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列为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外的第五类生产要素。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既是发展数字经济的主要任务(陈冬梅等,2020;戚聿东和肖旭,2020),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吕铁,2019;赵涛等,2020)。当前,我国企业数字化转型尚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20年,我国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的比例约为25%,低于欧洲的46%和美国的54%。①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助力我国在新一轮产业革命中实现弯道超车,成为现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此背景下,明确数字化转型的价值,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我国一直积极推动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新引擎(姜松和孙玉鑫,2020;马中东和宁朝山,2020;许恒等,2020)。我国企业数字化转型利用自身制度优势,坚持政府主导、资本推动相结合的模式(逄健和朱欣民,2013;焦勇和杨蕙馨,2017)。“两化”融合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十七大”,“十七大”提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这一阶段的“两化”融合强调在政府的推动下,以企业为中心,IT企业和电信运营商配合,通过发掘和培育区域内一批“两化”融合典型企业和项目,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这一阶段的“两化”融合可称为1.0版,1.0版注重信息化环境的建设。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中央提出加快转型升级,指出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数字化转型进程。自此,“两化”融合进入2.0版,2.0版政策直接落地在企业。2013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下文简称《规范》),其中23次强调数字化建设,数字化建设贯穿于企业设计、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成为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国家标准。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开展“两化”融合贯标试点工作,符合《规范》标准的企业被认定为试点企业,“两化”融合贯标成为政府推行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制度抓手,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规范化。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导的“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为考察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经济后果构建了一项准自然实验。 有学者探讨了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概念界定(Liu等,2011)、过程(Teece,2018;马赛和李晨溪,2020)、特征(何帆和刘红霞,2019;李春发等,2020)和表现形式(郭海和韩佳平,2019;李晓华,2019;严子淳等,2021)等,还有学者考察了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经济后果,如生产成本(严若森和钱向阳,2018;祁怀锦等,2020)、生产效率(刘飞,2020;刘淑春等,2021)、企业绩效(Hajli等,2015;Li,2020;何帆等,2020;胡青,2020;戚聿东和蔡呈伟,2020)、创新效率(Einav和Levin,2014;Frynas等,2018;李晓华,2019)等。现有研究肯定了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但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价值尚无定论。本文选取企业现金持有的视角,间接测度了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价值。选取企业现金持有水平作为观测变量,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现金具有其他资产无法比拟的流动性和灵活性(郑立东等,2014),企业会根据外部环境和经营决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现金持有水平(连玉君和苏治,2008;王红建等,2014);第二,企业现金持有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持有动机包括代理动机、交易动机和预防动机等,多种影响路径为间接测度数字化转型的价值提供了较好的场景。 本文首先阐释信息化、互联网化、数字化三者的关系,提出企业数字化转型可能的经济后果,并结合现金持有动机相关理论,提出待检验假说;然后,以2010—2019年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构建“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准自然实验,检验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从现金持有视角间接测度数字化转型的价值。研究表明,企业数字化转型后,现金持有的交易动机和预防动机增强,数字化扮演着经济资源的角色,支持“资源论”。进一步研究发现,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价值实现存在时滞效应,成长性提升和投资机会增加是数字化转型价值实现的两个路径,数字化转型的价值实现受企业规模、多元化程度和地区数字化环境等内外部因素影响。 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运用“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准自然实验,从现金持有视角间接测度了数字化转型的价值,丰富了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研究。第二,刘淑春等(2021)在检验数字化投入与效率关系时发现数字化转型存在“阵痛期”,本文进一步发现“阵痛期”后价值实现的“加速”现象,这对企业数字化转型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第三,本文还考察了数字化转型价值实现的时滞效应、作用路径和异质性特征,相关研究结论能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的实践指导,也能为政府制定和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二、研究假说 数字化是信息技术的高级阶段,要研究数字化,有必要厘清我国企业信息技术应用的发展历程以及信息化、互联网化、数字化三者的关系。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很多企业开始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实现企业业务活动的线上化,并将标准化流程、管理制度等固化在业务运转过程中(Bresnahan等,2002;谢康,2005)。信息化的内涵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信息化只涵盖企业IT领域的信息系统建设,广义的信息化则指信息技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运用,甚至涵盖互联网化和数字化。互联网化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互联网化又称“互联网+”,互联网化强调将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李海舰等,2014)。企业可以通过自身投入或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实体产业链与互联网价值链的“跨链”重组(Wu等,2014;王可和李连燕,2018),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长尾效应(陈光锋,2014;罗珉和李亮宇,2015)。数字化则是以数据处理、分析、应用为基础,以业务平台、数据平台、技术平台为核心,对企业战略、架构、运营、管理、生产等进行系统性的全面变革,数字化强调数字技术对整个组织的重塑(Athey,2017;陈剑等,2020)。信息化、互联网化、数字化三者既有交叉重叠,也有递进演化。数字化包括信息化,全面的信息化建设是数字化的前提;同时,数字化不完全包括互联网化,数字化更注重对数据的深度应用。③信息化、互联网化、数字化三者的边界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