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控制、家族成员涉入与内部控制

作者简介:
周美华(通讯作者),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内部控制研究,联系方式:zhoumh_sysbs@ 126.com(南昌 330013);林斌,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内部控制研究;李炜文,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家族企业研究(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当代财经

内容提要:

基于两类代理问题,研究家族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结果发现,在民营企业中,家族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更高,家族成员担任CEO或者其他职务时,内部控制质量更高。进一步研究发现,两权分离度越高,内部控制质量越低,家族成员担任CEO或担任其他职务时,两权分离度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加大。此外,非家族成员担任CEO时,企业的内控质量较低,而家族成员担任其他职务,可以提升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研究结论拓展了股权结构和内部控制方面的相关文献。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1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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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在中国经济近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中,民营企业是一股不可或缺的强大驱动力。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13)的调查显示,目前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无论是进出口增长率还是利润增长率,都高于全国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均水平。[1]在资本市场中,我国家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国有企业,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设立更是为家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重要的机遇。家族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结构,以集中的家族股权和家族成员涉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为特征(Anderson和Reeb,2003;Cheng,2014),[2-3]一方面,家族企业集中的股权给予家族监督管理层的激励,降低了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控股家族通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和投票权协议等方式强化了控股股东的终极控制权,从而导致终极控制人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终极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往往超过其拥有的现金流权,给终极控制人掠夺上市公司、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提供了条件,产生第二类代理问题。那么上述两种代理问题会对内部控制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之前的文献研究了家族企业与盈余质量之间的关系。以美国的上市公司为样本,Wang(2006)和Ali等(2007)都发现家族企业的盈余质量更高,[4-5]但Bardhan等(2014)和Chen等(2011)却发现,作为财务报告的基础,家族企业的内部控制存在更多的重大缺陷。[6-7]在国内的文献中,马忠和吴翔宇(2007)研究了家族企业的金字塔结构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发现两权分离度越大,自愿性披露的程度越低。[8]许静静和吕长江(2011)发现,当家族成员担任高管时,企业的盈余质量更高。[9]可见,在已有文献中,虽然有一些关于家族企业盈余质量的研究,但是关于家族企业内部控制的研究相对较少。据此,本文拟回答以下研究问题:相对于非家族企业,家族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是更好还是更坏?家族成员担任CEO或者担任非CEO的其他董监高职位会对内部控制质量产生怎样的影响?再进一步,本文将以“内部控制内生于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为基础,检验两权分离度对内部控制的影响,以及家族成员涉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会进一步加深两权分离度对内部控制的影响。

       以2008-2012年沪深A股的家族企业为样本,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1)与以美国为背景的研究结果相反(Bardhan等,2014;Chen等,2011),[6-7]我国家族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更高;(2)在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担任CEO或者担任非CEO的其他董监高职务时,内部控制质量更高;(3)两权分离度越大,内部控制质量越低。同时,家族成员担任CEO或者其他职务进一步加剧了两权分离度带来的负面影响。家族成员的人数和家族成员在董监高中的比例都与内部控制质量正相关,但考虑两权分离度后,家庭成员的人数和比例却加强了两权分离度和内部控制质量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内部控制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基本措施,“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使内部控制限制了管理层或者大股东披露虚假信息和操控会计信息的行为,从而约束和限制了经理人或者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本文的研究表明,家族成员涉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一方面减少了第一类代理问题,产生了利益趋同效应,另一方面却导致了第二类代理问题,产生了壕沟效应。内部控制内生于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

       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我国家族企业的相关研究远远滞后于家族企业的发展,且在2006年后研究热度有所下降,本文的研究希望能扩展对我国家族企业的研究,同时也响应Cheng(2014)关于加强家族企业研究的呼吁。[3](2)之前关于家族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家族企业的价值(绩效)(Anderson和Reeb,2003;谷祺等,2006;Villalonga和Amit,2006;杨超和山立威,2016)、盈余质量(Wang,2006;Ali等,2007;许静静和吕长江,2011)和自愿性披露(马忠和吴翔宇,2007;Chen等,2008)等方面,[2,10-12,4-5,9,8,13]少有文献检验家族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本文拓展了对内部控制影响因素的研究;(3)本文的研究发现,我国家族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更高,这与以美国为背景的研究结果正好相反(Bardhan等,2014;Chen等,2011),[6-7]这可能是因为我国家族上市公司还处于创始人掌权的阶段,他们更可能把家族企业作为可以传递给后代的遗产,具有更长期的投资远景,所以更倾向于提升内部控制质量,降低公司的风险。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与内部控制

       现代企业存在两类代理问题。第一类是Jensen和Meckling(1976)所描述的,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导致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14]第二类是控制性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Shleifer和Vishny,1997)。[15]由于家族企业自身的属性,其对两类代理问题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说,家族持有上市公司的大量股份,承担了公司特有的风险,因此家族股东相对于其他股东更可能积极地监督管理层,降低了管理层“搭便车”的行为(Ali等,2007)。[5]其次,家族的财富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Cheng,2014),[3]他们更倾向于长期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将上市公司作为一种传给下一代的财富,而不是当作一种消费性的资产,所以家族股东有长远的投资眼光和投资决策,可以缓和管理层的短视行为(Anderson和Reeb,2003)。[2]再次,对声誉的关注也会加强家族对管理层的监督,减少管理层的不当行为,Anderson等(2003)的研究发现,家族企业与银行建立了更长期的合作关系(债务成本更低)。[16]Chen等(2008)发现,基于对声誉的考虑,家族企业披露了更多的盈余警告。[13]最后,如果创始人或其继承人参与企业的经营,就不存在所有者与管理层之间的冲突了。综上所述,家族企业的第一类代理问题可能得到有效的缓解,从而产生利益趋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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