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设置财务总监制度的由来 目前由政府倡导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起因是日益严重的信息失真,使政府部门无法掌握真实情况,家底不清,调控无据,便从直接委派入手,试图改变这一现象。深圳市首先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之一,以健全企业监控机制,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深圳市1995年初首次派出6 名财务总监进行试点。接着1996年4月,又委派人员至15 个企业担任财务总监。从试行情况看,其中大部分开展工作比较顺利,作用也较显著,据悉,委派财务总监的企业中没有发生重大国有资产流失和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最近,上海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出《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所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应设置财务总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就国有企业为何需设置财务总监,其运作机理、任职和职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以及一些相关问题,作些探讨。 二、国有企业为何需设置财务总监 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现实问题,是产权代表制度还不够健全,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会计信息失真,资金运营效率低下。其根源是产权约束和财务监控乏力,因此设置财务总监,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很有必要。因为它有利于: 1.完善产权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国家产权代表是企业负责人,国家采取党纪、政纪等方式对代表进行监督。“放权让利”后,国家与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仍是行政契约关系,代表只负行政责任而无资产责任;加上党纪、政纪及职工民主等监督弱化,财务监督乏力。一旦产权代表热衷短期行为或“以权谋私”,国有资产势必流失。企业改制后国有企业按《公司法》要求设立董事会,但相当部分国有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缺乏监控,经理层照样享有支配财产的权利,却不用承担资产责任和财产损失,使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相互分离而无相互制约。国有资产产权约束是通过企业领导制度来实现的,为对产权进行必要的约束,有必要通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董事会任命财务总监,对国有资产的运行和保值增值进行全过程监督。 2.制约经济权力、强化拒腐倡廉建设 随着近年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可以看到一些企业的权力人物往往在权力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监督系统的乏力点以及人财物的需求点,明目张胆地以权谋私,挪用敛财。有的经营者玩忽职守,在经济交往中受骗上当;有的擅作主张、违章拆借、擅作担保,或盲目投资、违章炒股,造成企业资金损失;有的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将企业资金转移至外地以至国外;也有为了逃漏税款,伪造经营业绩,掩盖贪污浪费,不惜指使做假帐,篡改会计信息等等。企业的一切腐败行为,都与财务密切相关,任何权力失去监督,都必定走向腐败,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设置财务总监,能从机制上对经济权力制约,防止企业投资失误、资金外流和损失,能对企业权力人物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损害国家、企业、股东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或及时纠正,促使企业健康发展。 3.保证规范运作、协调财务关系 从近几年重塑企业机制的实践看,集团控股公司有组织群体化、结构多层化、筹资和投资多边化、经营多元化、规模巨型化、市场国际化等特征,这就决定了企业集团有大量复杂的业务活动和各种矛盾,有大量复杂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亟需处理。建立财务总监,可以规范好筹资、投资、收入和分配各环节的资金运动;处理好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对外的财务关系和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解决好凝聚力与离心力的矛盾和集权与分权的矛盾。财务总监的活动既有审计监督的职能,又有当家理财的作用;既能全面监控集团财务活动,又能发现问题的根本所在,出谋献策,规划未来,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功能。 三、财务总监制运作机理 根据深圳的实践经验和上海的暂行规定,财务总监可划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另一类为国有企业内部机构的财务总监。前一类模式: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既监督总经理,又可监督董事长、董事和监事。后一类模式:财务总监一方面受董事会领导,按董事会的授权进行监控活动,有权在重大问题上实行联签制监督总经理;另一方面他是集团母公司财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亦需对总经理负责,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四、财务总监的任职与职责 在深圳,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开面向全国招聘,经过考试、考核,确认其任职资格后经市国资委同意。属市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市国有资产产权部门委派任职;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由产权部门向企业董事会推荐,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聘任。企业财务总监一般应设专职,不得由董事会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或总会计师、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其职责主要是:(1)审核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并与总经理共同确认其准确性后报本企业董事会和市产权部门;(2 )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3 )与企业总经理对超过一定限额的重大财务收支实行联签制度。联签制度是财务总监最有实质权限的规定,对保证财务总监有效行使职权有很大影响。与职权相对应,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对企业上报的重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共同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深圳为了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定了相应制度,如定期报告制度、持证上岗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利益挂钩制度。财务总监的住房、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由所在企业按行政副职同等待遇发放;效益工资和年度奖金由派出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核定数额并发放,款项从企业上交利润中专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