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运作与发展的问题分析

作 者:
韩康 

作者简介:
韩康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新视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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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年代初期,在我国,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模式还在试探性实践和理论研讨的阶段。到了90年代中期,乡镇经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已经迅速扩张起来。十五大以后,又有大量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模式,形成了一股声势不小的改革热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仅需要对股份合作制改革模式的经济合理性加以论证,而且需要对其运作与发展中的问题、矛盾进行更深入的考察。

      一、企业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与开放性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企业成员股份联合与劳动合作的一体化为基本制度特征的。企业居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必须同时又是实际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当事者,或者是能够代表这种当事者的法定社团组织(如工会)。企业资产的控股主体始终是企业职工而不能是企业职工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同其它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特别是公众性股份公司企业的一个根本区别。如果股份合作制企业大量引入外部股东,如果外部股东的股权控制力量又足以改变企业职工的控股地位,则股份合作制的基本性质就会改变了。

      上述特征表明,股东合作制企业的资本——股权结构,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尽管这种封闭性不是封闭于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业主之中,而是封闭于企业的职工股东之内。这种封闭性特征,对于小规模生产经营和缓慢发展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说,几乎不成为问题。但是,一旦企业成长发展起来并且进行更大规模的市场经营活动时,矛盾就可能表现出来。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控股主体始终在企业内部而不是企业之外的其它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这一规定性使企业较大规模的招资扩股活动受到限制。职工股份资本的增长总是有限的,即使企业盈利的全部份额都做为职工股份资本的追加投入,资本的自我积累过程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种资本增长的状况,还决定了企业借贷与信用行为的规模不可能很大。为了不拘于职工股份资本增长的局限性,增加企业的市场投、融资手段和抓住有利的市场发展机会,股份合作制企业就需要利用一切有利条件招资扩股,吸引企业外部资金的大量进入。然而这就出现了一个两难选择:如果放开限制,大量引入外部资本和外部股东,股份合作制的职工内部控股地位就要受到威胁,企业的基本制度特征难以维持;如果坚持企业职工控股地位不变,就需要对外部资本和外部股东的进入设置种种限制条件,那么企业的资本扩张和市场发展就会受到制约,甚至导致缓慢增长。这种矛盾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票上市时表现的特别突出。

      怎么办?西方发达国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市场运作与发展中,也遇到同样的问题。美国人在80年代出台了一项法律措施,允许工人合作企业(即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外发行“不具备投票权”的股票,并可依照法定程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通过企业股票的分类来解决上述矛盾的办法。职工持有的股票既有分利权又有投票参与权,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则只有权分享股利。但是,这种办法也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因为如果企业外部股东和外部股票的持有比重过大,甚至占有绝对优势,谁又能保证不会最终影响工人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呢?实际上,这种办法也根本不符合资本市场化配置的原则,因为这就等于规定工人合作企业的控股资产永远不能流动、不能交易、不能收购、不能竞争,那么又怎样保证这种控股资产能有一个高水准的市场运作效率呢?从经验材料上看,西方发达国家排名前列的大公司、大企业,至今还没有一个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企业入榜。

      在我国,对于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讲,上述矛盾可能还只具有潜伏性。但总会有一部分企业要逐步成长发展起来,甚至会出现某种超常规发展的情况。这样,可能的发展前景无非是:1.大量的小型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所限,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主要以职工股份资本的运作为基础,职工持资控股的格局可以长期稳定;2.一部分迅速发展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了急于筹措资金,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大量举债,但规范性的借贷、信用行为仍然只能以企业的股本资产为基础;3.有些经营管理素质优良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能在政府支持下发行债券,或发行类似美国那种“不具备投票权”的股票,但这种情况只适于少数或极少数企业;4.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构造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以职工持资控股的母公司为主体,对子公司进行参股或控股。这种方式或许可行,但如何在资本规模扩大之后仍然维持母公司的有效控制,难度也是很大的;5.一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最终向法定形式的股份制企业过渡。

      二、企业成员的均等持股与非均等持股

      股份合作制企业一个很重要的制度规定性,就是劳动合作与资本的共同占有。这就要求企业的成员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管理者,其持股份额都必须是均等的或基本均等的。如果超越了这种均等持股的要求,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就值得怀疑了。有这样一个案例,合肥市一家被称为股份合作标杆企业的广厦建筑集团(公司),总股份为7069万元,其中44.7%的股份约3160万元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所有,其余是企业职工股和企业工会股。尽管55.3%的企业股份为职工和工会持有,但由于职工股份大量分散,工会股只占1.64%,因此实际控股权仍然掌握在董事长兼总经理手中,资本利润分配主要为个人大量所有。该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可能是比较好的,但如果非要冠之一个股份合作制的帽子,就未免过于牵强了,因为它完全不符合均等持股或基本均等持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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