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1999)0067—05 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表达的是一种价值理想,和在应然的意义上,对道德教育所作的价值追求。[1] 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本身作为道德教育的目标指向,由这样三个维度的子目标建构而成:目标Ⅰ:提升学生的需要层次,旨在强调道德教育要关注学生的道德生活和道德行为的内在动机;目标Ⅱ:培养学生理性的和自主性的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能力,旨在强调道德教育的最基本的形式和主体性道德人格形成的根本的和现实的途径;目标Ⅲ:引导学生形成普遍化的教育,则力图标识在道德教育内容的选择方面应有的一个基本准则。[2]那么, 提出的依据又是什么?这是下文要试图回答的问题。 一 赫尔巴特把教育目的分为两个层次,即:“可能的目的”与“必要的目的”。前者指“多方面的兴趣”,即“一切能力的和谐发展”;后者指“道德性格的力量”。“必要的目的”也就是教育的最高目的。在这个意义上称“德行是整个教育目的的代名词”。[3](p.193)随后,黑格尔把“教育学”称为“使人们合乎伦理的一种艺术”。是因为他把教育理解为使人从原有的天性(自然本性)转变为另一天性(精神本性)的过程。[4](pp.170—171) 杜威在他主要的道德教育著作——《教育上的道德原理》中,也把一些学校道德教育的目标设定的因素分成社会的和心理的两个方面。社会方面决定应当做“什么”,当属道德哲学的范围,决定道德教育的“目的和结果”;心理方面则决定“如何”做,影响“方法和精神”。[5](p.47)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强调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的生成, 正是从现代社会发展水准、要求和趋势出发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6] 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目标建构正是基于对时代精神的把握。 具体地说,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目标建构的依据主要有三点:一是人类有关个人自由与尊严的思想的宝贵遗产,特别是个性教育、自由教育思想的宝贵遗产;二是现代教育,特别是我国目前道德教育所肩负的使命;三是主体性道德人格的结构与特征。笔者认为,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目标建构有着哲学人道主义的思想基础,也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同时还有着人类学和心理学的基础。 二 我们先说第一点,即人类有关个人自由与尊严的思想的宝贵遗产,特别是个性教育、自由教育思想的宝贵遗产,追求自由和独立人格,是人类千百年来的梦想。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纲领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的革命原则——人权原则,它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6] 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重要文献——《人权宣言》在第一条中庄严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6](p.16)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人权理想,启发了人们的思想,唤醒了人们的革命意识,动摇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思想基础,这无疑对社会的前进起到了积极作用。恩格斯对此作了高度的评价,他指出:“从今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7] 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指出:“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宣言》第19条规定了表达和探讨的自由:“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8](pp.2—3) 早在“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人极其深刻地感受到个人的重要,认为个人是一切激动人心的、光辉灿烂的、意义重大的事物的主要来源”。文艺复兴时代最早的意大利教育思想家佛奇乌斯就对自由教育下过这样的定义:它是一种符合于自由人的价值的教育;使受教育者获得德性与智慧的教育;是一种能唤起、训练与发展那些使人趋于高贵的身心的最高才能的教育。后来,卢梭、福禄倍尔、裴斯塔洛齐、第斯多惠、沛西·能等教育家继承了这一教育思想。在他们看来,“个性是生活的理想”,“以培养个性为目的的教育,是唯一‘适合自然’的教育”。 人本主义教育家一开始就提出了不同凡响的道德教育目标。在罗杰斯看来,道德教育乃至全部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和发展个体的“自我意识”。在马斯洛那里,这一目的被表述为“自我实现”。而奥尔波特则指出,道德教育就是一个促使“自我”的“形成”。 社会文化思潮中的人权思想和教育思潮中的崇尚个性的思想在一些国家的教育目标的设定中得到了体现。美国学校的道德教育强调的是养成学生的“民主与平等”意识、“宽容与合作”精神、“参与社会生活的责任感及能力”、具有“社会的共同准则”意识、“国际和平与合作精神”及“自治”意识与能力等等。 在澳大利亚政府1987年发表的《霍巴特教育宣言》向它的人民庄严承诺的“十大教育目标”,其中首要的是“向所有青年人提供优质教育,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潜在能力”,“使所有学生都受到高水平的教育,培养他们自信、乐观、高度自尊和尊重他人的优秀品质”,“培养学生在道德、伦理和社会正义等方面的鉴别能力”。日本在《教育基本法》中规定的教育的中心目标是:“充分发展个性,大力培养身心健康、热爱真理和正义、重视个人价值、尊重劳动、有强烈责任感、充满独立精神的人才,成为和平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韩国政府亦将“自我完善和个性建设”作为教育的目标。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个性发展,原因正如博耶所说的那样,“个性的发展对于一个自由的和有活力的社会是必不可少的”。个性教育之所以被强调,是因为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是“足智多谋、富有教养、有独立性、敢于冒险和具有创造力”、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决策”和守时惜时、讲求效率的建设者。更为重要的是,个性比智力更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