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2-0077-06 “传统文化在现代中国人的心灵里已经成为满足情绪需要而未必有实用价值的古董……虽然中国传统文化还存在于中国人的心灵里,而且可以看得到,有时还可以摸得到,但这已不属于他们了。”[1]但是,传统文化中的一些观念、思想,诸如公与私、义和利、君与臣,在时空变迁和语境置换之下,虽历经千年沧桑,仍有顽强的生命力,以公域与私域、国家与社会、主权与民权等新话语形式表达着一以贯之的老主题。正如学者所言,崇公抑私,是传统文化中最活跃的思想因子;公私观念,是古代思想史中至关重要的论证母题,相对其他概念范畴来说,具有提纲挈领、牵动全身的意义。甚至可以说,公与私的关系问题,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伴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如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由传统向现代的全面转型,共同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合作共享、安定有序的善治社会,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和理想目标。遵循此种要求、达成这一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现代公民社会的形成,有赖于社会之公民个体的孕育,有赖于公民公共精神的养成。然而,反观由传统步入现代的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并不缺乏“公”的观念,“天下为公”的理想、“大公无私”的品格、“崇公抑私”的手段更是妇孺皆知。可是,在“差序格局”与“伦理本位”的社会生活中,这种“公”的观念却始终是一种基于私人关系的圈层意识,无法超越“一己之私”的范畴,故而思想界多有诟病。在近代,严复、梁启超、鲁迅等思想先贤们就站在救亡图存、自强求富的民族大义立场,痛斥国人公共精神之缺失、团体意识之薄弱、全民公德之萎缩,“人人各怀一己之私”,以至于“一盘散沙”。时至今日,虽然人们的公民意识正在逐渐增强,但普遍存在的公共意识淡薄、公正态度缺失和公益精神不足,却依然是不争的事实。在历史与现实共同营造的公私夹缝之中,我们不禁要问,何谓公民社会?我们时代需要怎样的公民品格和公共精神?如何培育公民社会的精神基础及其中国元素? 一、公民精神的内涵及其中国元素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又被称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成为指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2]。具体言之,相对于公共领域、私人领域而言,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均被称为“第三域”或“第三部门”,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自愿性等特点。公民社会作为思想观念的演进和社会实体的存在,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民间组织为主体、以公民权利为前提、以独立公民为主角、以契约关系为中轴的社会形态,它强调人作为社会人的存在特性,强调每个社会成员作为公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调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约制,是现代人类文明得以演进的社会资本[3]。 检视公民社会生成和演化的历史过程,我们不难发现,不仅公民社会的理论资源源于黑格尔、马克思、哈贝马斯等思想家关于政治国家、经济社会与市民生活关系的探讨,其实体形态的逐渐成型并不断得以完善也肇始于西方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社会的理论演化与实践过程被历史性地镀上了西方文明的色彩。作为西方舶来品的公民社会概念,随着中国现代性建构进程的推进,逐渐融入中国本土社会并落地生根,其发展历程相当曲折,成长过程一再中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政治民主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民间社团骤增,组织形式多样、参与人数众多,公民社会逐渐兴起并成长[4]。迈入新世纪以来,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与要求,秉承民主法治原则,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尝试与拓展,以及社会生活中初步显现出的诸种精神价值形态,诸如开放多元、自觉自愿、自主参与、法治原则、契约精神等的表现与追求,都业已证明,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迅速崛起,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了日益深刻的影响。 然而,形成之中的公民社会能否走向成熟、趋向实然与应然的统一,能否增进社会和谐与公共福利,有赖于越来越多具有自主意识、自律态度、公益精神的公民,有赖于社会生活中公域和私域二元界分的形成,有赖于人们自觉自愿的社会参与和共同协作,努力促进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需要之间的协调,实现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有机统一。总而言之,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通过公民社会的培育促进社会的良性治理,离不开公民精神的培育及其导引下的社会公共理性。 无论公民精神的内涵如何随着时代而演变,对于公民社会及其构建而言,公民精神都意味着成员的统一协作性、决策的公共参与性、利益的平等共享性、制度的普遍适用性[3]。由公民精神驱动的社会行动在国家治理中体现在:公民社会通过公民或民间组织之间自主、平等的对话,沟通、协商和共同参与,既保护和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又履行公共治理的某些责任,尤其是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对集体需要做出反应上起到补充、缓解作用,由此增强国家作为社会治理者、公共管理者的有效性、长效性,从而使国家在全球化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变得更加强大而自制。 在当代公民社会的理论与实践中,公民精神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权责意识。公民社会以公民身份为前提,以公民在法律上和生活实践中的权利与义务为保障,公民社会中的公民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第二,公共意识。“公共”意味着公正公开、相互关联与普遍共享,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应当享受国民待遇、受到公平对待、得到同等保护。对自由、平等、公正、公平、公益等价值观的追求与维护,既是公民社会对每个公民的承诺,也是每个公民都应分担的社会责任。同时,公民通过了解、认识和把握在不同时空背景下的角色规范和行为期待,开展有效的人际交往和社会互动,达成和维护良性的公共生活。第三,独立意识。在生活实践中,社会个体如果没有独立人格意识,缺乏自主行动能力,就没有或者丧失了人的主体性;没有或者丧失了人的主体性,就只能为他人、为它物所奴役,“公”就只能停留在空洞的公理或道义上。第四,协商意识。公民社会是一种基于公共理性的开放性、参与式社会,公民参与民间组织,彼此之间协商对话,最终形成“公意”,达成共识,助长“公力”,增进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