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军”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所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是在深刻总结我国历史治国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科学论断,是对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重大发展。作为军队来说,学习贯彻这一重要思想,就是要在坚持依法治军的同时,也必须提倡“以德治军”,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官兵的思想道德素质,使军队精神文明建设始终走在全社会的前列。在新形势下如何“以德治军”,全面推进部队思想道德建设,也是当前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一、“以德治军”的基本内涵 孙子提出的“将帅五德”是指“智、信、仁、勇、严”五个方面。这里的“信”是指诚信,包括赏罚有信。“仁”,即仁慈,爱护士卒。“视卒如婴儿,故可与之赴深溪;视卒如爱子,故可与之俱死。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令,乱而不能治,譬若骄子,不可用也。”孙子的治军,从理论渊源上讲,他汲取了先秦的“仁爱”思想;从军事上讲,他体现了可贵的“以德治军”的思想,即带兵人必须以“诚信”赢得部属的信赖,以爱心赢得部属的爱戴,以自己高尚的品行为部属做表率,只有以诚立威,严在爱中,才能使部属真正做到“与之赴深溪”、“与之俱死”。“德者,得也”,“以德治军”的要旨就是通过带兵人的“信”与“仁”凝聚兵心,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古往今来那些伟大的将帅无一不是“以德治军”的典范,尽管不同的历史时期,“德”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德”在治军方面的地位并没有改革。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是人民的子弟兵,官兵都是阶级弟兄,“以德治军”在三湾改编、古田会议时就被明确地规定下来,而且已被无数实践所证明。在长征途中,毛主席把他的马让给伤员,朱老总过草地时,亲尝百草,同士兵一样露宿野外,被传为佳话。 然而,在新形势下,在我们部队当中,却有极少数带兵人体罚打骂战士,这种错误行为,违背了我军纪律,违背了“以德治军”的带军之道,不但害人害己,而且会“打”掉我军的优良传统,“打”掉官兵的阶级感情,挫伤战士报效祖国的积极性,从而严重削弱部队的战斗力。因此,必须把讲“以德治军”提高到部队“永不变质”的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 二、“以德治军”与“依法治军”二者的关系 (一)“以德治军”与“依法治军”的不同。从形式上看,“法”即军队的条令条例,是强制性、条文化的行为规范;而“德”同样是一系列行为规范,但却不具有强制性。对“德”的遵守靠的是人的内心信念、习惯、传统以及舆论。它不一定以条文形式公布,而多以意识形式存在于人的理性中。从实践的效果来看,“法”之实施期望的是“惩戒”性的效果,其目的是补偿、震慑,力求在使违法之人付出代价的同时向部队发挥宣传和威慑的作用。所以,“法”是一种事后行为,与此相反,“德治”则更侧重于预防,为求培养人们对“军德”的共识,使人们在行动前对行为的“善”与“恶”做出判断,从而防止“恶”的发生。 从“以德治军”与“依法治军”的差异可以看出,“以德治军”对“依法治军”具有补充作用。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军队的条令条例就是军人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即以国家强力来强制执行军人某些道德规范。因此,军人的道德水平提高了,犯罪率和违纪现象就会降低,发生了也易于解决。不仅如此,道德起作用的范围还远比条令条例大,有许多问题并不涉及条令条例,而要靠道德来解决。首先,“以德治军”可以在干部与战士之间建立起一种亲和的关系,使战士自愿地服从命令,自觉地遵守纪律。这种自觉性的形成靠的是日熏月染的道德教育,即通过“动人心”等功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人心悦诚服,自觉自愿地服从,化被动为主动。道德教育的作用是在潜移默化、不知不觉中进行的。道德的作用不仅在于提供给人们一些行为规范以维持内部秩序,更在于通过这些外部的规范来起到教育的作用,启发和培养人们内在的理性自觉,不断培育人们的道德心,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从而提高人们的道德境界。当道德境界提升到一定高度后,军人的行为就会进入道德自觉,由他律进入自律,由“要我服从”转化为“我要服从”。 (二)“以德治军”与“依法治军”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这是因为,“德”与“法”不是相互对立的两大系统。“德”之外在的道德规范作用也可以看作是法的来源之一,可视为习惯和不成文法,“德”之中,原本也就包含着引出法的可能性。我们提出“以德治军”,并不是要否定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因为,虽然“德”重在一个“防”字,而“法”重在“法”字,但法不单具有事后惩恶的作用,它以其震慑力量使人不敢继续违纪违法,故亦有“防”的效果,所以法就更接近了事实的本质。而道德相对于“法”的优越之处就在于其不仅具有“防”的功用,更有教育劝善的功用。“以德治军”的合理因素和价值就在于,它可以通过一系列不同于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规范于潜移默化中起到一种教育作用,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准,使人们自觉地维护军队纪律,主动地去营造和谐的上下级关系,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就当前我军的管理现实看,许多违背条令条例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从道德层面着手解决人性的内在修养问题。一味以纪律处分惩处没有起到转化人的思想认识的效果。比如说个别单位“士官在驻地找对象”的问题,屡禁不止,这说明我们在重视对他们进行能力培养和纪律约束的同时,严重地忽视了道德教育工作。有些部队在士兵转改士官之前,就采取诸如异地调整甚至纪律处分的惩处措施,可是为什么仍然有人我行我素?这正是因为我们对其道德意识的针对性工作做得不够,未能使其认识到“士官在驻地找对象”是以牺牲军队利益为代价的,以致于“有情人”最终成了“拖后腿的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了军人的形象,从而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损害了军队利益。假如说我们一直坚持不懈地而且以负责任的态度向士兵、士官进行道德教育,使“真、善、美”的本质含义确实在军人头脑里扎根,达到使每个军人都明白“军纪不可违”以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之立身做人的道德规范,违法违纪现象会大大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