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20)05-0097-16 一、引言 中国国有企业的制度设计极富中国特色,与西方国家公司在治理体系上存在显著差别,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指出,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201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国企改革方案……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习总书记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既为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也为对相关问题的跟进探索提出了新要求。当前,推进党组织的嵌入性治理已成为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 现有研究大部分认为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发挥了积极功效,如可防范大股东窃取私利、缓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约束高管的隐性腐败、抑制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优化企业投资效率等[2-6]。不过,也有少量研究发现党组织治理也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政治成本,例如对负面信息的管控降低了企业透明度、增加企业的冗余雇员等[7-8]。上述研究揭示,党组织嵌入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及行为有显著影响,其效应是多方面的且具有复杂性。 区别于已有文献,本文研究党组织嵌入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能否以及如何影响高管的自利行为。之所以从高管自利行为的角度进行分析,是由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对企业决策起到监督与调控作用[9],而高管自利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企业非伦理决策(Corporate Unethical Decision-making),不仅对商业生态和伦理准则带来巨大冲击[10],更是公司治理水平低下的直接表现。因此,遏制和消除高管自利行为是党组织嵌入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同时,党组织作用的发挥及其效果还受到诸多关联治理要素的影响[11]。比如,外部审计也可以约束内部人寻租行为,并在改善公司治理效率方面被寄予厚望[12]。不过,审计师也可能成为高管谋取私利的“挡箭牌”甚至“合谋者”[13]。那么,党组织嵌入与外部审计监督能否在遏制高管自利行为方面有效耦合并产生协同治理效应?显然,对该问题的探究无疑有助于更好地洞悉党组织在国企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 要理解中国国有企业高管权力寻租等非伦理行为的本源机理,除了应扎根于其日臻完善的公司治理情境,也不能忽略对国企行为有重要影响的政党制度因素[6]。作为国企内部的重要部门,党组织在国企的存在和地位具备厚重且坚实的法理基础[5],完善党的领导与建设是国企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尽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到党组织治理与企业行为的关系问题,但在公司治理中党组织作用的发挥尚未得到充分理解和足够重视[14]。关于高管自利行为的形成机制及影响因素,已有文献主要从薪酬管制、权力配置、董事会特征以及外部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研究[15-19],鲜有涉及党组织作用的发挥。有鉴于此,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2010-2017年国有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党组织嵌入能否有效遏制国企高管自利行为,并进一步分析外部审计监督与党组织嵌入在国企高管自利行为治理中是否具有协同效应;同时,在分析过程中,区分了不同的党组织嵌入形式(交叉任职和双向进入)、不同的高管自利行为(攫取超额薪酬、拉大薪酬差距和增加超额在职消费)以及不同的治理情景(审计质量、控制层级、功能定位、分析师关注以及新鲜血液流入等),以通过对治理实践异质性的探究更清晰地阐释党组织嵌入国企治理的机制及效应,进而为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治理效率与绩效提供经验借鉴和政策启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党组织嵌入与国企高管自利行为 首先,“党管干部”原则使得党组织能够约束国企高管的徇私动机和行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多项政策文件中都强调了“党管干部”原则在国企党组织建设中具有总揽全局的基础和核心地位。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国企党组织应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选人用人,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相关研究也发现,“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企党组织在高管选聘方面强有力的控制权和充分的话语权[20],在制度上能够形成对高管自利行为的高压态势,并有效约束企业决策中的高管寻租倾向和腐败行为[4]。另外,中国国企高管兼具“准官员”和“企业家”的双重身份,并对官员身份有更强倾向性[21]。国企高管在双重身份聚合下对政治晋升的强烈诉求,也使“党管干部”原则在约束其自利行为方面可能独具特效。 其次,国企党组织拥有参与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法定权力。《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中均明确了党组织在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这为党组织将党和国家的意志内化和贯通于企业经营决策中提供了制度保障,并无形中会将党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渗透入企业文化并进一步转化为企业的组织行为准则[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对涉及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由经理层实施执行,党组织要对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进行干预。相关研究也发现,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越高,就越能对公司重大决策产生显著作用[5]。因此,党组织通过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发挥关键影响的方式,能够从源头上弱化并扼杀国企高管的机会主义动机,从而遏制高管自利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