。但由于该书所涉及的统计数据十分庞杂繁多,在没有计算机这类高速运算工具的条件下,难免会有一些计算上的疏忽。近日因工作之需,在利用《选辑》关于鸦片战争前中英贸易的一些资料时,发现其中几处计算上的错误,特此指出,俾使有意者能够留心注意。 鸦片战争前的中英贸易由三大部份组成,一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对华贸易,二是英国东印度公司船员的私人对华贸易,最后是印度对中国之间的所谓“港脚贸易”。《选辑》第7页和第8页详细地列出了这三大部份平均每年的对华贸易额: 表5 各类英商在中英贸易上所占的比重(一)输入中国 各类英商 东印度公司 东印度公司船员私人 输华总值价值 占总值%价值占总值% 1760-64470286 345930 73.6 8643618.4 港脚商人 价值 占总值% 1760-64379208.0 表6 各类英商在中英贸易上所占的比重(二)自中国输出 年 各类英商 东印度公司 东印度公司船员私人 港脚商人 度 输华总值 价值 占总值% 价值占总值% 价值 占总值% 1760—64 979586 876846 89.5 70160 7.232580 3.3 《选辑》上述两表的内容,依据的是普立查特( EarlH.Pritchard)所著的The Crucial Years of Early Anglo -Chinese Relations一书的附表Ⅺ和Ⅻ,《选辑》将此书译作《早期中英关系史上的决定性年代》,简称《决定性年代》。所不同的是,《决定性年代》将各类英商的进出口数额逐年记录,而《选辑》则将每5 年的进出口额总加后再除以5,求出年平均值。 根据《决定性年代》第394页附表Ⅳ,1760年到1764 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输入中国的总货值应为1723375 两, 除以5 后得出的年平均值应为344675两,而《选辑》附表5则误为345930两。《选辑》第6页附表4 中1760到1764 年的年平均进出口总值也要相应地改为1222794 , 而不是1222776。 在《决定性年代》中,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贸易记录始自1760—1761贸易年度,而东印度公司船员私人贸易和港脚贸易的记录始自1764—1765贸易年度。但《选辑》却将东印度公司船员私人贸易和港脚贸易在1764—1765一个贸易年度的数额都当成了从1760年到1764年5 年的贸易总额,并据此制成了上引表5和表6。在《决定性年代》附表Ⅺ中(第401 页),1764—1765 贸易年度东印度公司船员私人贸易的总进口额为432180两,《选辑》将此数字除以5,于是就有了表5中的86436。《决定性年代》附表Ⅺ所记东印度公司船员私人贸易的出口额在印刷上模糊不清,好象是330800,又好象是350800。《选辑》表6 就是将此数字视作350800,再除以5,于是有了70160。但是,《决定性年代》第170 页上说,在1764年到1770年的6年中, 东印度公司船员私人进出口贸易年平均数为748277两。如果将1774年的出口数看成是330800,再加上其它年度的数字进行计算,正好能得出748277这个数字,而如果将该年出口额看成是350800,所得出的数据则与此不符。故1774年东印度公司船员的私人出口额应为330800,而不是象《选辑》所写的那样是350800。 在《决定性年代》第402页附表Ⅻ中,1764 年港脚贸易的总进口额为189600两,总出口额为162900两。但《选辑》同样将此数字当成了从1760年到1764年的5年贸易额总和,并将上述数据都除以5以求出年平均贸易额,于是就有了表5中的37920和表6中的32580。 由于上述数字的错误,所以,《选辑》表5及表6中1760—1764年“各类英商输华总值”、“各类英商输出总值”的总计自然是错误的,各类英商在进出口贸易中所占的比例(“占总值%”)也是不对的。《选辑》第3页表1是将东印度公司、东印度公司船员私人贸易以及港脚贸易的全部数据相加在一起而制出的(即将表4、5、6的内容加在一起), 现在表4、5、6都有错误,因此,表1中1760年到1764年的数据也同样是错误的。 根据《决定性年代》附表Ⅳ,1780年到1784年东印度公司自英国与印度输入中国的总货值为2663261两,年平均为532652两, 而《选辑》表4则误为532694 , 相应地, 这5 年间的年平均进出口总额也应改作2165372,而不是2165369;从1795年到179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自英国、印度输入中国的总货值为9807358两,年平均数为1961472,而《选辑》误为1961352。《选辑》第14页表12 “东印度公司自中国输出的主要商品”,是以《决定性年代》附表Ⅴ和Ⅵ(第395页和396页)为依据的。根据《决定性年代》附表Ⅵ,从1795年到179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自中国输入了商品总值为22429100两,这5年间的年平均数应为4485820两,而《选辑》则误为4277416两。《选辑》表4及表6 中的相关数字也应改作4485820;同时,表4中1765年到1799 年“进出口总值”中的6238768要改为6447292,表6中“各类英商输出总值”该栏数字应为5928376, 而不是5719972。《选辑》第22页表18 中“运入中国的白银量”所依据的是《决定性年代》第400页附表Ⅹ,其中1775年到1779 年间输入中国的白银总量共为715136两,年平均为143027两,而《选辑》误作143032。这类细微的误差还有一些。 在《选辑》第24页上有表21“英属印度政府的鸦片收入”。《选辑》注明,此表从1773—74年度至1784—85年度的资料,依据的是1934年出版的欧文(D.E.Owen )的著作《不列颠在中国和印度的鸦片政策》(British Opium Policy in China and India)第37页。 查欧文上述著作第37页,可知原表中的货币单位只有英镑。《选辑》以1英镑=10 卢比的比率将英镑换算成卢比,这个比率自无多少问题,因为在1872年之前,英镑与卢比的比价大至如此,可参见欧文上述著作的第373 页注。但《选辑》在将英镑换算成中国的银两时,是按1镑=2.88 两换算的。我们不知道这个换算比例是从何而来的,因为一般认为,在鸦片战争前,1英镑大约等于中国的银两3 两(注: H. B. Morse , The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vol .I.附表。)。因此,《选辑》表21中的中国银两数不尽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