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交叉所有权是企业经常采取的竞争方式之一。所谓交叉所有权(Cross ownership),不同于双向的交叉持股(Cross shareholding),也不同于没有投资范围限制的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而是在一个由多市场主体构成的相同或相似市场中,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股权持有行为。企业对同一或相似市场中的其他企业实施交叉所有权安排,有助于减少资本投资过程中的信息成本,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分散资本经营风险,获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及经验;增强企业对整个市场的控制力,甚至形成垄断,获取更高利润;加强企业之间的联系,避免恶性竞争,提高竞争质量。但交叉所有权行为容易导致默契合谋或垄断,例如当一个企业对行业内企业实施高度交叉所有权时,该企业对市场的掌控力或垄断势力将大为加强。这就给政府对企业交叉所有权行为的规制造成难题。本文认为,政府对企业交叉所有权的规制要着眼于整个社会福利的增进,只要交叉所有权行为能够提升社会福利,政府无须干预。在当前的中国市场经济中,交叉所有权行为并不罕见,尤其是国有企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通过兼并、股权购置等方式对行业内企业实施交叉所有权安排的行为将比较常见,因此政府应当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制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如何稳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关系着国有企业在新时期能否释放改革红利,加快转型,进一步地关系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效,是当前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发展,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国有股比例。国有股比例关系着不同所有制资本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革之后,具备了形式上的混合所有制,但“一股独大”与“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得股份制改革的成效受到很大限制。国有股比例的设置面临一个难题,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应当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国有股控股有助于保证企业目标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有限理性及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国有股比例,有助于吸引非国有资本进入,但如果丧失国有资本控股权,则容易扭曲企业的经营目标,影响国家在重要行业及关键领域的控制力。因此,要切实提高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质量,必须要探索科学的国有股比例;二是国有资本入股非国有企业问题。当前的混合所有制发展,不仅要求国有企业积极吸收非国有资本,还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随着资本市场与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国有资本对非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越来越多,有助于国有资本在更广泛领域的保值增值。那么在混合所有制发展的背景下,国有企业是否有必要持有非国有企业股权呢?如果持有是否会影响社会福利呢?本文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国有企业可以选择交叉所有权策略。交叉所有权与国有股比例不是相互孤立的。国有股比例会影响国有企业的效用函数及追逐的目标,进而对国有企业是否实施以及实行何种程度的交叉所有权造成影响。交叉所有权的存在会影响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的效用函数,对两者之间的竞争结果,进而对整个市社会福利产生影响。因此,本文试图在研究交叉所有权的政府规制政策时,在一定条件下将其与国有股比例置于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之中,研究企业交叉所有权方案、科学的政府规制政策及国有股最优比例。 二、文献综述 本文研究主要涉及到国有股比例与交叉所有权问题。纵观已有研究,中外学者对于国有股比例及交叉所有权方面的研究文献较多,既有理论分析,也有实证研究,对本文研究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 (一)关于国有股最优比例的研究 国有股比例是国有企业研究领域的热点,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的情景和理论进行了大量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起,很多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都进行了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革[1-2]。围绕应该采取何种程度的改革政策,也就是国有股应保持何种比例,部分学者基于寡头垄断模型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纵观这些研究,可以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产权会导致较弱的治理安排[3]及政府倾向于从企业为政客和官僚捞取利益[4],进而影响到了社会福利,应当对其进行彻底的私有化改造。另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的特殊产权性质决定着其经营目标与私有企业不同,纯寡头垄断产生的社会福利要低于混合寡头垄断[5-7],部分的私有化[8],甚至完全的国有化[9]在特定情况下是最优的。最优私有化或国有股比例取决于市场竞争类型、企业效率等多种因素[10-11]。这些观点的差异也充分反映出学者们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上的争论。对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而言,前一种观点并不适合中国改革实际,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悖,后一种观点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更具有现实意义。实际上,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包括股份制改革和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正是这种观点在中国的实践。 (二)关于交叉所有权问题的研究 在交叉所有权问题上,以国外研究为主,国内研究较少[12]。有研究表明,通过交叉所有权,一个企业获得竞争对手的股权,虽然并不一定拥有决策权,但可以获取利润分成,并且会抑制市场竞争,获取竞争对手专用知识,实现协同效应及多样化投资[13-14]。因此,在很多行业中都存在交叉所有权,典型代表是传媒行业。目前,关于交叉所有权行为对社会福利影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交叉所有权会增强垄断势力,减少市场绩效,政府需要加强规制[15]。以此为理论依据,很多政府对企业交叉所有权行为采取了严厉的规制政策,例如西方国家政府对大型媒体集团交叉所有权行为的控制[16]。但是,由于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的规制政策往往适得其反。因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交叉所有权安排是企业自发的竞争行为,即使形成垄断,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政府无须干预[17]。以此为理论依据,越来越多国家的政府开始放松对某些行业过于严厉的控制。例如,近年来,美国政府对传媒交叉所有权行为的规制明显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