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对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俊林,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湖北省分公司,湖北 武汉 430070; 徐勇,武汉市房改委,湖北 武汉 430022

原文出处: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国企改制成功的关键,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理论分析,深刻阐述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一些治理对策。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2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 F421.3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7427(2002)01-0060-05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经理)、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股东会由出资者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和公司职工组成,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这些规定,原则性强,但比较抽象,实际操作起来不方便,特别是一些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制企业,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这方面着手,论述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尝试性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改制成功的关键

      随着改革实践的纵深发展和思想认识的不断深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微观基础的国有企业,现状又怎样呢?国有企业“人人有份,人人不问”,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亏损面不断扩大,出现“老国(国有企业)不如老乡(乡镇企业),老乡不如老三(三资企业)”的局面。面对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这种局面不改变,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终究不得不让位,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协调增长的宏伟蓝图也将化为泡影。切实扭转国企效率低下的局面刻不容缓。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在全面深入考察了西欧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得出一个结论: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要保持经济组织的效率就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定产权,以便形成一种激励,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受其启发,抑或是形势所逼,进行以产权的重新界定为核心内容的国企制度创新已成经济学家的共识。为此,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公司运作效率的高低。试想,如果改制后的公司在效率方面并无明显的起色,那么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道路就值得怀疑。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

      现代公司制企业是劳动所有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出品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所结成一组契约关系的中心连接点。周其仁称为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殊合约。其隐含前提是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所有权。按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在契约达成前,参与博奕各方的获利机会在原则上是平等的:但由于理性选择能力、信息不对称及资本特性不同等引致的谈判实力差异,这些契约当事人在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享上明显不平等,日常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这样,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在公司处于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然而,现代公司自诞生时起就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经营者选择问题;二是激励问题。其实,选择和激励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选择是保证效率的前提条件,但不是目的:激励是保证被选择者的潜能充分发挥的必要条件,从而选择并激励是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公司治理结构正是从所有者利益出发,为确保公司经济效益实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而对经营者的选择并激励为中心所作出的制度安排。

      2、公司治理结构的托管--代理关系

      现代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由于股东众多且分散,许多股东与公司甚至相隔千里之遥,多数股东可能同时是多家公司的股东。另外,很多小股东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劳动收入,加上股东自身原因的限制,每一股东不可能都参与决策。于是,股东们便通过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来表现各自的意志和行使各自的权利,而把日常生产经营权交托给股东集体信任推选出来的董事会行使。这样就产生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托管关系。

      3、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关系及其纰漏

      首先,股东作为所有者拥有最终控制权,可以决定董事会人选,有权推选或罢免直至起诉玩忽职守和未尽受托责任的董事会成员;在规范的证券市场条件下,股东还可“用脚投票”来约束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行为。但授权董事会后,股东不能再随意干预董事会。

      其次,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全权经营公司,拥有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任命并指挥经理人员的权力。但在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股东们会失去对董事会的制约,董事会对股东负责的规定将成一纸空文。正因这样,如何建立股东与董事会的制约平衡关系已引起经济学界和社会的关注。另一方面,就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控而言,其作用也值得怀疑。因为现代公司中,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前者是高层经理人员,后者只拥有象征性股份或几乎没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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