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5707(2013)2-0086-04 法治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治观念,这一目标的实现,是社会多方面力量推动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解决社会主体意识形态的现代化问题。法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教化社会主体的思想观念、规范其行为过程中相辅相成,因此,在法治教育中必须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渗透。 一、法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一)法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概念 法治教育是指通过对公民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发展公民法治意识及其用法治意识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活动。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要能够得以经济长足发展、社会恒久稳定,完善的法治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对更具价值的现代化法治的追求,这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其中公民树立正确有效的现代法治观念是一个关键环节。法治教育强调的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宣传,包括了对公民法治的思想、法治的原则、法治的制度、法治执行过程等多方面的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是指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1]4在现代社会中,思想政治教育日益成为现代性教育的重要内容,担负着国家形态下的意识形态教化功能,是现代国家体系下的政治认知性教育,需要对社会利益集团与社会个体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等内容的教导。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成效之良莠,与国家认同紧密相联,日渐成为判断现代国家体系是否牢固维系、有效运转的一个重要指标。 (二)思想政治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前提 思想政治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所要解决的是社会主体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是传播意识形态的一种手段,但是其本身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传播主流意识形态,使主流意识形态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指导思想,成为个体政治社会化的指导思想。[2]社会主体一切有意识的行为都蕴含着特定的价值目的,而思想政治教育的每一内容,实质上也都带有特定的价值旨向要求。所以,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任务就是对社会主体进行价值取向的教育,在当前,就是使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法治观念是社会主体思想意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法治观念的直接指向是社会主体的外在行为规范,思想政治教育为法治教育提供内在价值取向;法治观念现代化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外在行为规范指向。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前提,人们只有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才能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产生政治认同、对社会主义法律产生认同,才能谈得上接受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从而达到了解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更好地学法、守法、用法。 (三)法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法律对于人来说,是一种他律,这种他律要变成人们自愿服从的行为规范,就要形成信法、守法的法治观念。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更重要的是要能自律。自律的关键在于要有一种觉悟,它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形成和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使得受教育者能够认识到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和根本利益之所在,从而普遍地提高广大公民的觉悟,自觉地承担起历史赋予自己的历史使命。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社会主体发挥出高度自觉的能动性,在具备了经济、社会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主体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主体对于法律观念的认知水平,使主体法律意识的能动性由盲目变为自觉,由自在变为自为,由偶然变为必然。因此,法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法治教育必须渗透思想政治教育,其关键在于让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在公民的价值观念中发育成熟,让每一个公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承载者和维护者,自觉受其引导,规范自身行为,恪守法律规则,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二、法治教育中思想政治教育渗透的价值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目标 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3]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因此,我国只有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才能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是有阶级性的,是由国家制定的。只要国家作为政治实体存在,法的阶级性依然会存在。法是集中体现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法为谁服务取决于法的制定者和实施者究竟是谁,法治既可以为君主一家,也可以为少数人(贵族),也可以为多数人服务。同时法又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各国独特的社会和文化之中的,法的这种民族特殊性长期存在。 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观点,意识形态特别是法律意识形态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现象部分,“一方面,如果看不到社会经济基础在法现象中的本体性、终极性地位,必然陷入唯心主义。另一方面,如果看不到法的相对独立性,看不到意识形态、法的继承性和法学家对法的影响,认为法与经济基础总是保持绝对的统一性,必然会陷入机械论。”[4]所以,不重视法治教育中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不承认改造观念的可能性,我们就不可能真正领会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观点;而那种只关注制度本身,将法律制度与物质生活条件割裂,将上层建筑中作为制度的法律和作为观念的法律割裂的观点,同样也是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认识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