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推行股份合作制已成为改变公有制实现形式,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经济的方向。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的产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完善”。由于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大潮中涌现出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其在展现强大生命力和优越性的同时,也有待规范和完善。对此,本文参照有关规定和各地的作法进行有关政策性探讨。 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的企业制度,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企业特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基本做法是,在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原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净资产出售或配送给职工(包括社会法人);原则上要求企业全员入股,并根据职工职务及承担责任大小规定出资额的上、下限,大体均衡持股;出售后的资产归新组建企业职工所有和共同使用,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股分红与按劳分红相结合,职工享有平等权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在上述改制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有以下问题值得研究。 一、产权界定 (一)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产权明晰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征。改制中产权界定的难点,主要是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目前,由于有关部门的意见不一致,一直没有形成合理的政策;有些地方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这一部分资产定为国家所有,这些都对产权制度的改革有一定影响。而有的地方则进行了较为妥善的的处理。如有的把其视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企业公积金,单独列账反映,国家保留对这部分资产的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资产可用于企业发展和安置就业”。有的规定,“国家减免和税前还贷是国家对企业的纳税义务的免除,属于税法上国家法定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可归集体企业所有,列入企业公积金;属于国家特殊照顾享受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可归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持有。”。以上规定为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创造了条件,可以成为界定产权的原则规范。但对仍保留的“国家对这部分资产享有处置权”的条款应当由有关部门做出规定,予以放弃。 上述政策取向的确定来自于理论上的基本判断,即国家减免税不是投资行为。因为从理论上讲,只有税金完成整个收缴过程,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而只有将完成所有权转移后资金再行投入,才是国家投资。显然,减免税并没有实现这一转移,而只是作为一种扶持行为,因此不能形成所有者权益。如果以对企业应征收的税金作为投资所有权的转移,那么国家需要重新修改税法和减免税规定。同时,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借贷关系,减免税的政策也没有了执行的必要。 (二)优惠购买国有净资产。国有小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初期,在出售国有资产时,有些地方对内部职工一次性买断国有资产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例如北京市规定,“国有小企业,凡在市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通过竞价出售产权并且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的,本企业职工可按成交价享受八折优惠。其中,连续三年亏损、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国有小企业,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产权时,凡一次付清购买款的,可享受七折优惠。”这一政策,减轻了职工最初购买企业资产时的负担和风险,对于鼓励企业职工投资入股,推动国有小企业,特别是微利、亏损小企业的改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优惠出售虽会相应减少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但以此换取国家解除自己对国有小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并促进企业放开搞活,完善机制,这种改革的社会成本和代价是必须支付的,也是值得的。因此,不应列为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对不同企业优惠应有所区别,亏损、微利的比例可以较大,经营状况较好的比例可以较小,一般幅度不应超过30%。同时,对于企业外的自然人、社会法人购买时,应当不享受上述优惠。 (三)将国有净资产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国有小企业出售后,将一定比例的收入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社会统筹、医疗费等项费用,这不能认为是国有资产流失。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低工资政策,企业没有给职工支付足够的工资以形成保险费的正常积累,这部分资金被企业或国家用于投资建设形成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实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时,从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放职工退休金,是国家对职工历史贡献的一种合理的、正常的返还;提取医疗费,既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也是为了减轻新改制企业的负担。这样做,有利于解决企业内部历史包袱,促进国有小企业顺利实现股份合作制改制。 二、股权设置 (一)将企业净资产量化为职工基本股。这要分两种情况来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改制过程中将部分国有净资产量化到企业的每个职工,形成职工基本股。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但由职工按股比例享受企业的分红派息和承担相应责任。这种做法,虽然加强了企业职工对国有资产的关心程度,却使职工拥有了股东的权力,全部分享了国有资产增值和运营的成果,有违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上是将应归全民分享的国有资产的收益,通过改制给了小集体。这种做法应当杜绝。另一种情况是,将企业中的集体财产按一定比例根据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虚量化到职工个人,实行按份共有,职工对这部分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股权归个人所有,由集体占有、支配、使用。这不应认为是“私有化”。其原因,一是集体企业的资产归劳动群众共同所有,把集体共有的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试行按份共有,只是改变了集体资产共有的实现形式,并没有改变共有的性质。二是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是职工劳动创造的,其所有权本来属于他们,把本来属于职工所有的资产返还给职工个人,完全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三是以股份形式划归职工的一份资产,其所有权虽然属于职工个人,但这部分资产的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仍然归集体企业,实行“个人所有,集体经营”,因而企业性质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