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发展股份合作制亟待规范的五个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源平 江苏

原文出处:
改革纵横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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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使之逐步完善。”当前,股份合作制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已在各地试行,显示了极大的活力。但总体上股份合作制仍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亟待加以规范,使之逐步完善。

      一、股份合作制含义的“外延膨化”问题

      股份合作制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有机结合的产物,有其特定的含义。现在有一种苗头,一些同志任意扩大股份合作的外延,给一些非股份合作性质的企业也套上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帽子”,似乎只有这样,才算解放思想。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是由少数人出钱买下国有、集体资产重新组建的企业,绝大多数职工不持股;有的属于几个私营老板共同出资新办的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则吸收了企业以外的社会法人和社会自然人入股,变成了实际上的股份制企业;还有的把职工的上岗押金与股金混为一谈,只是换个牌子,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实,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好,私营企业或合伙企业也好,根本就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各种经济成份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都需要共同发展,大可不必都往“股份合作”上靠。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是基础,资本合作是纽带,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他们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简言之,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职工普遍持股的劳动合作组织。对不属这一范畴而冠以“股份合作”的企业,应当实事求是地加以规范,还其本来面目。

      二、职工成为新型股东的“角色错位”问题

      职工出资成为股东后,由原来的“当家不做主”变成了企业的真正主人。然而,一些职工片面认为,现在企业资产有我一份,我就什么都可以管,什么都该问,甚至出现了少数职工影响企业正常业务活动的现象,这是令人始料不及而又在情理之中的。应当承认,职工取得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后,有了主人翁责任感和参与意识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正是股份合作制充满活力和希望之所在。但有些职工一下子进入新的角色,对如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还很茫然,以致于有的把股东与老板等量齐观,这就需要加强教育和引导。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总经理只向董事会或职工股东大会负责,职工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反映自己的意愿,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其实施监督,而不能直接干预经营管理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即使是监事会的监事,也不能想问就问,想查就查,而只能按照企业章程行使监督权。职工作为劳动者和企业出资人,应当树立集体主义和劳动合作观念,遵守企业章程,按照要求开展生产活动,执行劳动纪律,遵守劳动规程,保证劳动质量,完成劳动任务。因此,在提高职工对企业资产关切度和风险意识的同时,要引导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防止出现绝对民主化倾向。

      三、国有、集体资产变现后的“二次流失”问题

      随着大批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大量国有、集体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对这部分资产如不加强使用管理,一旦有所闪失,将有违改制的初衷,甚至直接关系到改制的成败。眼下的问题是,一些地方对国有、集体资产出售收入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有的用来“救急救穷”,扶贫解困;有的为了鼓励改制,开始就许诺哪个企业出售资产的收入还回到哪个企业去;有的则用于平衡财政和非生产性开支。这样势必造成国有、集体资产的“二次流失”。由此看来,变现后的国有、集体资本如何营运,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首先,必须建立国有、集体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资本的投资主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本国家统一所有,县及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集体资产为相应范围的人民群众所有,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其次,必须落实国有、集体资本营运责任,保障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较多的做法是建立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或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本级政府的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决定资本营运的重大事项。下面再组建营运机构具体进行资本营运操作,可以是控股公司、资本经营公司、投资公司或集团公司等。再次,必须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国有、集体资本营运。树立资金商品化意识,依据市场发展和布局的需要调整资本结构;本着在流动中优化组合和保值增值的目标,将资本投入到利润率较高的行业和企业中去,优先扶持高新技术项目和优势企业;同时应加大所投企业联合、兼并、收购和重组的力度,盘活资产存量。

      四、企业经营决策的“新鞋老路”问题

      目前各地出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按照《公司法》有关条文,采取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包括成立职工股东大会、董事会对企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等。实际情况是,新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对新的企业制度还不适应。在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企业中,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决策等重要事项,还是总经理一人说了算,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营决策方式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问题出在三个方面:一是相当数量的企业干部职工对新的企业制度还缺乏足够的认识,需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引导他们经常重温企业章程,增强现代企业意识,提高企业全员素质;二是少数企业经营者自身素质不高,不愿受约束,需要加强教育,必要时董事会或职工股东大会(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可以行使解聘权;三是新的企业制度建立后,与之相应的配套改革没有跟上去,在许多方面包括一些重大事项上,外界还是只认总经理说话,这就需要强化企业的外部配套改革,确保股份合作制这一新生事物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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