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的几个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为民 武建集团副总经理

原文出处:
学习与实践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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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从去年开始,国家和省市都选择了一批企业进行试点,《公司法》也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对试点企业而言,从执行《企业法》转到适用《公司法》,企业面临着一系列重大变革,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为了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在“两法”衔接过程中研究制定一系列“过程政策”,从各方面为国有企业稳步地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创造条件。

      一、产权界定问题

      公司制改造的前提是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革以来在“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兼顾”原则下形成的企业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并明文禁止设置“本公司股”或“企业股”。

      这部分资产主要包括实行“拨改贷”后企业用国家专项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在还本付息后形成的资产;企业利润留成中相应的比例部分;“两金”中的集体福利基金等等。

      将企业上述“自我积累”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可以列举很多理由;但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也引起很大争议,同样也可列举很多不合理的因素:

      1、为解决企业过度负债问题, 有关文件提出对“拨改贷”形成的企业债务可转增为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反过来看,经营好的企业在还本付息后形成的资产也同样界定为国有资本金,那就使“拨改贷”失去了意义。

      2、一些企业经营业绩好,自我积累意识强, 注意兼顾“三者利益”,不搞短期行为,这样形成的积累越多、产权界定时国有资本金越多;而规模、类型相当的其他一些企业,自我积累很少甚至没有,产权界定时国有资本金很少,有的甚至资不抵债。而这两类企业现在又面临着相同的市场机遇,结果是后者轻装上阵,前者背上了沉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压力。这样的界定政策完全是在“鞭打快牛”,极大地挫伤了优秀经营者的积极性。

      3、在企业深化改革,国有资产流动,为外资嫁接、破产、 兼并等过程中,实际上都拿出了相当一部分国有资产用于一次性地解决职工安置。企业经营得好时,自我积累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企业经营不下去时,国有资产反倒可以量化给个人,这对职工关注国家和企业资产的积极性无异于泼冷水。

      4、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根据投资来源来界定资产是一般的原则, 但贷款毕竟不是拨款,负债经营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都是一种风险,风险和收益不能分割。

      5、改革以来,国家为搞活企业逐步实行政企分开、两权分离, 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有了多种渠道,资金的投入方式也多样化了。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意识逐步加强,三者利益兼顾已逐步为职工所接受,并且已形成企业对职工凝聚力的重要因素。取消企业自有资产概念,从政策的连续性来看显然也是不利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放权让利的外部条件下企业惨淡经营、多年积累形成的企业自有资产简单地一风吹是不妥的。正如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轻易变一样,在这个问题上同样需要一个转化的过程。应当承认企业自有资产的集体性质,制定有关政策实事求是地界定国有资产和企业资产。在改制时把企业资产作为“职工合股基金”进入资本金,“职工合股基金”属职工集体所有,规范相应的管理和红利分配的办法,这样做对增强企业凝聚力,使职工由打工者进入出资者,消除改制以后地位下降感,调动职工积极性,从而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职工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是有利的。国内外一些私营企业都有过类似的作法,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这样做呢?那怕只是进行一些试点也比完全设置禁区好,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工如果因此能先富起来也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二、国有股红利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投资,谁收益是一般的原则。红利是股东的,国有股的红利属国家终极所有,这是毫无疑义的。这里主要想探讨一下国有股的红利如何使用。

      企业法人财产权,包括财产占有、使用、处置、收益分配权。认定企业法人财产权,也就认定企业同时具备了上述四种权利。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概念。

      而国有企业改制前,按“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两法”对照,或者说两个“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对照,前三项权利相同,差别在于收益分配权。

      改革以来,国家为了搞活国有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放权让利措施:二步利改税、二轮承包、一系列优惠政策,甚至“一厂一议”……,《转机条例》第七条规定“免除企业税后负担”,第十四条明确“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应该说:十几年来国家不仅逐步增加企业留利,甚至普遍连税也未征足,改制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红利全部留给了企业,目的是使国有企业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实际已具有收益分配权。

      改制以后,国家股的红利现在大体是三种使用方式:留在公司按比例增加国有股;计息留给公司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集中一部分,争议颇多的是部分集中使用这种方式。

      应该说,国有股红利部分以至全部集中是有充分理由而且是发展趋势。问题在于:在目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情况下,现阶段集中使用很可能是弊多利少,其弊端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发展基金明显减少,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削弱, 从而失去迅速发展壮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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