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7)01-0038-06 在当代人文社会科学中,权利的概念可能是使用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其实,权利的概念是近代个人主义话语的核心范畴,所反映的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基本内容,在表达资产阶级意志、推动资产阶级革命以及确立资本主义制度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权利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它的历史性。或者说,个人权利只有与那种表现了个人主义精神的政治学联系起来才有意义,只有在以个人主义为原点的所谓民主的集体行动中,权利才会得到证明。所以,权利仅仅是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的,仅仅对于民主制度的建构才有理论价值。一旦人类需要超越民主制度的时候,一旦宣布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历史使命终结的时候,权利的话语价值也就会悄悄地消隐了起来。 一、权利观念的诞生 从思想史上看,权利的概念是在近代早期提出来的。虽然人们可以在“自然法”的传统中发现权利的设定,但是,在古希腊甚至中世纪,right这个词一直都是用来指称某种“正义”的状况,而且,属于对“自然正义”(natural right)的描述。只是到了近代,人们才在“自然法”中解读出“自然权利”的内容。实际上,是在18世纪的启蒙时期,才由霍布斯确立起一种基于个人的“自然权利”,后来,由洛克等人从哲学上作出了进一步阐发。思想是现实的反映,正是由于历史发展的现实提出了权利要求,思想家们才根据这种要求而确立起了权利的观念。也就是说,近代工业社会是权利观念赖以确立的历史前提,如果人类走出了这个历史阶段的话,权利观念也就会自然而然地失去了实践价值。正如人们在走出中世纪的时候“神”的价值开始衰落一样,当人类走出工业社会,权利的价值也会开始衰落。 与权利的概念提出相比,权利观念的生成可能更早一些。从社会实践的历史来看,关于权利的观念,我们大致可以在12世纪德国北部城市关于土地的物权变动登记制度中看到,它规定土地物权的变动要到市政会进行登记。但是,这项制度实行不久就中断了。从中可以看到,当时的人们还不具有普遍的权利意识,不用说抽象的自由、平等权利,就是财产权的意识也还远未确立起来。但是,到了18世纪,当普鲁士和法国在“抵押法”中再度推行土地物权变动登记制度的时候,很快就风靡于欧陆各国,得到了各国的接受。[1] (P194-195)这说明,到了18世纪,权利观念普遍确立了起来,正是有了权利观念,人们才会把这种观念制度化。 思想发展和实践进程的历史都说明,权利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它是因私有财产保护的需要而在长期的历史中逐渐产生的。如果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很早的历史时期中就存在着权利观念,那是不合历史事实的。严格说来,权利观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仅仅属于近代资产阶级,正是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把它系统化为一种思想体系,并在工业社会的整个社会建构中作为一个基础性的坐标而被确立下来。随着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解构,随着工业社会的制度模式的解体,也就是说,随着后工业社会的到来,权利观念作为社会的基础性坐标的意义也就不再存在了。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在整个农业社会,或者说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权力的概念得到了充分的诠释,然而,“权利”的观念只是在近代以后才出现。而且,主要是作为一个政治和法律的概念,是由于西学东渐而被引入的,带有很大的“嵌入”性质。严格地说来,中国社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即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们才开始认真地接受权利的观念。即便如此,权利观念也没有像近代西方国家那样成为主流的或主导性的意识形态。 关于权利的观念,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中也可以看到其历史性。我们知道,马克思在经济史的考察中发现,商品经济的独立发展完全以等价交换为原则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第、权力、地位、地域、民族、国家、宗教之间的差别,而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交换的惟一尺度。一个帝王和一个平民面对同一商品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价格而不是身份。同样,生产者之间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是平等的,不管在生产手段与生产能力上有多大差别,在其商品经由市场接受消费者的选择这点上是铁定一致的。而出售与购买决非强迫关系,在两者的交换中始终都依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与平等同在的,还有经济人格独立中包含的自由权利。 一般认为,权利来源于契约,正如雅赛所说:“契约是权利显而易见、不言而喻的根源”。[2] (P110)但是,基于契约的权利却是极其残酷的,在马克思对权利的虚伪性的揭示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3] (P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