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专用性投资、机会主义效应与治理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余海晴,通讯作者,男,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领域是创新管理,公司治理,haiqingyu@aliyun.com;俞兆渊,女,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领域是创新管理,1803534074@qq.com。长春 130022

原文出处:
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为抑制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现有研究提出了多种治理机制,但对不同合作情境下治理机制的适用性问题关注较少。因此,本文从直接作用和调节作用的双重视角,剖析三种治理机制对机会主义效应的抑制作用,并基于关系生命周期的视角,探究不同合作阶段下不同治理机制的适用性。以东北三省地区的高技术企业为样本,运用层次回归分析法对相关假设进行检验,研究结果表明:关系专用性投资对机会主义效应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和双边关系专用性投资三种治理机制不仅会直接抑制机会主义效应,还会调节关系专用性投资对机会主义效应的影响;在不同合作阶段,三种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不同,在合作的探索和建立阶段,双边关系专用性投资对机会主义效应的治理作用最显著;在合作的成熟阶段,关系型规范的治理作用最显著;在合作的衰退阶段,明确型合同的治理作用最显著。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1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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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5766(2019)05-0038-17

       一、引言

       关系专用性投资,也被学者称为交易专用性投资,是指企业为了一个特别的合作项目而投入的专用资产,这项资产只能为这一合作项目使用,当该合作项目终止时,此专用资产会失去价值(Lin等,2017)[1]。关系专用性投资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性,即机会主义效应。机会主义是指合作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等客观条件,为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合作对象利益的行为(Li等,2017)[2]。关系专用性投资一旦做出后就很难转移,理性的接收方就可能以此来要挟投资方,以占有更大份额的合作收益(Artz等,2000)[3]。目前,不少实证研究都表明,关系专用性投资可能会引发资产接收方的机会主义行为(Wang等,2013[4];Trada等,2017[5])。为抑制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学者提出了不同类型的治理机制。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和双边投资是学者关注的三种最典型的治理机制。Murrell(2017)[6]等认为,由于供应商关系专用性投资者在合作交易中更容易被“敲竹杠”,所以他们倾向于与对方签订详细的合同,而购买方则会有意简化合同的细节。Wu等(2017)[7]分析了正式合同和关系信任两种治理机制在合作创新项目中的作用,发现关系信任会抑制资产接收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正式合同的抑制作用并不显著。Shi等(2018)[8]提出正式合同的复杂性会降低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Vázquez等(2007)[9]认为双边关系专用性投资会抑制合作成员间的机会主义行为。

       对现有研究进行梳理发现,虽然部分学者提出一些治理机制对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具有直接的抑制作用,也有学者提出具有间接作用。但总体来说,对治理机制抑制机会主义效应的作用机理探讨不充分,这方面的实证研究也比较欠缺。而且,更重要的一点是,现有学者对不同情境下关系专用性投资治理机制的适用性问题关注的不多,周俊和薛求知(2009)[10]在文中提过这一点,但后期没有学者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一个企业通常会经历发展、成长、成熟、衰退四个阶段(Adizes,1989)[11]。合作创新组织是由企业构成的,合作创新关系从建立到结束的过程,也是一个生命周期过程,同样符合生命周期理论。Jap和Ganesan(2000)[12]的研究也将合作关系分为探索、建立、成熟和衰退四个阶段。合作关系的阶段衡量了合作成员对彼此身份认知的主要转变。不同的合作阶段,合作成员对彼此身份的认知并不同,意味着合作企业面临的合作情境也不同。不同的治理机制在构建、运行成本以及治理效果等方面本来就存在差异,治理效果也会随着合作情境的不同而变化,某一治理机制在有的合作情境下有效而在别的情境下可能无效。因此,不同合作阶段下关系专用性投资治理机制的适用性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正是基于此背景,本文首先剖析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其次从直接和调节作用双重视角,探究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和双边关系专用性投资三种治理机制对机会主义效应的抑制作用;然后基于关系生命周期的视角,探讨不同合作阶段下各种治理机制的适用性,即在不同合作阶段下,三种治理机制对机会主义效应的抑制作用是否一致,哪种治理机制最有效。以东北三省地区的高技术企业为样本,运用层次回归分析等方法,对相关假设进行检验,揭示各种治理机制对机会主义效应的抑制作用及适用性。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

       机会主义行为是一种通过违反合同或协议、隐瞒或歪曲信息、违背承诺、逃避责任等手段,以增加自身利益并牺牲别人利益的行为(Hawkins等,2008[13];等,2010[14])。在合作创新活动中,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专用性”会将投资方投入的资产锁定到与合作方的特定关系中,一旦该关系终止,投资方将付出巨大的退出成本。这种“套住”效应,可能会引发合作方的机会主义行为。Rokkan等(2003)[15]和Vázquez等(2007)[9]的研究则表明,一些因素会调节关系专用性投资与机会主义行为之间的关系。高维和(2008)[16]、刘婷和刘益(2012)[17]等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关系专用性投资可能引发投资接收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关系专用性投资对机会主义效应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2.治理机制的作用机理

       (1)明确型合同。明确型合同是一种正式的书面契约,缔约双方会在明确型合同中把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一一写明,并据此做出详尽的应对计划。明确型合同同时具有包容性和约束性,不仅会详细界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具有非常强的法律效力(Luo,2007)[18]。明确型合同会详细规定如何对合作各方进行监督,并把违反条款需承担的惩罚措施成文列出,会形成正式的抑制合作各方不正当逐利的约束性框架(Poppo和Zenger,2002)[19]。因此,明确型合同对机会主义效应具有直接的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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