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授权还是共享?  

作者简介:
黄河(1977- ),男,重庆人,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Email:huanghe@ cqu.edu.cn;曾能民,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01);徐鸿雁,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30)。

原文出处:
管理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本文研究了存在随机产出风险时供应链上游高技术生产企业的专利运作战略。分别构建了3种最常见专利战略——独占、授权和共享下的供应链上下游决策模型。独占战略下,上游供应商自己生产零件并向下游制造商供货,但生产过程存在随机产出风险;授权战略下,供应商不生产零件但把技术授权给代工厂商并收取专利许可费;共享战略下,供应商把专利共享给代工厂商,当其随机产出实现且不能满足下游订单时由代工厂商来补足订单。研究结果表明,对供应商而言,若下游制造商面临的市场规模较小,则授权战略占优;若市场规模较大,此时哪种战略更好取决于其供应的可靠性:当可靠性较低时独占战略占优,当可靠性较高时共享战略占优。与分散决策相比,集中决策下授权战略占优的区间扩大,而独占战略占优的区间缩小。此外本文还发现,对供应商而言最优的专利战略和社会最优(即对整条供应链而言最优的专利战略)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且偏离的程度随启动成本的降低而加剧,随可靠性的降低而缓解。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20 年 11 期

字号:

      修订日期:2020-01-22.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07(2020)06-0001-17

      0 引言

      随着供应链的全球化及研发、生产的专业化,采取合适的专利战略成为高技术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运作实践中,常见的专利战略有3种。第一,专利独占战略,即企业依靠技术优势制造先进的产品并垄断产品市场的战略行为。比如英特尔[1,2]:依靠先进的技术,英特尔制造的芯片在2014年占领了服务器领域95%的市场份额,并创造了高达559亿美金的营收。第二,专利授权战略,即高技术企业不生产产品,而只做专利供应商。例如ARM公司[1,3]:世界上几乎所有平板电脑的处理器都是基于ARM的构架,然而ARM并不生产芯片,而是将专利授权给诸如台积电[4]这样的具有丰富制造经验和成熟生产工艺的代工厂商,并通过收取专利授权费盈利。类似的,IBM、德州仪器、日立、柯达等企业也常在一些技术领域采取专利授权战略[5]。第三,专利共享战略,即高技术企业把专利共享给其他公司,以便自己在生产上遇到问题时,可以由其他公司提供帮助。比如三星[6]:2015年,三星把当时最先进的14纳米制程技术共享给了战略合作伙伴——代工厂商格罗方德,随后它们联合获得了苹果iPhone 6s所搭载A9处理器的订单,其中三星是主供应商,格罗方德是后备供应商,即当三星遭遇生产问题时,由格罗方德提供供货帮助。除此之外,特斯拉、丰田等企业也常采用专利共享战略[7]。

      上述案例说明,独占、授权和共享战略在现实中具有广泛的应用。那么,对高技术企业而言,到底哪种专利战略更好呢?当企业采取独占战略时,需考虑启动成本和随机产出风险等因素。原因在于,随着企业分工的细化,专注于技术研发的企业可能并没有生产线,如ARM和早期的英特尔,因此当它们选择自己生产产品时,需要投入高昂的启动成本以建造厂房和购置设备。除此之外,鉴于高科技产品的工艺复杂性,专注于技术研发的企业往往生产上缺乏经验,工艺上不够成熟,这很容易导致随机产出风险[8]。比如三星为苹果生产A9处理器时,良品率不足30%[9]。而苹果、诺基亚、惠普、IBM等企业,都选择富士康代工而不愿自己生产产品,因为富士康拥有更丰富的生产经验和更好的生产工艺[10,11]。当企业采取授权战略时,授权专利的同时把零件的生产权也让渡给了代工厂商。尽管这样做可以节约启动成本并应对随机产出风险,但供应链的三方即供应商、代工厂商和制造商都有决策行为,它们决策时需确保自己拥有正的边际收益,这导致了供应链整体利润的损失,既往研究(如文献[12,13])将这种现象称为三重边际效应(Triple Marginalization)。而共享战略是独占和授权战略的一种折中,它既可以应对供应风险也不会导致三重边际效应(高技术企业和代工厂商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然而其弊端在于引入了竞争。特别是当高技术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弱势时,共享战略给它带来的弊端更加明显。因此,如何在不同的专利战略之间进行权衡,主要取决于启动成本、供应风险、三重边际效应和竞争等因素。

