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监事、经济民主与企业内收入分配

作者简介:
杨瑞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刘诚,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028);党力,经济学博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资产配置研究员(北京 100032)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职工监事作为一项体现经济民主的重要公司治理机制,其效果却普遍不被看好,而且缺乏相关实证检验。以中国2005-2014年上市央企及其子公司为样本,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情况测度经济民主实现程度的研究发现:职工监事没有起到缩小职工和高管收入差距的经济民主作用,职工监事的权利只是名义上的;职工监事可能被高管俘获,脱离经济民主的本意;职工监事的设置存在“形式化”问题。这些结论对于工会、员工持股等其他体现经济民主的公司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1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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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导向下,工会、央企董事会试点、员工持股等制度安排作为保护国有企业职工利益的重要方式而受到各方重视,但作为职工利益的传统保护机制——职工监事的作用效果却无人问津。国有企业职工监事制度根源于中国社会主义性质,并已嵌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如果它不能够体现职工利益,那就很难想象将来推出的其他制度会取得多大效果。因此,检验职工董事在经济民主方面的实际表现,既可以更好地发挥现有制度优势,节省改革成本,也可以为员工持股等改革提供借鉴。

       社会上普遍不看好职工监事的作用[1],但对其实际效果缺少实证检验,对其中的原因和微观机制也缺乏系统的论证。相关研究较少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不同于西方企业的双层董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或单层董事会(独立董事负责监督),中国企业既有监事会又有独立董事,二者在职责上略有重叠,且后者的作用被广泛提倡。但事实上,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的监事机构,在企业内的政治地位较高、人员构成也较齐全,属于重要管理层。1993年颁布及之后修订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且“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监事制度是经济民主的体现。企业在劳资利益协调上,需要职工代表来行使经济民主权利。尤其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而言,全民所有制的产权性质决定了工人阶层的权益需要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得以体现[2],监事会自然需要设立职工代表,以此践行职工的经济民主权利。所谓“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概念的延伸或扩大,是指在经济领域中各方利益主体(尤其是底层)的民主权利。[3]职工监事可以将职工的意见带到监事会,反映职工阶层的利益诉求①,在决策或监督层面上维护职工权益[4];可以使职工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提高公司对职工的凝聚力以及公司的市场竞争力。[5]职工监事既能避免因全员持股而出现的泛民主问题,也有利于发挥职工合力,从而对管理层予以有效监督,并给予职工阶层较强的货币和社会激励。因此,职工监事制度是符合产权原则(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嵌入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彰显职工劳动权益和监督管理层、鼓励职工积极性和限制高管不合理决策的重要机制设计,较好地体现了职工的经济民主权利。

       经济民主集中表现在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上。职工利益最直观的体现是工资收入,职工监事代表全体职工履行经济民主权利的主要表现就是:一方面,反映基层工人利益诉求,提高职工收入,另一方面,理性约束高管的“剥削”行为,制约高管薪酬,也即,促进企业内收入均等。同时,职工监事具有表达底层诉求和制衡高管的渠道和权力,可以说在分配问题上有能力体现职工利益。因此,如果职工监事切实履行了经济民主权利,将会显著推动企业内收入分配趋向均等,虽然其程度可能不是很大。Jaumotte和Buitron也证实,作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之一的企业职工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能够更好且更直接地落实劳动收入分配的公平性。[6]

       综合职工监事的文献研究成果,本文对职工监事的选择过程不做关注,主要分析职工监事是否发挥了经济民主的作用。而对于经济民主方面的研究,则不关注民主化的原因、过程及程度,侧重于其可能实现的结果——企业内收入均等化,并使用职工收入、高管薪酬和二者收入差距三个变量来测度。潜在的逻辑假设是,职工监事如果反映了经济民主权利,则可以提高职工收入,降低高管薪酬,实现收入均等。

       当前职工监事的权力可能不大,但客观评估其现实情况,对今后加强微观经济民主、保护劳动权益、完善高管薪酬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检验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企业经济民主的落实情况,探究企业内权力分配上职工权利的大小,加深对职工利益保护、劳动专用性等方面的认识。(2)选择经济民主的直接表现——企业内收入分配这一视角做定量分析,检验职工监事的实际效果,从而有助于观察高管薪酬、监事会制度等国企改革的现实问题。(3)通过对2009年有关政策的分析,验证了职工监事权利更多的是名义上的而非实际权利。

       一、理论分析与特征性事实

       (一)经济民主的权利来源及分歧

       职工监事与一般的董事和监事不同,它们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而非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所以他们能更有效地使普通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过程,并且分享利润和保障自身权益。也就是说,职工监事的权利主要来自相关制度法规要求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集体权利的代表,是一种经济民主权利。

       蒋一苇论述了如何从企业经济民主到行业、城市以及国家的经济民主,确立了以“企业职工主体地位”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经济民主论”。[7]崔之元认为,从微观上讲,经济民主旨在促进企业内部贯彻后福特主义的民主管理。[8]吴宇晖认为,经济民主企业由全体劳动者参与集体决策和分享集体收入,职工在决定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及其他决策方面,享有较大权利。[9]Rothschild认为,面对多元化的员工,民主2.0已成为当今组织管理者的必修课。[10]因此,职工监事具备为基层代言、制衡高管的权利和渠道,一个尽职尽责的职工监事在理论上是可以通过监事会来调节高管过高收入、提升职工基本待遇,进而缩小高管与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的。

       同时,新制度经济学日益重视人力资本价值和劳动专用性,为职工监事行使权力提供了另一个重要的理论支撑。不同于职工代表大会基于社会主义性质、国有企业股权全民所有等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新制度经济学从人力资本专用性的视角强调了职工权利的重要性。Schultz认为,在现代企业中,职工作为企业中最重要的人力资本,作用越来越重要,有时甚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11]Williamson指出,应当在必要时允许工人进入董事会,分享重大信息,并且这种治理结构的安排在企业处于危难之际尤为必要。[12]Ellerman指出资本主义公司模式并不合理,应当把剩余索取权交予劳动者,建立民主公司。[13]杨瑞龙认为,人力资本也具有较强的专用性,资本的单边治理不是绝对的,应该让职工适度参与公司治理。[14]杨瑞龙和周业安提出企业应该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15]当然,企业内收入分配格局是市场博弈的结果,高管的人力资本由于教育水平高于普通职工等原因,造成了薪酬之间的必然差距[16],但是这种差距不应过大,不能否定职工的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投入,尤其是对于掌握较多政治资源和经济特权的央企而言。Cebon等的实证研究发现,适度限制管理层的薪酬可以改善公司治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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