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299/j.1009-6116.2017.02.014 引用格式:刘凤芹,张璇.剩余控制权的侵占与保护[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2(2):120-126.LIU Fengqin,ZHANG Xuan.Misappropr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residual right of control——taking the case of fight for internal control rights in GOME[J].Journal of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2017,32(2):120-126. 在剩余控制权理论研究中,广泛存在着的大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中,因为资产专用性而相互挤占准租金,即敲竹杠问题。有时候是大股东因为专用性物质资产的拥有而对管理层的准租金进行挤占;有时候是拥有专用性人力资本的管理层对大股东进行准租金的挤占,甚至这种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在控制权的范围内嵌入不可更改的专用性条款以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对这种相互损害的认识,理论界通常认为需要加大对管理层的监管和通过法律对大股东进行限制来解决。然而,通过对国美控制权案例的研究显示,在管理层对大股东利益侵占既成事实的条件下,大股东依然可依赖于公司制度而成功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这个结论说明,公司产权制度并没有因为专用性投资导致的准租金挤占而失效。这个结论与克莱因、威廉姆森、德姆塞茨的相关结论不一致,而与哈特、法玛、詹森和麦克林、科斯等的观点相一致。结论也进一步说明了对于企业内部剩余控制权的治理并不一定采用要么法庭解决要么加大监督力度,甚或一刀两断的方案。这个结论也具有普适性意义。近几年,像格力和万科这样涉及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案例时有发生,大股东和管理层的控制权结构是这些案例的根本性问题。无论国美、格力还是万科,它们都涉及应用公司治理手段解决了内部人控制权侵害问题。 本文的结构安排是,除前言部分外,第一部分,对国内外相关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研究的文献进行梳理,沿着哈特、詹森和麦克林等人的研究线索讨论控制权的相互侵占及其治理问题;第二部分,从控制权相互侵占及其治理的角度重新研究国美的产权结构及其对剩余控制权的治理;第三部分,将Holmstrom-Milgrom模型增加“争夺控制权的多种方式”,从数理逻辑上讨论争夺控制权的不同方法的经济效果和治理效果。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与启示。 一、文献回顾 伯利、米恩斯[1]意识到控制权是一个难以捉摸的概念,它既不同于所有权也有别于经营权。Grossman & Hart[2]首次明确了剩余控制权,它是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对资产所有方面控制的权利。企业所有权就是对剩余控制权的购买。Aghion & Tirole[3]区分了形式权威(决策权)和实际权威(对决策的有效控制),并认为实际权威由信息结构进而由形式权威的配置所决定,代理人实际权威的增加促进了其首创精神但会导致委托人控制权的丧失。Aghion & Bolton[4]首先注意到控制权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他们在不完全契约框架下考察了控制权在投资者和企业家之间的合理配置问题,结果表明,如果企业家私利是随总收益单调增长的,则企业家控制总是可行的;如果货币收益是随总收益单调增长的,则在投资者控制下可以达到最优配置;如果双方利益都不与企业利益单调增长,那么相机控制机制是最优的。企业控制权的有效行使往往需要掌握信息优势和专业决策技能,将控制权授予职业经理人有利于提升企业决策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5]。张维迎[6]认为企业所有权指的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其中剩余索取权是针对企业利润而言的,剩余控制权是相对于在契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决策权而言的,主要表现为投票权。Alchian & Demsetz[7]、Grossman & Hart[2]、Alchian & Woodward[8]、Hart & Moore[9]、Putterman[10]、Dewatripont& Tirole[11]、张维迎[6]等都认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尽量统一,让风险承担者控制企业决策才是有效率的,而企业的控制者只有在自己也拥有剩余索取权作为激励时才会真的为股东利益行事。 根据科斯的分析框架,当一项专用性投资产生准租金时,很可能发生机会主义行为。这个问题或许可以通过垂直一体化或契约的方式解决。威廉姆森[12]提出在企业内,利益即使得不到完全协调,至少也可以从狭隘的机会主义形式中摆脱出来。命令常常比无休止的讨价还价或诉讼更能有效地解决细小的冲突。克莱因等[13]认为除了隐性合同以外,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机会主义行为还可以通过使用明确合同来阻止。在这种合同中,某种外部仲裁常常被作为合同实施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威廉姆森和克莱因等根据资产专用性和回避机会主义提出由唯一的所有者控制资产股权是减少机会主义行为范围与影响的有效方法[14]。而国美案例说明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存在的机会主义问题既没有通过命令也没有通过法庭裁决或加强政府监管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公司产权制度,其从本质上讲是规范委托代理关系的契约。这与克莱因、威廉姆森和德姆塞茨的相关结论不一致,而与哈特等人关于所有权变化可以影响经理激励的观点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