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707(2021)5-0127-07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不同场合对立德树人在教育中的根本地位加以论断和说明。在党的十九大以及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习近平强调了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根本任务的重要性;在2018年的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进一步指出要把立德树人融入教育的各环节和各领域,教育中的各个体系都要围绕这个目标来设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立德树人已经成为新时代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宏伟目标在教育事业中的重要战略部署。 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需要明确所立之“德”的理论内涵,发挥出这一传统文化观念的现实价值。既要了解“德”的语源,在它的历史生成中考察其内在规定,又要把握“德”的观念伴随我国发展所彰显的现实张力,及其所具有的时代内涵。通过深刻阐释立德树人之“德”的内在规定和外在张力,能够回答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性问题,完成好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使命。 一、“德”的内在规定 当前,立德树人已经成为了一个具有政治意义的特殊概念,它关乎国家的前途命运、关乎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对立德树人内涵进行深化解读,并将其贯彻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应用于深受中华文化滋养的青年学生身上时,我们不难意识到从意识形态处着手,筑牢青年学生的成长之基,必须对“德”的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之辩证统一进行全面认识。 立德树人的观念根植于中国历史文化的长河之中。如今对于“立德”之于“树人”的意义认知、对于“德”内涵容量的探索阐发,乃至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根本任务的文化表达,都源自中国人历久生成的关于“德”的独特精神内核与价值逻辑。正是这些构成了立德树人之“德”的内在规定,也是这种内在规定深刻影响了中国人对于立德树人的具体实践表达。 (一)“德”的本质与历史生成 关于“德”的文字记载最早可追溯至西周初期。《诗经·大雅》首篇有言:“无念尔祖,聿修厥德。永言配命,自求多福”。借由对周文王的歌颂告诫后人修养德行、顺应天命,以获得长久福分。“以德配天”的观念为“德”获得了一种近乎自然律法般的最高解释权,成为人们生活的依归与遵循。 依凭“德”的历史文化地位,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能够获得一种普遍的认同。但在追问立德树人之“德”的具体内涵时,往往很难通过定义概述、德目的列举使人们获得关于“德”的切身体悟。这是因为在我国的语境中,“德”并没有条分缕析地明确规定,而是基于本土的社会关系模式形成的一种观念集合。它不是静态孤立的个人修养准则,而是对处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人的一种框定,是维持人与社会和谐、圆融的状态所必须遵循的关系尺度。 “德”的观念产生于宗法制社会。人与人之间以血缘亲疏划分等级,从而将个人与家族、国家连结在一起,形成了家国同构的特殊社会关系格局。这种“家本位”的关系格局奠定了我国社会最深层的价值基础与结构模式。费孝通先生曾以水波纹为比,将这种以个人为中心,人们由近及远普遍发生联系的传统社会结构概之以“差序格局”。正是这种由内而外、从家庭到国家的关系推广发散,使每个人都处于某种伦理关系之中,受到某种尺度“德”的约束。时至今日,尽管我国经历了传统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但“家是最小国,国是最大家”的家国一体观念依然深入人心,以伦理为依托的差序格局依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于“德”的体认。 从根本上来说,“德”是一种基于“关系”的规定。它虽然没有界限清晰的内涵与外延,却以个人为中心,在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的关系半径中划定了相应的尺度规范;它虽然没有明确的条例规章,却是一种依照社会关系模式而建立的价值共识,在人们的心中具有普遍的权威性与约束力。 (二)“德”的内涵维度与精神内核 立德树人之“德”是一种基于个人、国家、社会关系维度的尺度规约。习近平在不同场合对于立德树人之“德”的阐述虽各有侧重,但对其关系维度的把握却较为一致,即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在对“德”的维度划分中,私德、公德、大德恰如其分地涵盖了社会关系格局所辐射的全部范畴。从这三重维度出发,可以总体把握“德”的内涵维度与精神内核。 在我国传统社会结构模式的影响下,形成了人们对于不同维度“德”的固有认知与判定原则。私德徇情、公德徇理、大德徇义是“德”的实然精神内核。需要说明的是,以今日视角反观“德”的价值内核,必然有与立德树人所要求的应然之“德”相抵牾之处。然而,“立德”是一个从实然到应然的动态过程,所谓的“德”绝非是一个可以脱离人的、单向度的、以完成形态呈现的概念。立德树人之“德”的内在规定客观且潜在地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给人们的道德认知与道德表现打下了深刻的文化烙印。 在人的关系网络中,因“情”缔结的亲缘或拟亲缘关系可以称为“私”。在“私”的范畴里,“情”要远重于“法”“理”等观念。“相亲如骨肉,相需如手足,亦必求其细腻熨帖,乃得关系圆满,生活顺畅。此时无所用其法治,抑且非法所能治,虽无所谓为徇情,而凡所斟酌,却莫非情致不同”[1]79。这种因情而生、因情而斟酌思量的思想行为准则便是私德所指。 在超越亲族范围的社会交往中,“情”有不逮、需徇“理”时,就进入了“公”的范围。公德所徇之“理”不是西方那种建立在团体之中、纯粹形式理性之上的“法理”观念,而是我国传统的“情理”。它既是情的外移,又为理的形式框定。公德建立在私德的基础之上,是私德的外推。在超出情之所系的关系范畴中,公德秉持着以情入理、合情合理、入情入理的基本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