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下,于各户永业田、口分田之外,是否还有不入户籍的私有地,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它关系到均田制的实施状况与性质。如果均田制下不存在不入户籍、不计为永业、口分田的私田,那就不仅意味着官民所有的土地都悉数入籍,计为永业田或口分田,同时也意味着官民拥有的田土没有,也不可能超过其“应受田”;如果均田制下实际存在不入户籍、不计为永业、口分田的私田,那么,这一切又都应另当别论。1955年以前,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多数都只是推论。1955年,日本学者西川正夫发表《敦煌發见の唐代户籍残简に现れた〈自田〉について》(注:日本《史学雜志》六四——一○,1955年,文章惜未见。),此后,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则以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实证材料为主。西川正夫与其后一些学者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有些细节没有考虑到,或未加以说明,因而引起一些学者的质疑。为将讨论引向深入,本文拟就唐代敦煌耕地的一般形状与田亩四至的连结问题作些补充研究,供学者们参考。 一、籍帐上的敦煌田亩数一般取整数 从敦煌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我们可以得见,此两地的田亩面积计数有明显不同:敦煌的田亩面积绝大多数以亩计,偶而以半亩计,绝未见以步计者(注:大历以前的户籍手实悉以亩计,大历以后偶见以半亩计。);吐鲁番的田亩面积则有较多以步计者。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当然是因为敦煌耕地较多,户均六七十亩,吐鲁番地区人多地少,户均占田不及10亩。户均耕地多,田土即使零碎,每段地仍易以亩计,户均耕地少,加上田土零碎,自然会记及步。 然此还不足于解释敦煌地亩帐上的各地段刚好为若干亩,或若干亩半。实际上,敦煌的地段绝大多数并不刚好是亩或半亩的整数倍。下引两件园田计簿即可为证。 S.4760V号文书: 〔前缺〕 1.东边两畦,东西三十步,南北二十四步,计七百二十步。 2.又两畦□,东西二十步,南北二十五步,计五百步。 3.又壹畦,南北二十五步,□西十八步,计四百五十步。 4.又一畦,东西二十步,南北十六步,计三百二十步。 5.又一畦,南北十八步,东西二十五步,计四百五十步。 6.又一畦,南北二十四步,东西二十三步,计五百伍十二步。 7.又一畦,东西八步,东西〔南北?〕二十步,计一百六十步。 8.又一畦,东西十四步,南北十七步,计二百三十八步。 9.大地,东西三十三步,南北二十八步,计九百二十四步。 10.又一畦,南北二十一步,东西四十步,计八百四十步。 11.又一,东西二十步,南北十八步,计三百六十步。 12.又一,南北二十步,东西三十七步,计七百四十步。 13.又一畦,南北十步,东西五十步,计五百步。 14.又一畦,南北二十七步,东西二十五步,计六百七十五步。 15.又二畦,南北三十五步,东西二十八步,计九百四十四步。 16.又一畦,东西二十七步,南北十七步,计四百五十九步。 ┌───┐┌───┐ 17.又一畦,东西│ │步,南北│ │步, 计四百三十四步。 └───┘└───┘ 18.又一畦,东西三十步,南北十七步,计五百十步。 ┌──┐ 19.又一畦,东西││步,南北二十七□,计八百十步。 └──┘ ┌──┐ 20.又一畦,东西二十六步,南北││步,计三百十二步。 └──┘ ┌──────────────┐ 21.又一畦,││计六百十六步。 └──────────────┘ (下缺) S.4661号文书 〔前缺〕 ┌─────────────────┐ 1.园地,东西十四步│ │ └─────────────────┘ ┌─────────────────┐ 2.园西地,东西十六│ │ └─────────────────┘ ┌──────────────┐ 3.园后地,东西二十步││三百步。 └──────────────┘ 4.又地,东西二十九步半,南北十步半,计三百一十步。 5.又地,东西十八步,南北二十二步半,计四百五步。 6.又地,东西四十三步半,南北十二步,计五百二十二步。 7.又地,东西二十二步,南北三十四步,计七百四十八步。 8.又地,东西十七步半,南北十九步,计三百三十二步半。 9.又地,东西十七步半,南北七步,计一百二十二步半。 10.又地,东西十六步半,南北三十四步,计五百六十一步。 11.又地,东西十四步,南北三十步半,计四百二十七步。 12.又地一畦,东西三十一步,南北三十步半, 计九百四十五步半。 13. 通计共地五千五百八步半,为地二十三亩,内 14. 欠地十一步半(注:以上两件文书, 分别见于《英藏敦煌文献》第六册251页、221页。)。 上引两件园田计簿的具体用途不详。S.4760号文书的另面为太平兴国六年(公元981年)圣光寺阇黎尼修善等牒, 该件文书的年代应略早于此。S.4661号文书的年代不详。两件园田计簿的书写规律不尽相同。S.4760号文书测量田亩长宽都是“步”的整数倍,S.4661号文书则时有“半步”的尾数;S.4760号文书,或先东西,或先南北,无一定规律,S.4661号文书则一律先东西,后南北。说明这两件园田计簿不是同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