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工人是否有更高的议价地位:来自中国制造业企业的证据

作 者:

作者简介:
詹宇波,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系,电子信箱:zhanyubo@shu.educn 200444;张军,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电子信箱:junzh_2000@fdu.edu.cn

原文出处:
世界经济

内容提要:

基于中国制造业企业调查数据,本文使用probit模型及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就外资企业中工人的议价地位是否与其他内资企业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外资企业工人签订集体合同和被允许与企业进行集体议价的概率不仅显著低于整体内资企业,也显著低于内资中的私营企业。进一步的研究还表明,外资企业中的工会在签署集体合同和促成集体议价等方面并未发挥应有作用,而地方政府的劳动监管对外资企业工人的集体议价地位也无显著影响。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1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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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一轮全球化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与之前以国际贸易为主要形式不同,本次全球化的突出特征在于跨国企业出于降低成本和绕开贸易壁垒等目的在本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直接投资设厂。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中国因此受到大量跨国资本的青睐,各国投资者纷至沓来,对此已有大量文献就外国直接投资进入中国后在资本形成、技术外溢和就业等方面所起的作用进行了研究(沈坤荣和耿强,2001;江锦凡,2004)。但是,尽管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是吸引许多FDI进入中国的重要原因,经济学者却较少关注进入中国后的FDI对于劳动者本身,尤其是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劳动者议价地位的影响,这部分研究主要来自于社会学和法学界(常凯,2002、2003;冯同庆,2002)。时至今日,中国正经历经济结构调整,其作为“世界工厂”的局面悄然发生变化,部分外资企业正在调整经营策略或重新布局,这导致与外资企业相关的劳动争议事件仍时常出现。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能够加深我们对当前转型时期全球化如何影响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理解。

      现有研究者通常从两个截然相反的角度来看待FDI对工人议价的影响:第一种观点认为,FDI追逐经济利益的特质倾向于压制工人议价,从而恶化劳动关系。尤其对于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不足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外资企业追逐利润的行为会损害劳工利益,加上东道国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发展,导致欠发达国家忽视对工人权益的保障,在用工标准上出现“竞次竞争”(racing to the bottom)(Evans,1979;Maskus,1997;Madami,1999;Neumayer和de Soysa,2006);第二种观点认为直接投资将发达国家处理劳动纠纷问题的经验传播到其他国家,促使这些国家完善劳动制度,规范议价行为,从而通过“逐优”(climbing up to the top)改善了劳工环境(OECD,2002;Moran,2002;Brown等,2004;Gallagher,2005)。然而,现实情况可能远比这样的两分法所揭示的复杂,即便在同一东道国中也会出现因外资来源地、企业规模、行业因素等差异而导致不同外资企业对待工人的态度不同。正如Caulfield(2004)所指出的,FDI对于工人议价地位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的国家和企业之间存在的异质性。

      经历了国有企业改革、引进外资和发展私营企业之后,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中国企业类型结构变得更加复杂。由于在议价制度基础、劳动部门监管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工人议价地位有着较大差异,我们根据现有统计资料计算了2004年的3个相关指标做比较:(1)签订工资协议①的企业占该所有制企业总数比例;(2)签订集体协议②的企业占该所有制企业总数比例;(3)成立工会的企业占该所有制企业总数比例,结果绘制在图1中。

      如图1所示,总体而言,非国有企业的3个指标水平均落后于国有企业。其中,成立了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比例为17.9%,与港澳台资企业水平接近,稍高于私营企业。但是,签订了集体协议与工资协议的外资企业比例分别仅为10.3%和5.5%,低于港澳台资和私营企业。由此可见,虽然外资企业的3个指标均低于国有企业,但是与其他内资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差别并不十分明显。经过大规模产权改革之后,国有企业数量及其吸纳的就业量急剧减少,这使得工人议价地位的差异更具代表性地体现在包括外资企业和内资私营企业的非国有企业之间。

      

      图1 2004年中国外资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议价情况比较

      说明:之所以只报告2004年相关比较的原因在于,经济普查统计了不分大中小型类型的所有企业单位数,而其他年鉴,如《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等均只报告规模以上的企业单位数。由于本文后面的企业调查数据发生在2005年,相比较而言,2004年经济普查数据与之更加接近。

      数据来源:2004年的工会数、签订集体协议和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数来自《中国工会统计年鉴2005》,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分类和数量来自《中国经济普查年鉴2004》。

      针对非国有企业工人议价制度的发展水平滞后于国有企业的事实,中国各级劳动监管部门自20世纪80年代起即出台了一系列集中于协调外资和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措施。其中全国层面的相关法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80年)、《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94年)等。与中央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相呼应,地方政府也出台了针对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如吉林省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和《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条例》(1995年)、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87年出台,后经1993、1994、1997年数次修订)、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等。虽然上述法规最终大多因《劳动法》、《工会法》等更高等级的全国性法规出台而废止,但却反映了各级劳动监管部门对非国有企业中劳动关系给予的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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