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18)07-0174-19 一、问题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多重困惑”与破解 自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提出以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在理论层面有着广泛的研究并达成一定的共识。在实践层面,虽然国际组织和机构试图通过建立普适性的社会责任倡议与指南来弥合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行为差异与认知模糊,从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在议题流程、实践工具与实践策略方面的标准化进程(Albareda and Waddock,2016)。然而,在现实商业环境中,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过程中的行为异化现象屡屡发生。以“说一套,做一套”为主要特征的伪社会责任行为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的普遍现象;以牺牲利益相关方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企业自身利益的社会责任缺失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对多元社会主体造成严重危害(Groening and Kanuri,2013);甚至那些具有所谓“良好”社会责任行为表现的企业也并不一定来自真实的社会责任资源要素投入,而是向那些能够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公共权力主体或非公共权力主体寻求经济租金,通过利益交换获取虚假的履责绩效,由此引起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面临倒退的风险。种种异化行为的背后,是在管理层面出现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与企业运营的相互割裂与分离,造成“两张皮”现象。近年来,一向具有良好社会责任实践行为与社会责任声誉的大型跨国公司也陷入“不负责任”的行为陷阱,大众尾气门、日本钢铁造假等社会责任缺失事件相继发生,这让对其赋予良好社会责任实践标签的消费者、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加剧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困惑与质疑,也深深拷问着学术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未来研究前景,一度引发“企业社会责任已死”的论调,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企业社会责任悲观情绪的蔓延。 长期以来,理论界从不同的视角试图寻找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或行为异化的症结所在和破解良方。从前者看,企业内部视角观将造成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停滞不前甚至异化倒退的根源归结于企业本身的社会责任意识薄弱,认为企业内部社会责任认知不足与管理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造成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乏力(程雪莲等,2018);外部力量视角观则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不尽如人意的症结归结于政府对社会责任的制度供给与推进力度不足(Midttun et al.,2013),认为制度环境中的政府干预程度、法律完善程度以及要素市场发育程度决定着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运动的兴衰(周中胜等,2012)。从后者看,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试图以社会责任嵌入的视角,寻求将商业组织社会责任实践与企业运营的融合作为破解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异化的最佳路径,方式则是通过硬性的结构性嵌入与软性的认知性嵌入,实现社会责任内嵌于组织治理与管理决策体系(刘德鹏等,2017)。然而,在承认基于自利主义的市场逻辑下,嵌入视角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工具变量或者外生变量始终难以摆脱人们对其诸如“社会责任盈利论”“社会责任工具论”的质疑,而执意将社会责任嵌入商业组织运营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最优路径,则可能最终难以规避商业组织的“社会脱嵌”问题(Hollensbe et al.,2014),容易陷入“嵌入、脱嵌、再嵌入、再脱嵌”的反复循环怪圈。尽管基于嵌入理论破解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异化的融合方法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情境,但它往往是操作层面、战术层面与表象层面的治理之策,经常呈现为零散的、局部的小修小补之道,难以消解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现实困惑,结果是治标而不治本。究其原因,现有的解决之道没有触及影响商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为本质要素,即组织形态。组织形态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合法性的组织使命、合理性的运行机制、合效性的管理方式以及合意性的制度逻辑,因而需要从组织范式变革的角度寻求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异化问题的解决之道。 在组织范式变革的研究视角下,一些学者开始跳出固有的商业组织视角,从商业组织的社会责任嵌入转向寻找社会责任实践的更优组织范式,并走到了研究商业组织场域的对立面,期望以社会企业作为新的组织载体实现企业的良好社会责任实践,这为学术界开辟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组织范式研究的第二条道路。的确,社会企业的组织范式构建为企业实践社会责任提供了鲜明的创新方案,在社会环境问题解决与社会责任实践的可持续性等方面提供了新的运作模式。但现实是,剥离了商业属性的社会企业成长缺乏足够的经济血液与稳定的商业模式,不可避免地走向过早的衰退或夭折,由此造成社会企业运营的可持续性问题久久未能破解,相应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也走入死胡同。尽管也有学者再次从嵌入视角寻求社会企业的商业性嵌入,以缓解社会企业造血能力不足的问题(谢家平等,2016),但社会企业的商业性嵌入范围局限于特定社会群体与特定社会议题的商业化运作,难以有效平衡与满足商业化运作过程中商业性利益相关方的价值诉求。因此,以社会目标为主导的社会企业难以在商业性与公益性之间谋求平衡,极易导致社会性议题的商业化运作失败。 商业组织与社会企业的探索遇阻,推动学术界继续从组织范式变革的视角寻找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第三条道路,即尝试找到一种超越现有组织范式的新组织形态,以此寻求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合意性整合,实现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经济价值创造与社会价值创造的兼容共生,保证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可持续性。由2006年在美国创立的共益企业实验室(B-Lab)最早提出的共益企业(Benefit Corporation)正是这样一种新型的组织形态(Girling,2012),它有效融合了目前已有商业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等组织形态的优势,不仅能够避免商业组织单纯的经济价值创造而造成系列的社会问题,而且可以规避社会企业在社会价值创造中因缺乏稳定的经济血液而过早夭折。共益企业能够在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创造的过程中形成混合型的可持续商业模式,推动公共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相互交织而不可分割,实现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兼容,相应地促进企业可持续成长。自2007年首家美国企业被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以来,共益企业实验室所认证的共益企业已经覆盖50多个国家、130多个行业的2200多家企业,其中2/3左右来自欧美国家,目前中国有9家。然而,共益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新型组织范式,在学术界却未曾受到应有的关注,共益企业为什么会出现、共益企业到底如何理解、共益企业在哪些方面超越了传统组织形式、共益企业是如何运行的、共益企业的缺陷如何克服等一系列问题都缺乏研究。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索性回答,从理论上创新和丰富组织范式与组织变革的研究,从实践上寻找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有效落地的组织范式,破解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行为异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