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劳动分享制:企业制度创新的又一思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维达 副研究员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 南昌 330013

原文出处:
财经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完全采用西方国家的支薪制恐非良策。因为支薪制企业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更主要的是支薪制企业实行严格的雇佣劳动关系,它使职工完全按劳付酬,缺乏劳动积极性和监督激励作用。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等实行资本劳动分享制。(注:何维达:《企业委托代理制的比较分析》(博士论文)第8章,1997年。)

      建立资本劳动分享制的前提

      “分享制”的思想在国外很早就有人提出。美国经济学家马丁·魏茨曼(Martin L.Weitzman)在80年代出版的《分享经济》一书中就提出了分享利润的意见(注:马丁·魏茨曼:《分享经济》,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年。)。英国政府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于1986年宣布“分享利润”的工资制改革。但就其改革的内容来说,实质上不过是变相的浮动工资制,而不是工人真正分享了自己所创造的利润。就魏茨曼提出“分享经济”的本意来说,并非真正让工人去分享利润,而是作为救济“滞胀”的药方。所以,这种分享制是不彻底的。日本的分享制较为成功,日本著名学者青木昌彦指出:“日本企业的特征是契约的不完全程度较高,并且,其剩余控制权也不尽归雇主一方专有,它具有在从业人员中广泛分散、分享的倾向。”(注:青木昌彦:《日本经济中的信息、激励与谈判》,商务印书馆,1994年。)但日本企业的分享制是私有制形式,并未改变雇佣劳动的本质。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劳动者分享剩余的思想。(注: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1995年第8期。)但没有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和劳动者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它们基本上是相容关系,把它们对立起来绝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实行资本劳动分享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是社会主义本质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在资本劳动分享制下,不仅资本所有者,而且劳动力所有者都是企业所有者,劳动和资本在平等的基础上实行合作并分享剩余。企业的生产目的仍然是追求剩余最大化,但对剩余的追求是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包括经营者)共同的内在要求,这正是资本劳动分享制区别于雇佣制的本质特征。

      劳动者为什么在领取固定工资之后还能分享剩余?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建立资本劳动分享制的必要前提。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第一,从剩余产生的源头来看,劳动力使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通常大于劳动力本身的价值,这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充分论证了的,所以劳动者在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收入外,应该分享一定的剩余,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虽然肯定按劳分配为基本原则,但同时又强调国有企业的剩余素取权完全属于国家,这就产生了理论上的自相矛盾。因为不参与剩余分配的按劳分配其量的界定不可能超过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所以只能称之为雇佣工资,而不能算是按劳分配。诚然,按劳分配也不要求分掉全部剩余,正如马克思所批判的那样不是“不折不扣”的分配,但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雇佣工资)的不同之点就在于前者参与而后者不参与剩余分配。参不参与剩余的分配,反映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不同地位与不同身份,而不仅仅是所得多少的问题。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当然最初取决于国有资本的投入,没有这种投入便不会有国有企业的存在,但当国有资本投入后其有效运作与保值增值则要取决于企业中直接生产经营者的劳动投入(包括勤劳、知识、技能、责任心、创新精神等),是他们不断地创造剩余,才使资本不断地得到更新与扩张。那种以国有企业的全民公有来否认企业劳动者也是企业所有者的观点,是导致否认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的一个认识误区。上述可见,劳动者作为直接生产者,应该有权分享剩余。

      第二,从产权和风险分担的角度说,劳动者也应该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都是产权主体。既然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股东)等都是一样地向企业进行了投资,并承担了来自企业内部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因此,劳动者就不仅应该获得固定收入(工资),而且还应该拥有对承担投资风险的补偿及对自己产权权益的保护。而为了保护自己的产权权益,劳动者必须要有相应的剩余控制权(包括监督权和投票权)和剩余索取权,否则,劳动者仍然缺乏生产的积极性和监督的激励。

      构建资本劳动分享制的激励约束机制

      现代公司解决代理人问题的有效措施是通过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即依靠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来实现的。分享制同样可以借鉴这套机制,但在具体操作上则有所不同。

      (一)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1.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的确立及激励机制的塑造

      目前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依然没有定位,多级委托代理的局面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因而,有效的制衡机制尚未建立。笔者认为,应该按照政企分开与产权明晰的原则,尽快实现政府双重职能分离,以便明确国有资本所有者或所有权代表,让其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负责。由于国有财产所有权的公共性质,国有财产所有权代表不可能象私人财产那样由自然人担任,而只能落实到政府的某一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然而,不管哪一个机构担此重任,都必须是国有资本所有权的人格化,使之尽可能象私人委托人那样承担责任和风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