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教授认为,企业并购是否可行,关键要看其经济合理性如何。 林教授说,发达国家的并购风潮有其内在的经济合理性,是技术进步的结果。通讯技术的发展降低了企业的信息费用,运输成本也因技术进步大幅度下降,市场范围扩大,企业的有效经济规模也随之扩大。并购事实上是在新的条件下规模扩展、降低成本以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手段,而不是为了加强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以抬高其产品售价。发达国家一般有较严格的反托拉斯制度,那些可能削弱市场竞争的企业合并很难获准。而且,发达国家著名企业的产品结构与中国国内企业差别很大,进行并购的企业与国内企业并不存在直接竞争。我国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有相当一部分来自这些企业,它们因为并购而降低成本,进而降低产品价格,我国进口成本就会相应降低。 林教授分析,国内当前提倡企业并购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认为企业规模扩大可以带来规模经济和成本降低的好处。但是,规模经济来源于要素投入的不可分性,如果不存在未被利用的不可分要素,企业合并就不会带来规模经济和成本的降低。我国目前进行的企业并购并不都具备经济合理性,因为企业之间一般并不存在共同的、可以进一步加以利用的不可分要素。相反,在目前的发展阶段,我国的比较优势是相对便宜的劳动力,充分发挥这方面比较优势的企业,雇佣的劳动力可能相当多,但资金的规模相对来说并不大,中国目前尚不具备巨型资金密集型企业生存的条件。如果不顾我国的现状和经济的现实,合并就不可能有规模经济和成本降低之效,当然不会提高企业的素质和竞争力。倘若企业并购不能带来规模经济和成本降低的好处,就不但不会增加社会福利,反而会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因为这种并购只会加强企业的垄断地位,其账面利润即使增加也是消费者剩余减少的结果,是已有的社会财富的转移而不是社会财富的净增加。而且,从长远看,企业效率和整个经济运行效率都会因垄断势力增强而更为低下。依靠行政手段强制拉郎配式的并购更不可取,效率损失会更大。 当然,确实能够带来规模经济和成本降低的企业并购应当加以鼓励,不过仍不应进行行政拉郎配,而应通过市场,并让并购成为企业自主、自愿的市场行为,政府要做的是审查企业合并是否会损害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其它企业的正当权益,而不是仅仅考虑当事企业的利益。只是这样才可能规范企业并购行为,使并购真正成为具备经济合理性的正常的企业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