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变革背景下先发企业合法性的获取机制  

作者简介:
徐鹏(1985-),男,山东鄄城人,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领域是公司治理与创新、企业战略管理,E-mail:xupeng_629@163.com,山东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徐向艺(通讯作者)(1956-),男,山东鄄城人,教授,研究领域是公司治理,E-mail:xxy@sdu.edu.cn,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全球能源互联网(山东)协同创新中心,山东 济南 250061;苏建军(1962-),男,山东济宁人,高级工程师,研究领域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E-mail:jnsd_0531@126.com,全球能源互联网(山东)协同创新中心,山东 济南 250061,国家电网公司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001

原文出处:
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合法性是组织在战略行动中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现有理论在解释行业变革背景下先发企业合法性获取机制方面存在缺口。本文以全球能源互联网背景下的国家电网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构建了包含知识塑造机制、协同运营机制、品牌培育机制和动态竞争机制四个子机制的行业变革背景下先发企业合法性获取机制模型。其中,知识塑造机制由专业学习、政治学习、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四个模块组成,是行业变革背景下先发企业合法性获取的基础保障;协同运营机制包含组织建设、战略联盟和内部协同三个模块,是行业变革背景下先发企业合法性获取的动力保障;品牌培育机制包括社会责任、宣传引导、编制标准和品牌价值四个模块,是行业变革背景下先发企业合法性获取的能力保障;动态竞争机制包含规划引领、迎合环境和权变治理三个模块,是行业变革背景下先发企业合法性获取的落实保障。知识塑造机制不仅是先发企业合法性获取的直接驱动因素,还可以通过影响协同运营、品牌培育和动态竞争对合法性建设产生间接影响。研究结论进一步丰富了合法性研究的理论框架,同时,也可以为行业变革中的先发企业选择与实施合法性获取战略提供借鉴参考。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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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基亚在智能手机时代的日渐没落乃至衰败,淘宝、滴滴等新型企业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获得的巨大成功,均显示了在行业变革背景下企业及时把握时代机遇、争取先发优势的重要意义。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产品生命周期加速等因素更是极大程度上凸显了企业顺应行业趋势和在行业变革机遇下进行再创业的必要性。但是,资源匮乏和经验缺失、新业务开展的政策风险、产品创新难以被顾客和市场所接受等新生弱性,又为行业内的率先行动者带来诸多挑战。合法性是指社会规范与社会价值观等结构系统对个体行为是否恰当或值得期待的认知状态和做出的评判,体现了组织价值观与组织所嵌入社会情境价值观的一致性,对于缓解先发风险有积极意义(俞园园、梅强,2016)。所以,行业变革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机遇与挑战,合法性获取成为先发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

      最初的合法性理论着重强调外部规则对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约束(杨勃等,2016),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学术界对合法性的认识已逐渐从被动性视角发生转变,开始将合法性视为组织能够主动获取的一种可操作性战略资源,认为组织能够通过一系列经营活动主动影响或塑造外界对于组织合法性的感知(Castelló & Lozano,2011;Herlin,2015)。基于主动性视角的合法性认知为新创企业合法性获取的学术研究提供了有益参考,如Castelló & Lozano(2011)和Colleoni(2013)认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行为,努力创造社会贡献是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何霞、苏晓华(2016)的研究表明,战略联盟和组织学习是新创企业获取合法性的有效途径。但是,已有研究对行业变革背景下先发企业合法性获取途径进行的分析相对较少。

      行业内技术、文化或政策的变革对行业内企业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先动优势理论认为,行业变革背景下先发企业可以抢先占据稀缺资源,赢得消费者偏好和先进技术,由此获得竞争优势。但是,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先发风险,使得不少企业面临行业变革机遇而望而却步。在此背景下,探索先发企业合法性获取机制,对促进企业实施先发行动的积极性和提升先发行动成功的可能性具有重要价值。本文以国家电网公司为案例,运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针对其基于全球能源互联网行业背景所实施的经营行为,围绕合法性建立过程展开分析,以期梳理出行业变革背景下先发企业合法性获取的一般途径,进一步丰富与发展组织合法性理论,也为我国其他行业变革中的先发企业采取合法性获取战略的形式与手段提供借鉴参考。

      二、文献评述

      1.组织合法性概念演进

      关于合法性的早期研究,多是将合法性视作外部规则对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概念界定,如Parsons(1960)将组织合法性界定为组织所处社会情境的价值观与组织自身价值观念的契合程度;Dowling & Pfeffer(1975)则认为,合法性是企业经营活动被社会系统接受程度的体现;Suchman(1995)则将合法性看作社会系统对组织的价值评判,主要反映的是一个相对规范的社会系统对某个体的行为是否正确和值得期待的认知。随着研究深入,学术界逐渐将组织合法性视作可以推动企业成长的内部资源进行解析,如Washington & Zajac(2005)认为,组织合法性的获取将有助于组织社会地位及知名度的提升,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有积极影响;Peeters等(2014)认为,创造组织合法性的能力与管理专注、吸收能力是影响企业管理创新效率的关键因素;Eberhart(2016)将合法性视为一种消除新事物缺陷的组织资源,是新创企业快速成长的重要保障。

      2.组织合法性维度划分

      基于研究需要的不同,组织合法性维度划分的研究呈现多样化,本文基于维度划分的认可度从二分法、三分法和其他方法三方面进行综述。

      二维度划分的相关研究包括Singh等(1986)从内外两个视角对合法性来源进行分析,提出新兴组织对外部合法性的适应程度极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发展趋势,所以,新兴组织必须通过满足外部合法性需求来提升对所处环境的适应能力和获得持续成长;Aldrich & Fiol(1994)将新创企业面临的合法性划分为社会政治合法性与认知合法性两个维度,其中,社会政治合法性是从政治视角考察新创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行为以及其所存在的形式和结构的理解程度,认知合法性主要体现了外界基于对企业行为的了解所产生的企业认可度;Tornikoski & Newbert(2007)将合法性分为战略合法性和自洽合法性两个方面,战略合法性主要是基于主动视角进行解析,是指企业通过有意识的组织运营、资源获取和联盟拓展等战略措施获得利益相关者的肯定和认可,自洽合法性是指组织成立后自身一些客观的关键性信息和特征为组织带来的合法性。

      三维度划分相较于二分法对组织合法性解析得更加细致,涵盖的内容也更加全面,代表性研究包括:Scott(1995)从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三个维度度量组织合法性,其中,规制合法性是指组织对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法律和行业标准等规制性事物的适应程度,规范合法性反映了组织对其所处环境中社会文化和传统价值观念等规范性事物的适应程度,认知合法性主要体现了人们对组织运营和结构特征等信息的掌握和了解程度;Suchman(1995)基于评价来源和评价内容的差异将组织合法性分为以下三个维度:体现外界对企业活动规范性评价的道德合法性、反映直接利益相关者对组织行为评价状态的实用合法性、体现文化规则与企业活动一致程度的认知合法性。上述两类三分法在学术界得到了广泛认可,多数学者在后续的研究中采用此划分方法或者根据研究需要进行相应微调,如刘玉焕等(2014),何霞、苏晓华(2016)均在自己的研究中采用了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的划分方法;Thomas & Lamm(2012)在组织合法性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研究中采用实用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的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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