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沉重的债务负担,已经成为深化企业改革不能回避的问题。 据统计,1993年末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8.2%,远高于50%的合适比例;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过渡依赖银行贷款,债务负担过重,并形成了大量难以偿还的不良债务,据测算约为银行向国有工业企业贷款余额的25%,有人甚至认为这个比例更高。 这种现状除了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对企业的政策发生变化后所形成的。1983年拨款改贷款后,企业生产经营资本金得不到应有的补充,甚至出现了一些无资本金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债务和税负过重、留利不足,相当一些企业不能及时还贷,更无力进行积累。这样,沉重的债务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效益,而相当一些企业效益不好,又无力还债。于是债务和效益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 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必须解决。这一点已形成了社会共识。问题是如何解决? 大的思路是:进行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 今年,国家体改委在这方面的总体考虑是:要积极通过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调整债务结构;对产品有市场、企业盈利,发展前景好,但因注资不足而陷入高负债困境的企业,通过股份制改组或中外合资、或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注资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用筹集的社会资金和外资清偿债务。 对注入资金不足、企业微利或亏损,但技术水平和管理素质好,产品发展符合产业政策方向的高负债企业,可进行以下探索: 一、对国家“拨改贷”形成的债务,区别情况,核定数量和比例,改贷款为投资,转增企业国有资本金; 二、经审核的呆帐死帐,按国家有关规定,由银行呆帐准备金冲销; 三、选择部分城市和企业,在财政、银行、国有企业之间进行债务清理和重组的试点; 四、以某个优势企业为主,建立债务托管机构,使一批相关企业的债务转到债务托管机构,减轻被托管企业的债务负担; 五、向社会中介机构出售债权,由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债权——股权转换,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六、企业之间的债务(不含对银行的债务),经充分协商,可将债权转为股权,重新核定企业资本金,相关的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这些办法,提供了一个基本思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在此过程中,有几条大的杠杠是需要明确的。 第一,重组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国有企业的债务都不能是无原则地一律豁免。首先是国家财政没有这个财力。不能认为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银行也是国家的,企业与银行的债务是国家欠国家,国家又何必把自己的钱从一个口袋装到另一个口袋呢? 实际上,银行里的钱并不全是国家的。1993年末,在国家银行的负债中,以存款形式存在的负债比重已超过90%,其中70%是老百姓个人存款,20%是企业存款。就是说,银行基本上是在用社会的存款发放贷款,对这些钱银行要按时对存款人还本付息。在不良贷款已达到25%以上的情况下,对债务一律豁免,将严重危及银行的正常运行。 第二,不能用企业破产的手段逃避债务。按照《破产法》,如果企业亏损严重,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企业可以宣布破产。银行只能根据企业借款合同的规定,拍卖企业抵押财产,收回一部分贷款。据了解,目前有的企业利用这一法律作逃避债务的文章,他们把企业的一部分资产转移到别处或另组新的企业,而把债务留在空壳企业宣布破产。严格地说,这是不合法的。 第三,贷款改为投资、债权转股权,以及对一些企业适度增加资本金投入等,主要是为了通过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建立起企业、银行、财政三者之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良性关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计划企业的投资,也计划银行贷款,企业无法对投资回报负责,银行无法对贷款承担风险。一旦发生问题,损失只能由国家兜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拥有了法人财产权,企业成了独立的利益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商业银行也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逐步进行商业化管理。银行与企业之间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彼此是经营关系。因此,高负债企业的债务负担解决之后,就要轻装上阵独立经营,不能再走“欠银行帐,让国家还”的老路。 (下次刊登理清思路第五篇:“婆婆”和“妈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