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国家在现时代的历史使命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兆明,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以公共权力为理论分析框架,以对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重新解读为切入点,研究国家在现时代的历史使命。本文认为:随着严格意义上的阶级对立的消失,国家的公共权力性质将会突显;公共领域是国家公共权力存在的合理性界域;在现时代,应当加强国家公共权能作用。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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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的实质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的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是在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因而它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8页,第166页。 )这是人们所熟知的恩格斯关于国家的一个唯物史观的经典性结论。在恩格斯的这个论述中包含着一个最基本的思想:国家并不是人类社会与生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伴随着阶级对立的消失,国家这个历史的产物也终将从历史上消失,即国家是一个从无到有、再到无的过程。

      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中所隐含的最抽象、最稳定之内容,就是恩格斯以其特殊方式所揭示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如果将“和人民大众分离”这一定语暂时置于一旁,因为它所关涉的主要是国家这一“公共权力”的存在方式、历史内容或具体样式,这样我们就面临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问题:国家是什么?国家是具体存在方式与历史内容是什么?前者显然在逻辑上优先于后者。

      原始初民社会是氏族血缘社会,其组织方式正如恩格斯在详尽考察后指出的那样是“由同它所产生的社会条件完全适应的”“简单的组织”,它是“自然长成的结构”。在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中,“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氏族议事会是社会最高公共权力机关,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由氏族成员所选出的酋长与军事首领分别负责处理平时氏族内部的冲突与对外的冲突。“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他手中没有强制的手段。”(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2页,第81—84页。)在这里,社会的公共权力是与氏族全体成年成员直接相一致的。

      根据恩格斯的考察,国家是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出现及其相互间利益矛盾冲突的产物。这些相互利益矛盾冲突的社会利益集团主要有四对类型:自由民与奴隶;富人与穷人;氏族显贵与氏族平民;氏族成员与移民及被解放了的奴隶。社会面对这些矛盾冲突,要求有一种新的公共权力对由这些利益集团构成的社会关系加以调节,以维系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这种新的公共权力至少不是基于血缘而是基于地缘的,至少它在形式上作为超脱于各利益集团冲突对立之外存在着的第三种力量出现,这就是国家。国家是在社会条件已经发生变化了的情况下的新的公共权力,虽然它不同于氏族社会中的议事会,但是它作为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权力这一点与氏族议事会一脉相承。不同的是,氏族议事会是氏族全体成年人平等议事表决、与氏族全体成员直接一致的公共权力机构,而国家则是由少数人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机构。那些经济上的显贵,凭借自己的经济力量掌握着国家的权力,并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国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了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统治工具。这是其一。其二,氏族权力机构及其代表站在社会之中,而国家机构则在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并形成一个官吏集团依靠强力维护自己的权力。氏族社会与国家的第一个区别揭示了公共权力的社会性质,第二个区别则揭示了公共权力的工具性特征,揭示了公共权力与社会共同体由原初混沌一体走向分化独立的趋向。这个分化独立过程既是社会共同体扩大过程之反映,也是社会共同体能够无限扩大之条件。

      恩格斯认为:在社会组织生活中,政治权力依据财产状况来区分“标志着国家发展的低级阶段。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它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只能在其中进行到底的国家形式。”(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9页。)这就是说,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终究会达到这样一个境地:它不再依人们的经济状况划分政治地位,不再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利益集团的统治工具,现今的国家会从历史上消亡。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现在的问题是,现今的国家从历史上消亡后,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权力是否还存在?只要人类作为社会存在,社会的公共权力就是不可缺少的。在未来国家消亡了的社会中,现今通过国家这一特殊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公共权力将以另一种方式存在,或者说,现今国家所承载的社会公共权力这一真实内容将会通过另一种载体而被保存。

      值得指出的是,国家这一历史产物自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双重作用,一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一是社会共同体从事一般管理的公共权力。在以往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国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这种作用被凸显,然而,随着社会进步、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国家的另一种作用在现代社会变得日益明显。

      二、国家的界域

      本文所说的国家的界域是指国家权力行使的合理范围。公域是国家权能的合理性范围。国家的界域问题从实践上看源起于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化。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分化,是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显著标志。没有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的分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的社会。不能以个人存在的社会性来证明这种分化的多余,证明社会、国家对个人活动的一揽无余指涉的必然性。

      “私人领域”是以个体独立人格为基础的私人或私人间活动界域,在这个界域内的活动直接受私人或私人间的情趣爱好、情感友谊、承诺信誉、习惯等非行政性调节,国家、社会在这个界域边际前驻足。“私人领域”与其说是一个空间范畴,勿宁说是一个生活范式范畴,它是个人自由权利的一个特殊方面。财产权是私人领域得以存在的基础(汉娜·艾伦特曾对财产权与私人领域的关系作了值得注意的探讨,认为只有个人的财产权才构成躲避公共侵扰的最后壁垒。 ——见Hannah Arendt:The Human Condition,Garden City & New York,1959.)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第一,不能简单地以为凡是发生于个体或个体间的就必定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个体活动中既有属于私人领域的也有属于公共生活领域的;第二,即使是私人生活领域内的活动,在一定条件下也会由私人领域进入公共生活乃至国家生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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