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对德育强调的内容与形式不同,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模式,德育的内容也在自古及今的实践发展中其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当我们冷静而客观地思考当今的德育理论的时候,发现当今的德育存在极其不完善的内容甚至缺陷。本文旨在阐释解决信仰问题是解决德育问题的关键。 一、德育的共同性内涵 《四川师范学院报》(1998年9月)张家生《德育的概念》一文经过认真研究得出德育的概念:“德育就是根据被教育者的需要和特点进行操作演示熏陶涵养被教育者,被教育者通过模仿仿效教育者和练习模仿仿效的内容而对自己与社会的客观原则(即道)有所理解和遵循(即自化)的活动。”“德育即以德育人”,“途径是外得于人内德于己,身教重于言教”,“德育是一种愉快的活动”。但张文使“道”成为“自化”的途径没有论述。为什么自古及今人们对于“道”有所理解甚至理解的很透彻而不去“自化”或者还不遵循道呢?二千多年前孔子十分重视对人的德育培养,“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佳。行余力,则以学文。”学生务必学习好“文、行、忠、信”,教人务必讲求忠信。德育是首位的是统领其他一切方面的要旨,“如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骄且吝,其余不足观也已。”他认为“仁”是最完美的理论道德。“若圣与仁“克己复礼为仁,“仁”,包括孝、悌、忠、信、恭、宽、敏、惠、智、勇、敬、诚、婵礼、忠恕、博学等,他同时提出了德育的培养方法。威廉·葛德文(Willam Godwin)(1756-1836)说:“一种行动无论心愿多么纯正,但其趋向有害或者是无益的,这种行动就不是善行。否则,我们就不得不把盲目信奉教条的人、迫害者和披着宗教外衣的暗杀者的最凶恶的行为称之为道德,也不得不把愚蠢地信奉骗人的迷信称之为道德。”葛德文用相反回答方式指明如果违背善行就不是道德的行为。不仅如此,各国对道德教育以宪法的形式作了规定,我国1982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视爱国、忧国、报国、兴国为佳臬的炎黄子孙,历来重视以爱国为中心的德育。1977年的前苏联宪法第25条规定:“苏联实行完善统一的国民教民教育制度,这一制度保证公民的教育和职业训练,目的是对青年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促使其身心成长,培养他们从事劳动和社会活动。”法兰西1789年8月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六条:“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在我看来,国内有关见诸各报刊德育论述不可胜数,其内涵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唯《中国教育报》2000年1月8日余珍有《探索真正德育的可能性》—《信仰教育与道德教育》评析一文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该文的字里行间无不透着我国当今对“真正德育”的渴盼,其中在该文最后一段如是说:“通观全书,应该说作者希望信仰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按照信仰形态与儿童的发展实际去开展信仰教育,从而扎实建立信仰教育与道德教育良性互动机制,可能是目前我国德育走出‘实质性代迷’的必然选择之一。”是对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假德育、反德育的事实而关切“真德育”震耳发聩的急切呼唤。要想解决道德教育必先搞好信仰教育。 二、对德育失落的检讨 没有理由相信“守法公民”就是“良好道德行为者”,但“良好道德行为者”应当是“守法公民”。如果我们还是按照“普遍地遵守”和“良好的道德”这样的标准进行评判,“良好的道德”由谁评判,这一评判是否具有权威性或具普遍认可?“普遍地遵守”怎样衡量?是一般还是绝对?肇端于资本主义缺席下的市场经济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当它与社会主义缺席相结合并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就成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它的消极因素无时不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并对固有的道德观念形成冲击。于是道德评判的标准也随着时间而不断地发展着,计划经济下某些被认为“不道德行为”被当今社会所认可。于是,首先,道德标准变化了,道德行为必然变化;其次,法治社会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即做“守法公民”而不论信仰什么;第三,市场经济的唯利性、效益性,影响着德育效果。德育的内涵与目的追求淡化了,“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和教育中信仰危机的日益严重和对这一危机的讳言与漠视并存一直是我国社会一个十分奇怪和突出的现象。”我赞同葛德文的看法,“要一个人拿出热情来推荐他并不认为真正值得赞美的东西,乃是一件再困难也没有的事情。要一个人孜孜不倦地从事与他并不相信会在某一方面是广泛有用的副业也是一件再困难没有的事情。”如前所述,德育靠的是信仰,不论教者还是学者,德育是以德育人,是外得于人内得于己。根据通行的德育理论,让人们看到的是因社会公众对道德教育被动地服从从而出现的消极德育情况,不是公众主动服从道德并参与其中而出现的积极德育状态。其结果是对道德的冷漠、厌恶、规避与拒斥,于是社会公众与道德之间出现了难以相融的紧张关系。上级把德育内容颂行下级,下级把德育内容向群众宣布,就像学习一部法律一样。至于信服与否另当他论。治病开错了药方,是很难治好病的。武天林在《道德的失范与重建》一文中把当今道德失范归结为两重含义:一是传统的道德对人们的思想行为失去了调节和规范作用,现在人们通常所说的道德滑坡问题即是;二是从自然经济进入了商品经济阶段以后,人们对社会道德现状普遍地产生了失望与担忧情绪,商品经济是道德失范的更为广泛和深刻的基础。社会毕竟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人类不可能仅停留在自然经济社会形态上。“一般说来,当社会处在自然经济发展阶段时,道德在社会中居于主导规范的地位,法律则从属于道德并以道德为其根据,即法律根据道德原则来建立,并为维护道德秩序服务,当法律条文与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法律必须服从道德原则。”“当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阶段时,法律地位开始上升,道德地位逐渐下降,道德从属于法律,并以法律为根据,即道德规范根据法律义务而建立,并为维护法律秩序服务,当原则与法律条文发生冲突时,道德原则必须服从法律。”作者认为道德失范是有规律性的,即在自然经济阶段,道德地位高于法律;在商品经济阶段,法律的地位高于道德。按照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二者都是自然经济阶段统治不可缺少的要素,即使在商品经济阶段,亦是如此。自然经济阶段所谓的“法律道德是因为国家把有关道德准则已作为最高法律准则而写进法”,即以法律保证道德的贯彻。西汉“三纲”是封建立法根本原则,“大德而小刑”是秦朝的“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在唐代的“德礼为本,政教为用。”这些绝不是“德高法低”。作为统治阶级的重要因素之一的道德不论在任何时期都须臾不可缺少,重要在于用何方式去肯定道德的存在并起良好的影响与作用。当今道德失范应是由于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更因为道德教育没有跟上经济发展。既然是法治社会,德育软作用更加明显,事皆决于法,人们的权利义务要由法去评判,就须将道德义务纳入法律之中,这更有说服力与可行性。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第三者”是何种法律地位,被认为合法不合道德而没有影响“第三者”的事实存在,甚至被认为是部分人的“感情理解”。而正在修改中的《婚姻法》在草案中已把“第三者”在婚姻纠纷中的地位及应承担的责任加以规定,并且“配偶权”作为一项夫妻独立权加以规定。法律的强制性使任何人自愿与不自愿地必须遵守。所以无论是自然经济时期还是在商品经济昌明社会,遵守法律就是遵守道德,违背道德一定违背法律。人们普遍地信仰法律,遵守法律,道德失范便是信仰危机,它的重建有赖于法治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