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的内在冲突

———种对民主的理解

作 者:

作者简介:
麻宝斌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长春,130029)

原文出处:
政治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提出,民主是一个具有内在冲突的概念,既存在群体本位与个体本位两种价值观的冲突,又存在建构理性主义与演进理性主义两种运作论的冲突。民主的内在冲突不能从根本上取消,只能在不同理想之间、理想与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保持必要的张力。在民主实践过程中,对价值观与运作论的选择与调适只能依据历史现实与时代要求。民主内在冲突理论和我国的现实状况共同决定了我们对民主的认识:民主的基本前提是保护公民权利;民主的实质要求是制约公共权力;民主是一种政治过程,是历史演进的结果。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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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作为当代各国普遍追求的政治理想,是一个备受人们赞誉的词汇。然而,对民主的内涵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甚至有人把民主称为具有“本质性冲突”的概念。笔者认为,民主同时存在于实践与观念两个层次,而民主观念可以界分为价值观和运作论两个层面。(对于价值观与运作论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但作为一种分析框架,作出这种区分却十分必要。)在民主观念的两个层面上都蕴涵着民主概念自身未能揭示的不一致性,这就是“民主的内在冲突”。可以说,正是民主的内在冲突导致了对民主的认识歧义丛生,而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与运作论又在不同的角度和层次上适应了人们的政治愿望,民主因此而成为人们共同的理想。民主的内在冲突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准确把握民主,事实上,只有从这一视角出发,才能深刻体认民主的内涵。

      一、价值观冲突:群体本位与个体本位

      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人们总会怀有不同的价值感受,历史既是价值观念的坟墓,又是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的仓库。民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涉及到完全不同的历史,与古希腊、古罗马城邦相伴而生的是群体主义价值目标,人文主义、宗教改革与文艺复兴培育的是个体主义观念,群体本位与个体本位的价值观积淀在民主观念之中,构成了民主内在价值观的冲突,这一冲突集中表现于人们对民主中“民”的不同理解上。

      政治在本质上是人们公共生活的安排方式,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人的不同认识,必然导致对政治的不同理解。群体主义者强调,人具有善良的本性和向善的能力,人首先不是个体的存在,而是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存在。群体(家族、社区、国家等)被赋予人格化的权威,多数人在公共事务上的意见是每个个体的生活准则和塑造个人人格形象的标准。与群体密切相关的“共同幸福”、“公共利益”等目的优先于个人存在,既可以保证人的能力全面发展,使人成其为人,又能够维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使社会达到团结融合的状态。对于公共利益的追求要诉诸公民美德去实现,而美德只有在政治共同体中才能真正实现和促进,国家是理所当然的培养和塑造公民精神的工具,它以公共利益为第一要务,在必要的时候,国家可以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顾及个人的私人利益。法律所保护的不是公民的个人权利,而是共同体的自主和团结。政治与社会的界限模糊不清,政治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达成与社会的高度整合和同一。以“公益”为核心的群体本位的价值观为民主观念提供了重要资源,因为强调公民自主地追求公共利益,从而主张并最终确立了公民平等的参政权利;因为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同一性,从而指明了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因为在民主制中,政治国家本身,作为一个国家制度,已经不是一个整体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第282页。)然而,强调普遍的善和利益, 隐含着对公民个人“舍生而取义”的要求,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对个人利益造成不正当侵害。

      个体主义者强调人的个体存在形态,相信个人是自由的、独立的和有选择能力的,也肯定个人利益要求的现实合理性。个人作为一个人而受到尊重,人有理由成为价值的主体。人作为人的最高追求物,这正是人的自身本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才说:“在任何情况下把人看作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注:[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43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既然社会上存在价值目标与利益要求的分歧,这种分歧又难以用主观臆想和理论说明予以充分的弥合,个体主义者自然倾向于认为“不存在什么全体人民能够同意或通过理性论证的力量能够同意的被出色地决定的共同幸福那样的东西。”(注:[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第314页, 商务印出馆,1979年版。)人民不再被视为有机的整体,而是一个由无数独立个体共同组成的无定形的集合体。社会关系要依靠社会契约来维系。将个人看作价值主体,为民主观念增添了新的内容。个人价值的实现在政治社会中依赖个人权利受到切实的保障,即不能因为“普遍的善”而牺牲个人权利。强调个人权利对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演绎出用以规范个人权利的正义原则,从理论上祛除了权力专制的托辞。面对拥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个人权利的保护必须遵循两条途径:一是要以法律和制度来制约公共权力,国家由此而被称为在法治约束之下的“必要的恶”。二是要维护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界限,防止社会的彻底政治化,防止政治权力对个人生活领域的绝对侵犯。民主政治不再被看作直接实行人民主权的共同体的社会生活本身,其目的只是推进或达到个别地参与集体事业的个人的分散的目的。当然,强调个人权利的绝对优先性,隐含着破坏社会同一性和统一性的危险。

      人是综合了个性和社会特性,个体与群体相统一的人。正如康德指出的,人们都具有一种非社会的社会性,有一种社会化的倾向,同时又有一种个体化的倾向,正是这种社会化与个体化的对抗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的进步。所以,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个体主义与群体主义之间有相容和一致的方面。但个体本位价值与群体本位价值立足点不同,前者关心权利、个人独立性、自发性和首创精神;后者关心公益、社会凝聚力和公平分配,要求协调与一体化,故而两者又经常处于矛盾和排斥之中。对任何一种价值的强调突破了应有的限度乃至达到极致,都可能使另一种价值失去存在的余地,造成人的畸形存在。协调两类价值,使之保持必要的紧张关系,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当两种价值处于恶性的冲突状态时,往往要求我们对某一种价值做出优先选择。做出何种选择只能依据社会现实与时代精神。从全球范围来说,历史进入了建立在物的依赖性基础之上的个体本位支配的时代,个人发展在带来巨大物质繁荣同时,也给社会带来许多灾难和危机,时代生活引起的对个体本位价值观的反思,为我国的民主化提供了足以借鉴的历史资料,表明发展民主必须塑造具有一定群体意识和人类意识的独立的个人,这种个人具有超越个人自我局限的内在必然倾向。(注:参见韩庆祥:《论人学的研究对象》,载《河北学刊》,1997年第5期。)可以说, 历史和未来共同决定了今天民主发展的方向,而其重要前提就是要在民主内在冲突的价值观之中作出恰当的选择,并保持均衡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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