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塑造负责任的公民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国家与社会治理绩效的全球共识性问题。古人曰:“辩方位而正则,五精帅而来摧”①。公民责任建设入位问题是一个对公民责任建设如何定位的问题,它对于当今社会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促进个人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从基本理论上看,公民责任建设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公民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的共通性 公民责任是公民社会的重要标志,公民责任建设不仅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也是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大厦的基石。公民责任建设的途径多种多样,公民教育特别是公民道德教育是一种最简单、最直接的建设路径。正如美国著名哲学家、教育家杜威所说,“教育的本质就是道德教育”②。公民道德意识与道德责任感的强化,不仅是促进公民道德自在自为的价值诉求,也是促进公民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提高责任能力的具体表现。 首先,公民责任心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点。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在保护和促进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不忘他人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自觉履行各种法定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从履行责任的方式上看,公民责任既是一个积极的概念,也是一个消极的概念。从积极意义上讲,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广泛地参与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社会生活,自觉履行与其公民身份相适应的、符合公共善的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责任不仅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也是促进公民道德责任合理性价值取向的重要保障。从消极意义上讲,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出于对社会习惯、舆论的恐惧或惩罚的压力不得不履行与其公民身份和角色责任相适应的、符合社会公共善的义务以及对行为后果的承担。无论从积极意义上看,还是从消极意义上看,公民责任建设都与公民道德建设密切相关,其中,公民责任心不仅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内核,也是公民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前提。正如黑格尔曾经指出的:“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责任这样一种意识。”③ 因此,在公民社会,“公民个体是公民社会的根基,培育公民社会第一要义就是建设公民个体,培育公民价值理念和公民责任。”④ 由此判断,公民道德建设与公民责任心密切相关,公民道德建设必须从培养公民责任心入手,增强公民责任感,使其自觉履行责任。公民责任感不仅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点。 其次,公民责任能力是公民责任承担的重要条件。公民责任能力主要是公民参与政治的能力,它是公民作为民主政治的主体所具备的政治参与的主观条件。为此,公民责任必须从个人与国家的现代社会结构关系中去认识和把握。对公民自身而言,则需要认识到“他的角色所包含的地位、忠诚感、义务的承担、权利的享有等,首先不是针对另一个人,而是针对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⑤ 也就是说,公民责任能力不仅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履行社会公共责任、扮演好公民角色的必要条件,也是公民更好地参与公共事务、参与公共决策和民主监督,促使国家和政府正确合理行为的重要因素。唯有增强责任能力,公民才会强化监督政府正确合理地行使公共权力、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责任感,其中,增强公民道德责任能力是增强公民责任能力的基础。公民道德能力是公民履行社会对自身角色规定或角色使命中无可推托、必须完成的义务的能力,也是公民在道德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展现和丰富的能力,它主要包括公民的道德感受能力、道德理解能力、道德意志能力和道德践履能力等。一般来说,一个人是否应该承担某一责任的判断必然基于这个人的实际能力,因而,公民道德能力与公民责任承担则必然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共通性。公民道德能力强则履行责任的程度就彻底、深刻,反之,则不仅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甚至可能造成失职、渎职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学者埃蒙·凯伦⑥ 强调:未来的公民“必须树立一种‘设身处地为实现别人的权利着想’的责任意识和一种‘以个人的权利保护自身’的尊严意识。这些责任意识也是公民美德的集中体现,它们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⑦ 由此看来,培育公民责任心和提升公民责任能力不仅是公民责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教育尤其是公民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 二、从目标任务上看,公民责任建设既是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中心环节,体现了公民追求正当权利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内在统一性 公民责任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概念。公民责任建设与国家政体的性质和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众所周知,现代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之一就是“使民主运转起来”。但民主制的健康和稳定发展不仅仰仗着基本制度的正义,而且依赖于民主制下公民的素质和态度。如果公民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民主制的发展将会举步维艰。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责任建设对民主政治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的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它不仅是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中心环节,更是当今社会公民追求正当权利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内在统一性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