      在理论上,Horstmann等[14]探讨了企业是否为其创新成果申请专利的问题,发现企业只会把部分成果专利化,且研发过程所付出的代价越大,创新成果专利化的比例越高。Rockett[15]研究了专利授权对象的选择问题,发现创新者在专利保护期限到了之后倾向于把专利授权给较弱的企业以维持自己的竞争优势。Fauli-Oller和Sandonis[16]、Li和Wang[17]发现在竞争环境下,当一个企业把技术授权给竞争对手时可能会降低社会福利,因为技术授权行为会导致共谋。Arora等[5]对集中许可和分散许可两种专利许可方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其中集中许可指的是由母公司做专利许可决策,而分散许可指的是由各个子公司做专利许可决策。Hong等[18]比较了两种不同的专利许可费收取方式——固定许可费模式和单位许可费模式(即每生产一单位产品需要支付的许可费),发现从消费者剩余的角度而言,固定许可费模式总是优于单位许可费模式,而对制造商而言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势。类似的比较还出现在文献[19,20]中。Tian[21]探讨了专利许可合同的设计问题,并提出了一种二部定价合同,它本质上就是固定许可费和单位许可费模式的结合。Hu等[7]分析了技术共享和技术不共享两种策略各自的占优条件,并发现尽管技术共享会加剧竞争,但也可以激励供应商为削减成本、提升技术和满足市场偏好而进行投资。Chen等[22]探讨了一个持有专利的零件供应商面对下游双寡头制造商时的专利许可策略,其中供应商可以按制造商产品销售价格的百分比计算知识产权许可费(即基于产品的策略),也可以按零件批发价格的百分比计算知识产权许可费(即基于零件的策略);研究发现,供应商对许可策略的偏好取决于市场规模、两个制造商的生产成本差异等因素。刘志等[23]针对高端产品和低端产品的差异化竞争,构建了高端制造商将再制造专利许可作为外部竞争要素情形的闭环供应链竞合决策模型,研究了消费者异质需求下再制造专利许可对闭环供应链生产决策、利润和环境效益的影响。金亮等[24]针对由专利持有企业、品牌企业及OEM厂商组成的系统,考虑不同企业之间存在需求信息不对称及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构建了专利授权和生产外包的两阶段博弈模型,分析了最优专利授权合同设计和需求信息披露策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对于核心专利池,Tesoriere[25]研究了池的共享规则在防止套利方面是否足够稳定,以便池的成员没有交易专利的动机;研究表明,唯一的稳定规则是数值比例规则——为每个成员提供池的利润份额恰好等于池的专利份额。Sarmah等[26]研究了如下问题:制药商在第一阶段投入大量研发成本之后,带着新药进入发展中国家,但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强制许可机制——允许仿制药制造商生产专利产品的仿制版本,以换取固定的专利许可费;当专利到期时,专利持有者和仿制药商之间将发生传统的价格竞争。研究发现,大部分情况下,仿制药商获得的利润高于专利持有者。Reisinger和Tarantino[27]分析了专利池向竞争制造商授权专利的问题,研究发现,池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取决于行业结构:当没有制造商与许可方集成时,池是有利于竞争的,但纵向整合制造商的存在触发了一种新的权衡——纵向和横向价格协调,具体而言,如果纵向整合制造商所占份额很大则池是反竞争的,否则池是有利于竞争的。Gao等[28]研究了回收闭环供应链中再制造成本降低技术的专利使用策略问题,其中专利许可人(制造商)和被许可人(再制造商)同时在销售市场上竞争,并求出了最优的专利许可费。Bond和Saggi[29]建立了一个南北博弈模型,以评估当北方国家(发达国家)对质量增强型研发的投资受到其专利政策影响时,南方国家(发展中国家)对专利保护的激励;研究发现,南方国家的强制许可政策改善了该国消费者获取渠道,甚至可以提高创新和全球福利。Banerjee和Poddar[30]研究了潜在的被许可人不对称时不同的技术转让方式;研究发现,最佳的策略是在两家公司之间的成本差异相对于运输成本而言较小时,向两家被许可公司提供纯版税合同,否则仅向有效率的公司提供固定费用的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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