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涂点萍 劳动部办公厅 北京市 100716

原文出处:
中国工业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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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企业改革中存在的职工利益受损问题

      1.经营者把承包、租赁企业完全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任意剥夺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承包者宣称:“这个企业就是我的,我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我想用谁就用谁,我想要谁走谁就得走!”当职工群众因切身利益受损询问缘由时,有些经营者竟不择手段迫使这些职工中的大多数人离开了自己的工作岗位,只发基本生活费,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发,时间一长,就作辞退处理。当地有关部门均误认现在是企业改制时期,经营者有用人分配自主权,职工下岗和辞退完全由经营者决定,劳动者投诉无门。

      2.经营者非法向职工收取费用,把缴纳风险抵押金、集资款或保证金、风险基金等作为职工上岗工作的前提条件。虽然一再重申禁止这种向职工强制收费的错误做法,但仍有一些企业在承包、租赁,签订劳动合同时,以行政手段强迫职工缴纳风险金或集资款,并做出不交者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让其下岗、停工、直至除名、开除的规定,从而加剧了职工群众的生活困难。

      3.实行“保密工资”、“模糊奖金”分配办法,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制度反被束之高阁。由于分配办法不透明,很容易掩盖经营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以权谋私和公有资产人为流失开了方便之门。据对河北省唐山市212家停产、 开工不足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调查,发现(1)部分经营者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视为企业或个人行为, 缺乏守法意识。有85%的经营者认为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经营差时更不能执行。(2 )经营者把企业应履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任推给政府,职工对政府有关规定也缺乏了解。(3 )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随意打折扣。大部分经营者以各种借口不支付职工工资,如市轻工系统15家停产、开工不足企业绝大部分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其中90%的企业只发给职工不足百元的生活费。

      4.挪用职工的“血汗钱”和“活命钱”。企业改制后,仍应参加社会保险,但相当多的企业少报缴费基数,或者干脆不参加,对职工缴纳的部分不仅不上缴,反而截留挪用。据全总反映,保定市焦化厂在3 年承包期内严重亏损,职工已有20个月未领到工资,企业经营者竟将70多万元职工集资款和总厂拨给该厂的70万元生活费挪作他用,使困难职工生活更加艰苦。

      5.不负责任的盲目决策,亏损后向职工群众转嫁失误苦果,引起职工生活困难。经营者不从企业的优势、特点和可能性出发,不经过可靠的市场调查、分析和投资论证,在缺乏流动资金或产品没有销路的情况下上新项目,投资后没有效益产出,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职工流离失所,生活没有保障。

      6.不顾企业发展需要和职工切身利益,不问企业是亏损还是盈利,也不管国有资产出售后的综合比较利益,擅自出售劳动者赖以生存结合的主要生产资料,导致停产歇业。例如,江西某地汽车运输公司在原本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上缴税利和职工收入均在当地社会平均水平以上的情况下,既没有得到政府授权部门的正式批准,更未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承包者随便就将企业的运输汽车全部出售给企业外的私人。购买者除了一次性支付购车款以外,每月向承包者支付“线路费”。从此,承包者坐收其利,职工群众却失去了工作手段和经济来源,每月只能领取微薄的生活费。

      7.经营管理者以企业和职工的长远困难为代价,牟取眼前大额回扣。为了拿到尽可能多的回扣,经营管理者利用手中的职权和企业资金甚至银行贷款,大批超购过时的、不合格的产品和配件。某些产品和配件虽然一时符合市场需要,但超购量过大,结果,仓库里堆满了几十年都用不完的配件和大量卖不掉的死货,资金严重积压,企业运转失灵,再也无力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8.公有企业盈利向企业外私人转移,企业衰败的背后是经营管理者亲属及其关系人收入的膨胀。一些企业承包后又出现了所谓的转包,即经营者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低价转包给亲属关系人,亲属、关系人再以高价转包出去,或以高价将企业工程项目转包给亲属关系人,然后再低价转包给民工。伴随转包而来的“好处费”则在承包者与转包者之间瓜分,而被转包经济实体的职工,大多被迫下岗,无处领取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亦被剥夺。

      9.“破庙穷僧富方丈”现象涉及不少地区,县市小企业较为严重。一些企业亏损停产,职工生活困难,但经营管理者生活却相当奢侈。由此看来,就部分亏损企业而言,真正亏的是国家,损的是企业,难的是职工。

      10.少数经营管理者采取非法野蛮手段对待职工。 面对经营者专横拔扈、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生产滑坡、亏损日益严重的状况,职工群众从关心企业、自身的前途命运出发,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是十分正常的。为了镇压职工,防范群众“造反”,巩固其厂长、经理之地位,有的经营者用公款购买手枪、猎枪、机电枪、匕首、电棍等器械,由亲属、心腹充当保镖,对反映情况的职工,轻则克扣工资奖金,停工下岗,重则殴打致伤。有的经营者高薪从社会上雇佣一帮刑满释放人员,成立所谓的“保厂队”,直接指挥,并凌驾于其它机构之上,用以威胁、恐吓、打击迫害与经营者有意见分歧的生产技术骨干,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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