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谈到“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时指出,要“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①。要“强化道德约束”,个人“私德”方面的教化固然不能轻忽,但笔者以为,公民“公德”意识和素养的培养提升,更应该成为我们今天道德建设的重心,这是今天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势所要求的。 中国在“差序格局”中孕育私德的历史较为久远。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曾指出,传统乡土社会中的道德,是一种“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他将这种道德样态的成因与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相联系:“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②在差序格局下,道德标准都得看所施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不同程度的伸缩,普遍的、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伦理精神、道德标准是很难生效、没有市场的,“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③而差序格局在根本上乃是安土重迁的乡土熟人社会中生长形成的,是熟人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格局。因此,“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从根本上讲,是熟人社会中的伦理道德。在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熟人社会中,任何两个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与众不同的特定熟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作为规范人的社会行为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观念,所要协调的也都属于一个特定的人和另一个特定的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中国传统伦理所强调的“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无一不是针对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此相应,“五伦”所要求置身于具体特定关系中的每一个人的操行,无论是“忠”(除了当其体现于“君臣”关系时)、“孝”、“爱”、“悌”、“信”、“义”,等等,主要的也都是体现如何处理、对待特定的私人性关系的品行,基本上属于“私德”的范畴。而事实上,在一个封闭、稳定、没有流动性的熟人社会中,通过这“五伦”及相应的个人操行,也确实已基本能够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共同生活了。 但是,现代社会从根本上讲是一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人们每天都要和越来越多的陌生人直接、间接地打交道,或者和陌生人共处在同一个场所、领域。由此就自然地产生了一个如何同陌生人和平、和谐地共处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恰恰是从传统熟人社会中发生生长起来的那种“维系着私人的道德”所没有触及的。我们的传统中从根本上缺乏约束、引导人们在公共场所、领域中的行为以规范和协调同陌生人关系的伦理规范和品德要求;我们有一整套培养“私德”的修身之道,教化之法,却缺乏、至少是忽视对公德之教化培养的关心。而问题是,一个具有再好的“私德”的人,也未必能够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中稳妥地适应与应对同陌生人的关系。由此引起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与西方社会碰撞接触而进入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曾带来过不少公共秩序、社会生活中的尴尬、窘困、矛盾、冲突,甚至由此招来外人的白眼和欺辱(如,据说曾出现在上海外滩公园门口的那块“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事实上就与此有关④);当然,也曾引起包括梁启超、严复、陈独秀、梁漱溟、费孝通等在内许多思想者的议论感慨。但是,直到今天,尽管我国社会无论城乡都已经开始从根本上进入陌生人社会,但是,陌生人社会之公共生活秩序所要求的公德意识和素养在我国国民身上的表现依旧是令人尴尬和失望的,这一点,凡正视现实而不闭目塞听、文过饰非的人们都不会否认。也正因此,笔者认为,“公德”意识和素养的培养提升,是我们今天道德建设的重心。 那么,如何才能切实有效地培育提升社会成员的“公德”意识和素养呢?上面指出,在适应现代陌生人社会之“公德”的培养教化方面,我们并不像对“私德”的培养那样有一整套的修身之道和教化之法。而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将传统上培育个人“私德”的那一套手段办法直接移用到公民“公德”的培育上,这是因为,在性质特征上,“公德”和“私德”之间是很不相同的。 “公德”和“私德”在形式上无疑是不同的:“私德”的表现形式是特殊主义的,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那样“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而“公德”在表现形式上则是普遍主义的,即无论对谁,都一视同仁,其标准是对所有人普遍适用的。不过,说“公德”和“私德”在性质特征上有很大不同,主要的并不是在形式上,而是在所要求于行为者之操行的实质内涵的侧重上。从总体上看,作为维系着私人之间关系的“私德”所要求于行为者的,固然也包含一些从反面来提出的要求,如不能做对不起父母、配偶、朋友的事等,但从根本上讲,无论是“忠”“孝”“爱”“悌”“信”“义”,通常都更为突出正面的、积极的要求,即要求行为者针对特定的对象积极地去“做”点什么,“奉献”一点什么,以帮助对方,成就对方,愉悦对方,满足对方,无论这个特定的“对方”是父母、兄弟、配偶、朋友,还是其他什么熟人。也就是说,“私德”所主要措意的,是处于特定私人关系中人们彼此之间的“义务”。但是,与主旨在协调陌生人之间关系的“公德”不同,它首先并主要的不是从正面、积极的角度去引导、激励社会成员的行为,而是从反面、消极的角度来提出要求,来规范、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也即,它首先并主要要求的,并不是你应该为那些与你共处在同一个场所、领域的陌生人做一些什么,而是要求你不能够做什么,以免影响别人,妨碍别人。你不能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因为这会妨碍环境卫生,影响别人的健康;你不能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因为这会干扰别人;你不能闯红灯、故意别车或占用“生命车道”,因为这会影响公共交通,威胁他人安全;你不可任意排污,因为这会破坏生态,危害人类整体的健康发展与生活……所有诸如此类“公德”上的要求,往往都涉及对人们某些行为的“禁止”“不允许”。当我们说一个人“不讲公德”“没有公德”时,通常也往往不是因为他没有去帮助别人,而是因为他做了不该做的事情。相应地,在公共生活中,通常使我们感到闹心、气愤或恼怒的,一般也不是因为那些陌生人没有帮助我们,而是因为他们旁若无人的行为妨碍、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一言以蔽之,“公德”首先并主要措意的,是对人们不受别人干扰之“权利”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